一、风险控制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1
、
2022
年
12
月
24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
玉龙县上吉华联超市销售的瑞龙牌重庆怪味胡豆
进行抽检,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
GB19309-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
、
2022
年
12
月
25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
玉龙县悦童食品经营部
销售的高梁酒进行抽检,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项目不符
GB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二
)
现场检查情况
1
、
2023
年
1
月
17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
玉龙县上吉华联超市销售的
瑞龙牌重庆怪味胡豆抽检不合格的结果进行告知并现场检查。经查,同一批次的瑞龙牌重庆怪味胡豆已销售完。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的瑞龙牌重庆怪味胡豆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负责人及时公示并召回该批已销售的
瑞龙牌重庆怪味胡豆
。经报局领导批准,于
2023
年
3
月
6
日对其立案调查。
2
、
2023
年
1
月
17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
玉龙县悦童食品经营部
销售的高梁酒抽检不合格的结果进行告知,并现场检查。经查,同一批次的高梁酒还剩
7.5KG
,
当事人在检验结果告知后提出了复检申请。
2023
年
2
月
9
日,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经报局领导批准,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
三
)
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
1
、当事人
玉龙县上吉华联超市销售的
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
瑞龙牌重庆怪味胡豆
,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从昆明泉面经贸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索要了昆明泉面经贸有限公司有效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采集表》和重庆瑞龙食品有限公司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该批次
瑞龙牌重庆怪味胡豆的《出厂检验报告》。当事人共购进瑞龙牌重庆怪味胡豆
100g
的
10
袋、
180g
的
210
袋,抽检了
180g
的
27
袋,当事人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收到抽检不合格的结果告知书后,及时对该批次的
瑞龙牌重庆怪味胡豆
进行了公开召回。
2
、当事人
玉龙县悦童便利店销售的
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
高粱酒
,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从古城区七河五峰大麦酒厂购进,
高粱酒
共购进
25kg
,抽检时
20kg
,抽检
3kg
,剩余
7.5kg
,其余均已销售。当事人留存有进货单据、古城区七河五峰大麦酒厂有效的《营业执照》《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以及该批次出厂检验报告,且当事人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收到抽检不合格的结果告知书后,对该批次的
高梁酒进行封存并
公开召回。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
瑞龙牌重庆怪味胡豆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了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的
瑞龙牌重庆怪味胡豆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主动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能够提供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
瑞龙牌重庆怪味胡豆的
销售单、供货商的资质、出厂检验报告,且当事人在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后及时公示并召回该批销售过的
瑞龙牌重庆怪味胡豆。
截至本案调查终结之日,我局暂未收到购买涉案
瑞龙牌重庆怪味胡豆
引起的相关投诉举报。其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对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的规定,我局决定免于处罚。
2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高粱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主动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能够提供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
高粱酒的
进货单、供货商的资质,且当事人在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后及时公开召回该批销售过的
高粱酒
。截至本案调查终结之日止,我局暂未收到购买涉案
高粱酒
引起的相关投诉举报。其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对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的规定,我局决定免于处罚,没收
7.5
公斤高粱酒。
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
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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