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条件
1.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全民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职工正常退休(职)
申请材料
1.职工档案
2.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职)审批表(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
申请办理
渠道1:由参保单位申请
在参保单位缴费的参保人,由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并负责提交人事档案等材料,个人应配合单位做好申请和材料提交。
渠道2:线下申请
办理地点: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渠道3:线上申请
沈阳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
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渠道4:线上申请
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选择人工服务,按照操作提示进行线上办理。
职工提前退休(退职)
申请材料
1、退休申请书,《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职)审批表》(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 。
2、《在职转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确认表》。
3、职工档案。
4、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提供相关审核材料(职工档案中对特殊工种岗位记录不真实或无法确认其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企业要提供与其签订的岗位生产合同书文本历年岗位工资原始分配表、岗位保健津贴标准原始发放表等史实资料,未能提供确实可靠资料的,不能认定其特殊工种岗位工作年限。)。
5、办理病退人员需要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办出据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申请办理
渠道1:由参保单位申请
在参保单位缴费的参保人,由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并负责提交人事档案等材料,个人应配合单位做好申请和材料提交。
渠道2:线下申请
办理地点: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渠道3:线上申请
沈阳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
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
渠道4:线上申请
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选择人工服务,按照操作提示进行线上办理。
温馨提示:
在
成功办理退休手续
后,次月即可领取养老金。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如正常退休: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特殊工种退休:男55周岁,女45周岁;病退退休:男50周岁、女45周岁;
(2)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计发业务办理
窗口办理
企业新退休人员,持《辽宁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职)表》,到所属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企业养老金拨付窗口办理。通过【辽宁省企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系统】接收行政部门推送的资格审批结果后,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工作人员直接进行养老金待遇计算,并告知职工待遇计算结果,出具《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实现业务即时办理。
窗口办理时间:每月 25 日至次月 10 日(业务经办期)办理。
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抚恤费待遇申领业务办理
渠道1:窗口办理
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抚恤费待遇申领业务办理路径
(1)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参保单位或申领人在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员待遇领取状态变更时,如实填报《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申请一次性领取丧葬抚恤待遇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2)社保经办机构将一次性丧葬抚恤费待遇、个人账户储存额拨付至待遇领取人员原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银行卡(社会保障卡)或银行账户;对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银行卡(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已注销的,则拨付至指定的申领人银行卡或银行账户。
(3)社保经办机构可以通过共享数据获得参保人员死亡信息的,以共享数据为依据,申领人填写《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后,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无法通过共享数据获得参保人员死亡信息的,申领人通过信用检验符合承诺制工作要求的,社保经办机构依据申领人填写的《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承诺书》受理申请;申领人不符合承诺制工作要求的,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时,审核以下材料之一: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办理完成后,工作人员出具《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审批表》,由经办机构和办理人分别盖章签字。
窗口办理时间:每月 25 日至次月 10 日(业务经办期)办理。
渠道2:沈阳政务服务网网上办
沈阳政务服务网网址:
http://zwfw.shenyang.gov.cn
(1)申办时间
每月 25 日至次月 8 日可进行网办业务申报(遇节假日提前)。
(2)业务办理路径
第一步:登陆沈阳政务服务网“法人用户”,点击“社保网上服务”进入“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社保中心官方网站)。
第二步:点击“一次性待遇支付申报”功能模块,在界面中录入死者姓名、身份证号及死亡日期,确认无误后保存。
第三步:保存后点击“在线提交”功能模块,在界面“一次性支付”项中,选择列表中人员进行提交;
第四步:提交后点击“受理记录”功能模块,在对应申报时间和批次号的提交条目“操作”项中点击“打印”键,打印出《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承诺书》后,由死者直系亲属(承诺人)填报承诺书并签字,填报完成后,企业需在《承诺书》空白处中加盖企业公章,并上传承诺书及承诺人身份证,上传成功后点击提交。
第五步:社保中心在每月 10 日前对网上申办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将一次性支付待遇注入死者生前领取养老金的银行卡中。
