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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 >> 时政 >> 时事观察
近日,冀中星在北京首都机场引爆自制炸药,而他的个人遭遇经披露后,在网络上引起热议。

再往前,厦门男子陈水总制造公交车爆炸案,造成多人死伤……近年来,类似因个人遭遇不幸而采取极端恐怖行为的事例屡见不鲜,有人称之为“个人恐怖主义”。

那么,这种个人恐怖行为究竟为何产生?在如今社会矛盾集聚时期又该如何应对?

新京报专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武伯欣。

“自杀式恐怖犯罪”

不是“个人恐怖主义”

陈水总、冀中星此类的举动应该严格界定为“个体自杀式的恐怖犯罪”,如果没有这种严格的界定,将会影响科学研究。

新京报:类似冀中星这种个人采取极端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有人称之为“个人恐怖主义”,你认可这种说法吗?

武伯欣:其实从上世纪90年代以后就不断出现这样的个别恐怖事件,2000年以后逐渐增多,表现方式有公交车爆炸、纵火、校园砍伤等。

一个人的恐怖犯罪,用“个人恐怖主义”这种说法不是很准确,应该说这是“个体自杀式恐怖犯罪”。

新京报:为什么?

武伯欣:“个人恐怖主义”是将“恐怖主义”简单套用过来,虽然“个体自杀式恐怖犯罪”符合恐怖主义作案的一些特征,但不同之处在于:

首先,它是非组织的,个人的,而恐怖主义往往是有组织的集群犯罪;其次,“个体自杀式恐怖犯罪”往往和个人利益需求是相关的,但恐怖主义中个体利益很小,是宗教式的,或为了一些信仰而进行的行为。

所以,我认为陈水总、冀中星此类的举动应该严格界定为“个体自杀式的恐怖犯罪”。如果没有这种严格的界定,将会影响科学研究,因为它不是一般意义上恐怖主义犯罪,它具有一些特定的社会性。

新京报:“特定的社会性”指什么?

武伯欣:第一是非组织化,第二是扩大性伤害,往往不是指向特定目标,第三是往往在公共场合制造影响,第四是造成公共安全的恐怖,安全感的降低。为何称为“自杀式”,因为这些作案者往往是因为生无所恋,死无所惧,所以义无反顾,这是带有自杀式的。

其实西方社会也有很多,美国、韩国都发生过这种个体自杀式恐怖犯罪。现在一般的人都是怕死的,对死有恐惧,人不畏惧死的时候什么事都做得出来。

新京报:即便是个人诉求无法得到满足,但为何会采取这种极端手段?

武伯欣:有人将这种行为笼统归之为反社会,其实不对。特别是有些媒体称要“全国共诛之”,这是“文革”语气,简单粗暴的运动式绞杀,针对个人行为,这不现实更不科学。

从犯罪心理学上看,个体行为背后的心理动因,有几种理论:一种是挫折攻击学说,个人因为受到挫折而产生攻击行为,而且攻击是非特定的。

一种是累积情绪宣泄说,按照弗洛伊德学说,压抑的情绪并不意味着消亡,每个人的心理承受空间有限,总要爆发出来。

累积式就是,当事人并非一遇事就爆发,他是能够在压抑的时候尽量压抑,能找到一种心理的平衡,但是时间长了,心理空间有限,无法再自我调控,终于要宣泄,因此要选择时机和方式,而且这种人的宣泄往往是扩大性的以及非特定的,归因不是特定人,都是社会。

还有一个就是趋利的。他往往会想:我要短平快地达到一个目的,我遭遇了这样的挫折,压抑了这么久,不短平快达不到目的。

冀中星这个案子,我看了录像,其实他不是想死,还是想要通过这种方式来解决问题。

新京报:你的意思是说,一些人选择这样的行为并不意味着他遭受的挫折或累计的情绪比别人要多?

武伯欣:是的。按照心理学的研究来看,大部分人的心理空间是趋向于均数回归的水平,就是大部分人都能够调节自己的心理状态来适应社会,关键在于个人的认知和个人的情绪以及调控能力。

新京报:这些“个体自杀式恐怖犯罪”的特点是什么?

