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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良好的考场秩序,是建设“严谨、求实、勤奋、创新”优良学风的重要条件。现就考试纪律作如下规定:

一、做好考前宣传教育及准备工作
1、学校在期中、期末考试前,应成立全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颁发有关考试纪律的文件,召开各院系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会议布置考试相关工作,组织有关部处人员成立校考试巡视小组,及时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期中、期末考试前,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应召开所属院系主任、教研室主任、任课教师、年级导师、年级主任会议,通报学校有关严肃考试纪律的规定及注意事项,通过他们或直接召开学生大会向学生提出考试纪律要求,宣布考试纪律。
3、安排好监考教师和巡考教师。学生在60人以内的考场至少应有两人监考,60人以上考场至少应有三人监考。院系领导要进行考场巡视。

二、学生考试纪律
1、学生应在开考前5分钟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必须按时交卷,不得迟到或中途离场。开考前,迟到者应得到监考教师的允许才可参加考试;学生迟到15分钟以上,不得参加考试,以旷考论处。
2、笔试时间一般为两节课,如有需要可由主考教师决定延长半小时;口试时间一般为半小时(准备时间每人不得超过一小时)。
3、闭卷考试,考生除自带文具外,其余已带入考场中的书籍、讲义、笔记本等物品必须存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
4、学生应隔位就座,不准挤坐一起。对未隔位就座的学生,监考教师应及时进行调整。学生如不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监考教师有权令其退出考场,不准参加考试,该次考试以零分计,情节恶劣的给予纪律处分。
5、严禁考试作弊。在考试中,禁止交头接耳,禁止翻看考试相关材料,禁止看他人答卷,禁止抄袭,禁止代考代交答卷,禁止传递纸条,禁止借用计算器等电子学习工具(主考教师同意除外),禁止将考卷带出考场,学生考试作弊以监考教师(或阅卷教师、考场检查人员)的判定为准。考试作弊的学生,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于再犯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作弊学生按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程序处理并在全校通报。
6、学生交卷后,要立即离开考场,不允许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外大声喧哗。

三、监考教师的职责
1、监考教师(特别是任课教师)应在考前做好考试的一切准备工作,应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在正式开考之前做到:
(1)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
(2)引导学生将已带入考场内的书包、讲义、笔记本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不允许带入座位;
(3)检查学生隔位或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对拒绝接受监考教师指定座位的学生,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不准参加考试;
(4)核定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

2、在考场内,监考教师应忠于职守,认真监考。做到:
(1)不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不看报不看书,不翻阅试卷或做试题,不聚集一起聊天,不随意离开考场;
(2)要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
(3)对考试作弊学生,要采取果断措施,终止其考试,收回试卷,令其退出考场,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并签字;
(4)考试开始后,考生若迟到15分钟以上则不允许其入场,以旷考论处。

3、考试结束时,要当场清点考卷,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并签字。对请假、旷考、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的学生,应有明确记载,并于当日或第二天上午送交院系教务员办公室。
如有学生考试作弊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将作弊过程向主管院长(系主任)及时报告。

4、监考教师如不负责任、擅离职守,应受到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受到纪律处分。

四、考场巡视
1、在期末考试时,各院系应成立考试检查小组,应对本院系学生考试的考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学校教务处要组织专门检查组,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向主管校长报告有关情况。
3、院系、教务处对具实举报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或监考教师不尽职守、不负责任行为的,应认真查实,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并对举报人给予保护。
4、各院系对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学生应根据《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的规定给予及时处理。

五、阅 卷
任课教师,一般应在考试后一周内完成阅卷工作。个别公共课,因选课人数多,阅卷任务确实重的,经院系主管院长(系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阅卷时间,但必须在下学期开学前评阅完毕。
对未经院系主管院长(系主任)批准,未按时完成阅卷任务的教师,应在全系或全校通报。

六、考试作弊处理意见
(一)为加强考试纪律,对在考试中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有章可循,特作如下规定:
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以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论处,给予警告处分:
(1)开考后,在桌内、座位旁还存放着与本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提纲等物品者;
(2)未隔位就座者(经监考教师允许的特殊情况除外);
(3)开考后不关闭手机,出现了呼叫声后又查看呼叫信息者;
(4)企图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被及时制止而未实现者;
(5)开卷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计算器等物品者;
(6)在考场外大声喧哗经制止无效者。
2、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以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论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传递者和接收人在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答卷时,接收人拿到后未来得及看即被发现者;
(2)强拿答卷或草稿纸未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者;
(3)把答卷或写有答案的纸移近到相邻考生处被发现者;
(4)考试中间交头接耳初犯者;
(5)离开考场未交卷者(成绩以零分计)。
3、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给予记过处分:
(1)开考后,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案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2)开考后,在文具盒、衣物等用品内藏有与考试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3)在允许用的工具书上写有考试有关的内容或书中夹带有关的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4)在桌面、手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
(5)本人所在位置上有他人写有考试内容的草稿纸;
(6)已传给、已接看了他人的答卷或写有答题内容的草稿纸、纸条的传递和接收者;
(7)强拿他人答卷或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8)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经警告后又重犯者;
(9)偷看他人的答卷经警告无效者;
(10)有交头接耳行为经警告仍不改正者;
(11)在考场内以借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物品的方式传递、接收有关答题内容者;
(12)在考试中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教学内容和考试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13)经允许上厕所后回考场时,发现带有与考试有关的材料者;
(14)利用手机等信息工具事先存储在考试时查看或接收、发送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4、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第二次考试作弊者、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通过各种手段篡改成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课成绩以零分记。

(二)对考试作弊、违反考场纪律学生的处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具体程序要求如下:
当事监考教师,巡视教师应出具作弊学生(或违纪)考试作弊事实情况报告;作弊学生应出具考试作弊(或违纪)事实情况说明和检查书;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并于学生发生作弊(或违纪)行为后10天内,将上述三方面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院系上报材料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三)考试作弊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学生可根据《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申诉,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四)各院系在处理学生考试作弊(或违纪)时,应耐心做好思想工作,不得隐瞒不报。凡在处理学生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过程中,不按本规定要求、程序处理的院系及个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严重违规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南 京 大 学

二○○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