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银行账号变更业务办理
渠道1:窗口即时办理
离退休人员领取待遇的银行账号发生变更时,持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养老金发放银行卡(他人代办的还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到 14 个区县任意一个社保经办大厅窗口即时办理。
窗口办理时间:每月 1 日至 10 日办理的,养老金当月可发放
到新银行卡中;每月 10 日后办理的,养老金次月可发放到新银行卡中。
渠道2:沈阳政务服务网网上办
(1)申办时间
每月 1 日至 10 日办理的,养老金当月可发放到新银行卡中;
每月 10 日后办理的,养老金次月可发放到新银行卡中。
(2)业务办理路径
第一步:企业(含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在“沈阳政务服务网”进行实名注册并登录,登录时注意选择“个人用户”。
第二步:点击热门服务中的“社保网上服务”;
第三步:点击左侧“修改退休银行账号”,核实个人信息无误后,在“现有银行账号”中选择用于领取养老金的银行账号即可。
渠道3:工行手机银行 APP 掌上办
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银行账号变更
(1)申办时间
每月 25 日至次月 8 日
(2)业务办理路径
第一步:企业退休人员在手机应用市场中搜索“工商银行”下载工行手机银行 APP,之后按照“注册/登录—设置登录密码—点击‘我的账户’增加银行卡/账户”的步骤完成注册并登陆。
第二步:注册并登录后,在首页搜索栏中搜索 “本地服务”,并点击“本地服务”—“更多功能”中的“沈阳社保”项目。
第三步:在“沈阳社保”中点击“工行退休银行账号修改”项目即可办理变更领取养老金银行账号业务。
各区、县社保分中心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1)和平区社保分中心:和平区长白西路 51 号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 4 楼;联系电话:024-31312556
(2)沈河区社保分中心:沈河区先农坛路 13 甲-1 号沈河区政务服务中心 3 楼;联系电话:024-84123916
(3)铁西区社保分中心:铁西区北一西路 50 号人力资源产业园铁西区政务服务中心 A 座 1 楼;联系电话:024-82917281
(4)皇姑区社保分中心:皇姑区金山北路 21-8 号皇姑区政务服务中心 1 楼;联系电话:024-86257346
(5)大东区社保分中心:大东区观泉路 102-6 号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 2 楼;联系电话:024-88219605
(6)浑南区社保分中心:浑南区全运路 109 号创新天地 H 座8 楼 ;联系电话:024-23781860
(7)于洪区社保分中心:于洪区黄海路 39 号 1 楼;联系电话:024-25833156
(8)沈北新区社保分中心:沈北新区天乾湖街 16 号沈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5 楼;联系电话:024-88041186
(9)苏家屯区社保分中心:苏家屯区南京南街 1088-3 号苏家屯区政务服务中心 2 楼 A 区;联系电话:024-89820971
(10)辽中区社保分中心:辽中区南一路 47 号 2 楼;联系电话:024-27886228
(11)新民市社保分中心:新民市南环西路 1 号 3 楼;联系电话:024-27627178
(12)法库县社保分中心:法库县吉祥街道兴法东路 22-2 号法库县政务服务中心 2 楼 A 区;联系电话:024-87123607
(13)康平县社保分中心:康平县胜利街道迎宾路 101 号 1 楼;联系电话:024-27340063
(14)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保分中心: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流花湖街 1 号 2 楼;联系电话:024-8581066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渠道1:线下办理
办理地点:
和平分中心(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
沈河分中心(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甲1)
铁西分中心(铁西区北一西路50号A座一楼)
皇姑分中心(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
大东分中心(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
浑南分中心(全运路109号)
于洪分中心(于洪区黄海路39号)
沈北分中心(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23号29号楼2楼)
苏家屯分中心(苏家屯区雪松路42号)
新民分中心(新民市南环西路1号)
辽中分中心(辽中县南一路47号)
法库分中心(法库县陶瓷工业科技园A区劳动综合大厦1楼)
康平分中心(康平县康平镇迎宾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
张士分中心(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流花湖街1号)
渠道2:线上办理
沈阳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办理查询:
和平分中心:024-31911565
沈河分中心:024-22730621
铁西分中心:024-82910500
皇姑分中心:024-86220451
大东分中心:024-88219609
浑南分中心:024-23783920
于洪分中心:024-25831585
沈北分中心:024-88043011
苏家屯分中心:024-89822750
辽中分中心:024-87805329
新民分中心:024-27510709
法库分中心:024-87101009
康平分中心:024-87333691
张士分中心:024-85810669
养老金查询
渠道1:沈阳政务服务网网上办
(1)个人查询操作方法:第一步:在“沈阳政务服务网”进行实名注册并登录,登录时注意选择“个人用户”;第二步:点击热门服务中的“社保网上服务”;第三步:点击对应项目即可查询打印月基本养老金或调资明细。
(2)企业查询操作方法:第一步:企业经办员通过登录沈阳政务服务网“法人用户”;第二步:点击“社保网上服务”进入“沈阳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企业网上办事大厅”;第三步:在“功能列表—养老办事大厅”中点击对应项目即可查询打印企业名下离退休人员的月基本养老金及调资明细。
渠道2:工行手机银行 APP 掌上办
第一步:企业退休人员在手机应用市场中搜索“工商银行”下载工行手机银行 APP,之后按照“注册/登录—设置登录密码—点击‘我的账户’添加银行卡/账户”的步骤完成注册并登陆。
第二步:注册并登录后,在首页搜索栏中搜索 “本地服务”,并点击“本地服务”—“更多功能”中的“沈阳社保”项目;
第三步:在“沈阳社保”中点击对应项目即可查询调资信息、月基本养老金信息。
申请条件
1、提取申请人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提取申请人及配偶无尚未偿清的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 3、提取申请人公积金账户须封存。
申请材料
银行卡(一类银行储蓄卡,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盛京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退休审批表
申请办理
渠道1:线下办理
和平管理部和平北大街48号(省妇女会馆对面)
沈河管理部沈河区惠工街159号(地铁二号线金融中心站B出口南侧)
铁西管理部铁西区艳粉街61号(203路终点站对面)
皇姑管理部皇姑区宁山西路5号(百鸟公园西南角)
大东管理部大东区大东路175-1号(永丰社区西侧)
浑南新区管理部浑南新区沈营路29-14号(哈尔滨啤酒厂对面)
于洪管理部于洪区黄海路20号
沈北新区管理部沈北新区中央路77号
苏家屯管理部苏家屯区牡丹街63-1号
辽中管理部辽中县南环路1号2门
新民管理部新民市战前大街112号