武伯欣:一个是想解决问题,一个是想报复社会,第三个是想让行为合理化。抛开那些学说,其实最直接的就是解决问题,想解决问题的人往往还不想死。还有一些人是认为:我这么做要让社会觉得我是合理的。冀中星案也是如此,网络上先发东西,说我为什么走投无路。大家接着一看,八年了都没解决问题,肯定对他的行为进行合理化,进而产生同情。

多从社会管理层面去反思

个体出事必然是有这样的一个心理历程,他不可能是突然的,肯定是多次满怀希望进行尝试,然后不断失望的过程。

新京报:如果发展到这种恐怖犯罪,都有哪些成因?

武伯欣:只要是人类社会,产生这种犯罪主要还是基于人的个体的内驱力,这个不因社会制度的不同而改变,这是个体心理行为归类的作用,当然这也不是不受社会的影响。1987年我就提出一种观点,任何的社会变革必然带来社会的强烈震荡,这种犯罪案件是整个社会变革当中各种非平衡因素作用的结果,整个社会动态的变化是导致犯罪问题增多和手段方式、犯罪主体发生变化的根本因素。

新京报:哪些变化?

武伯欣:改革开放以后,几个“转型社会”导致社会心理发生剧变。一是封闭的社会转向开放中的社会;二是计划经济社会转变为市场经济社会;三是农业社会转变为工业化过程中的社会;四是单一意识形态转型为多样异质的意识形态;五是社会治安管理控制机制相对平和转型为严重失衡状态;六是人口与社会相对平衡转向人口与社会失衡状态等。

在这种大背景下的社会心理肯定要变,所以,每个人要不断去适应不断去接受,接受这种变化,因此个体在社会中的心理是非平衡状态的,当这种非平衡剧烈的时候,个人调控能力不一样,就容易出问题。

新京报:实际上不可能每一个人都能适应这种变化。

武伯欣:对,所以要从社会心理的管理层面上去研究。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们更多地把人看成“唯利”的经济人,为经济活着,采取比较单一的管理方式。

而每一个人更是社会人,需要满足社会需求,社会活动交往之类,随着改革开放之后开始向这个方向发展,譬如尊重社会的流动,如跳槽之类的。但是这个还远远不够。人除了唯利和社会需求,还有第三种,就是每个人都有自我实现的需求。

但是三十多年来,我们社会心理的研究没有跟上,管理心理学上,应该把人看作是复杂的人,而不是停留在“经济人”的这个层面,应该看成是社会变化当中复杂的人。

个体自杀式恐怖犯罪的成因受大背景的社会影响,管理者对人的认知没有到位,所以导致这种人对社会管理者失望甚至绝望。个体出事必然是有这样的一个心理历程,不可能是突然的,肯定是多次满怀希望进行尝试,然后不断失望的过程。

新京报:一个案件的发生,背后总能梳理出一些社会的因素,到底是哪些环节出了问题?

武伯欣:我前几天看了个报道,美国有个邻居举报那个社区少了三个女性,警察后来发现她们被杀了丢在地下室,这说明那个社区里的人是起着作用的。一些国家,哪里发案,辖区内哪个有前科,谁是外来的,都一目了然。你一入境,所有信息都在掌握之中,你是否有过交通违法人家都一清二楚,但他不是把人管着没有自由,因为法律深入人心,各种社区规定也是深入人心,这个时候如果出了事很容易查。

但中国还没有,因为户籍管理的问题,各地信息状态是分割的,农村和流动人口是变化,没有随时登记。冀中星在东莞打工有登记,我给当地我的学生打电话,但他们说虽然他是在东莞打工,但来往记录不知道,什么时候来什么时候走的都不知道,其中是否做了什么违法的事更不知道。包括他多次上访,今天这个接待明天那个接待,也不清楚其中具体有些什么事。

社会管理应该讲科学,要提前规划,也不是简单安几个摄像头就行,那个只是用来管好人的。

媒体评论:

社评:杀人和扬言杀人,一样都不能有

中青报:机场爆炸案 犯罪与维权是两码事

检察日报:首都机场爆炸案中不能回避的冷思考

观点1+1:“贫困报复社会”无法为厦门公交纵火犯叫屈

北青报:对厦门公交纵火案的理性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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