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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适用于将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活动。
根据《进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国营贸易管理货物有13种。其中,进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为小麦、玉米、大米、食糖、烟草及其制品、原油、成品油、化肥、棉花;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为玉米、大米、烟草及其制品、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白银。
未列入国营贸易企业目录或者未获得非国营贸易允许量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从事上述货物的进出口活动。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一)申请条件
1、申请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或者非国营贸易允许量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已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请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链接https://ecomp.mofcom.gov.cn)。
2、申请人已依法订立货物进出口合同。
3、申请人具有从事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贸易的必备条件。
4、申请人符合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的条件(适用于成品油进口非国营贸易允许量申请)。
5、申请人符合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36号规定的条件(适用于原油进口非国营贸易允许量申请)。
6、申请人符合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25号规定的条件(适用于浙江自贸试验区企业申请原油进口非国营贸易经营资格)。
7、申请人符合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的条件(适用于2020-2021年申请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公告申请人符合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32号规定的条件(适用于2022-2023年申请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
(二)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
1、不符合上述所列申请条件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1.申请事项属于商务部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商务部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补正后方能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货物进出口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不属于商务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商务部如认为有必要,可征求有关部门或行业的意见。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或者其他极其重大事项的,商务部将上报国务院。上报和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四)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商务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赋予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或者分配非国营贸易允许量;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赋予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或者不分配非国营贸易允许量,并说明理由。公示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五)申请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白银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的申请人,需将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地方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转报商务部。商务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上述流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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