法库管理部法库县龙山路7号
康平管理部康平县康平镇中心路64号
铁路分中心和平区砂阳路618甲
渠道2:线上办理
沈阳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
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查询
沈阳公积金APP、沈阳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的社区(村)申请办理
《老年人优待证》
;
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申请办理
《老年人老年证》
。
《老年人优待证》和《老年人老年证》由区、县(市)老龄工作机构免费发放。
老年人享受下列优待(优惠):
(一)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在门诊服务大厅对行动不便的就诊老年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轮椅、开水、纸杯等助老服务设施。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二)未免费开放的博物馆(院)、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名人故居、图书馆、文化馆(站、宫,含工人文化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70 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购门票;未满 70 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
(三)70 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实施 IC 卡收费的公交车、地铁、有轨电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未满 70 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提倡老年人错峰出行。
(四)公安机关为老年人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采集指纹、拍照、送证等便利服务。
(五)在实施公租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老年人。
(六)其他有关优待(优惠)服务。
补贴标准
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且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兼得。
失能、半失能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兼得
补贴对象
具有沈阳市户籍的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为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轻度失能的老年人。
申请办理
每月5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前,本人或委托人向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关系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城市(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同时填写《沈阳市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社区(村)初审受理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材料报送至街道(乡镇)审核,其中《沈阳市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线下报送,其他证明材料通过沈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提报。
补贴发放
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当月审批,次月发放。护理补贴通过低保金银行卡方式按月发放,申请人可在每月5日后到银行支取。
评估标准
老年人能力评估依照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执行,从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四个维度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
评估对象
老年人能力评估对象为享受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或其他需要进行能力评估的老年人,评估结果作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重要依据。
评估申请与受理
老年人能力评估依申请进行,按照申请途径分为居家个人申请和机构集体申请两种。当居家个人申请与机构集体申请发生冲突时,应优先接受个人申请。原则上暂不接受正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老年人提出的能力评估申请。
(一)居家个人申请。申请享受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老年人,需要进行能力评估的,应通过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向街道(乡镇)提出申请,由街道(乡镇)通过沈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核实申请老年人信息后,再由区、县(市)民政局按程序通知评估机构派评估师入户或由申请人选择亲自到达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居家老年人,可直接拨打沈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呼叫中心电话(88112349)提出申请。
(二)机构集体申请。申请政府补贴政策的养老服务机构,可向所属区、县(市)民政局提出能力评估申请,在沈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上录入申请老年人信息,由区县(市)民政局按程序通知评估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结果应用
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可应用于老年人申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居家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床位、低保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以及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发放运营补贴等规定范围内应该使用评估结论的情况。
依据评估系统所形成的不同申请来源的评估结果,通用等效,在应用方面可各有侧重。
评估费用
1.评估实行全市统一指导价格,价格标准为上门入户评估120元/人次,评估机构内评估80元/人次。本市同一家庭或同一养老服务机构内有2位及以上老年人需要评估的,第一人按前款规定收取费用,其余人员按“评估机构内评估”收取费用(80元/人次) ,评估机构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评估机构应提前告知申请人评估价格,由申请人自主选择评估方式。
2.申请复评的,可以选择在评估机构内复评或上门入户复评,选择在评估机构内进行复评的,评估机构不得收取费用;选择上门入户复评的,评估机构应按照80元/人次的标准收取费用。
3.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由机构统一提出申请并承担评估费用。本市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依据评估结果认定为符合享受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条件的,评估费用由老年人居住地所在的区、县(市)财政承担。其他情况下老年人提出评估申请的,评估费用需由个人支付。
4.各级政府部门承担评估费用时,实行“先评估后付费、先核准再补贴”的资金核算发放管理方式,严格以评估系统在线记录等数据信息为准,作为结算财政补贴的重要依据。
服务对象及标准
(一)关爱型
1.沈阳市户籍且居住在社区的60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0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经评估为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45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沈阳市户籍且居住在社区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2.沈阳市户籍且居住在村(屯)的60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1次免费理发服务。
3.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关爱型老年人,选择保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每月可享受20小时免费上门服务;已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可同时享受30或45小时免费上门服务。
(二)普惠型
沈阳市户籍且居住在试点社区的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试点社区见
《2023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社区明细表》
。
已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普惠型老年人,不可同时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待遇,此类老年人每半年可自主选择一次待遇转换。
申请条件
老年人需持有沈阳市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还需要居住在试点社区。
申请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到
居住地社区(村)
提出申请,并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
提供相关要件。
1.普惠型人群
8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
通过审批的给予每人每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2.关爱型人群
1.居住在社区的60周岁(含)以上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证,并按照民政部门安排接受老年人能力评估。
通过审批的给予每人每月30-45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居住在社区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无需进行能力评估,
通过审批的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2.居住在村屯的60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需向村民委员会提供对应的证件,
每人每月给予1次免费理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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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以满足老年人实际需求、符合其改造意愿为前提,逐户上门评估,“一户一案”确定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走、康复护理等方面的改造内容,在装修不改变、老人不离家的前提下施工改造,并提供相应售后服务。根据老年人的失能等级,政府将给予每户2000-3000元不等的补贴。
实施范围
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
具体包括——
1.沈阳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60-79周岁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残疾老年人。
2.城乡低保对象中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60-79周岁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残疾老年人、空巢老年人、留守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并需同时遵循以下要求:
(1)改造以“户”为单位进行。
(2)改造对象家庭应拥有对拟改造住房的产权或长期使用权。
(3)实施改造的房屋应符合质量安全相关标准、具备基础改造条件且未纳入拆迁规划。
改造内容
改造项目参照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清单,结合沈阳市实际,确定《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参考清单》,改造企业需以满足老年人实际需求、符合其改造意愿为前提,逐户确定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走、康复护理等方面的改造内容。
政府对困难老年人家庭予以补助支持的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包括配置护理床、防褥疮床垫、安装闪光振动门铃、地面高差或防滑处理、配置坐便椅、安装床边护栏、配置轮椅等。
申请方式
由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其委托亲属)向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报以下
材料:
1.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2.拟接受适老化改造住房的房产证明,如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不享有该住房产权,需房屋产权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
3.特困人员家庭需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分散供养),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需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需提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证,残疾老年人需提供残疾人证。
根据《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以下为计算公式: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基数×全部缴费年限×1%; 2.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基数×[建账前缴费年限+特殊工种折算年限]×1.4%。
其中: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退休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12+退休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12×(指数合计÷指数年数)】÷2 。指数合计为本人每年缴费工资基数和与社会平均工资的比值之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