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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一)什么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二)农村困难群众应到哪里申请低保?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三)申请农村低保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低保应首先向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民政部门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清楚贫困原因及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还须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和判决书或调解书),残疾人还需提供残疾证,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办理农村低保有哪些程序?

办理农村低保为“三环节十步骤”,其中:三环节为:申请核评环节、审核环节、审批环节;十步骤为: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困、一榜公示、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审查、审核、二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待遇批准。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什么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二)哪些人可申请为特困救助供养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年满60周岁及以上)、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怎样申请特困救助供养?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人书面委托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四)申请人应提交哪些相关材料?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表;2.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3.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说明;4.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5.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6.残疾人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临时救助

(一)什么是临时救助?

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保障救助家庭对象1个月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不适合临时救助)

(二)怎样申请临时救助?

由求助人自愿向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三)申请临时救助需要哪些材料?

临时救助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申请书、《贵阳市城乡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诚信申报承诺、家庭收入状况及以下材料: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2.导致需要临时救助具体原因的相关材料;3.流动人口需提供《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请临时救助的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非本市户籍或未持有居住证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相对固定住所、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以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为准),具有相对固定工作(以《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为准)持续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家庭或个人。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二)申办程序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城乡低保对象发放“特殊困难补助金”程序办理;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对象须填写《贵阳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持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或复印件,由残疾人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2.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村(居)委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村(居)委在《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将材料报县级残联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村(居)民委员会书面告知本人。

3.区(市、县)残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区(市、县)民政局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村(居)委和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区(市、县)民政局收到同级残联审核材料后,委托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在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信息,不得公开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市、县)民政局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村(居)委会和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5.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同时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同时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和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领取其中一类生活、护理津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低保政策的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的相关规定执行。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具体的收入。

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什么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指具有我市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身份信息无法核查),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未满18周岁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怎样申请生活补贴?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及复印件:

1.儿童身份证、户口簿;

2.监护人身份证明及监护人与儿童关系证明材料;

3.父母无法履行抚养义务证明:

——重残:一级二级残疾证或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的残疾证。

——重病:国家和省级医保部门制定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相关病种,以及县级及县级以上医保、卫键等相关部门等文件规定重大地方性疾病,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卫键部门出具相关诊断证明。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司法行政、法院、公安等部门出具的距限制人身自由期满时间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相关证明。

——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含6个月),相关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

——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注销户籍证明或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宣告死亡)。

——失踪:人民法院依法民事判决书(宣告失踪)。

——身份信息无法核查:公安部门提供证明。

4.其他材料:包括儿童家庭已享受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困难残疾人等其他救助政策证明材料,在校证明(18岁以上在读学生),领取补贴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等。

(三)怎么进行动态管理?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其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县级民政部门,确保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具体终止情形包括: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从其18周岁生日的次月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补贴。继续在校就读的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

——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恢复人身自由等情形的。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迁出现居住区(市、县),迁出地区(市、县)民政部门从次月停止发放,出具身份认定材料后转为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并做好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相关衔接工作。

——其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

六、高龄津贴

(一)发放对象、标准及时间怎么规定的?

具有我市户籍、年龄80周岁及以上的健在老人,通过个人申请,均可享受高龄津贴。80至89周岁每人每月60元;90至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200元。高龄津贴的发放分为一年两次进行(6月份和12月份)。享受对象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备案,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兑现方式。

(二)办理程序有哪些?

1.申请。凡具备享受高龄津贴条件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及3份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3张,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贵阳市高龄津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高龄老年人委托亲属和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份。

2.审查。各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基本情况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签署审查意见加盖公章,报送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审核。

3.审核。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对村(居)委会报送的材料要组织专人进行审核,对有差错及异议的要退回重审,对符合条件的报送区(市、县)民政局审批。

4.审批。区(市、县)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高龄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交由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三)怎么进行动态管理?

享受对象去世后,其子女或亲属应于当月将情况告知发放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于次月停止发放,对不及时上报冒领补贴的,查实后由发放部门如数追回。

政策咨询电话:

息烽县民政局政策咨询电话:0851—87727063


一、经营主体产金链接扶持奖励

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阳息烽农村产业革命市场经营主体产金链接扶持奖励政策(试行)的通知》(息府办函〔2020〕8号),县财政每年预算资金1000万元,对参与息烽农村产业革命的市场经营主体,向县内与农业农村局签订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发展农产品产销对接、收购息烽农产品或加工、发展种养殖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条件的给予贷款贴息奖补。

(一)怎么奖补

答:对在息烽县域内积极参加农村产业革命、符合扶持条件的市场经营主体,进行向县内金融机构融资,用于县内农产品收购、销售、加工、技术服务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种养殖等农村产业革命,还本付息后,由县财政对其实施奖补。奖补额度为其利息的110%,让市场经营主体负金融成本运行。

(二)奖补多少

答:1000万元。连续预算三年,按“三优先”原则(即:先还本付息先申报先奖补、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优先及与其采购的市场经营主体优先)排序兑现奖补资金。当年财政预算资金额度使用完后,列入下一财政预算年度兑付。经营主体贷款资金产生的利息为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年化利率不超过8%。年化利率高于8%的,按照8%执行,低于8%的,按实际产生的利息执行。

(三)谁能得奖补

答:1.参与息烽农村产业革命的息烽县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县属国有企业、县供销社。

2.收购息烽农产品进行销售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

3.收购息烽农产品进行加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4.申请奖补资金的市场经营主体必须在息烽注册独立法人组织并办理税务登记证。

5.申请奖补资金的从事种养殖类市场经营主体在两方面必须达到要求。

一是在管理水平方面满足: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注册的经营主体;纳入“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的经营主体;纳入经营主体监测运行监测红榜的经营主体;不属于经营主体年度信用申报异常的经营主体;无拖欠税款、农民工工资、土地流转费的经营主体;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无违法行为。

二是在项目种养殖规模方面必须达到:(1)种植业:单个经营主体的种植规模在100亩以上;(2)养殖业:年出栏肉鸡在50万羽以上,年出栏生猪在500头以上。

(四)怎么申报奖补

答:1.在申报期限内准备资料。经营主体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后即可申请补助。经营主体的申请需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证明属实,附申请奖补金额证明材料(产生的银行贷款利息结算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乡镇(街道)审核时需要在其原件上注明拟奖补金额并签章,销售收购合同,种养殖现场图片等证明材料)、申报条件规定的佐证材料。

2.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审核上报的申报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符合条件的,统一报请县政府研究,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乡镇或经营主体。

3.县政府专题研究。县政府分管领导每季度组织召开1次专题会议,对申报主体进行专题研究后予以批复。

4.资金兑现。经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县农业农村局按财政资金报账程序及时兑现经营主体。

(五)贷款银行怎么选

答:申请奖补资金的银行必须是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参与我县农村产业革命经营主体贷款的金融机构,通过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

(六)其他

1.经营主体通过民间借贷或在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民间投资机构的贷款,经营主体间采取债权投资、优先股投资方式产生的利息及优先股股息等不在奖补资金扶持范围之内。

2.要求县内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惠农贷款利息政策不得借机哄抬年利率。

二、对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一)补贴资金规模

2021年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179.62万元。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县内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补贴作物

作物为水稻、玉米实际种植面积。

(四)补贴标准

补贴资金179.62万元,结合我县粮食种植情况,确定补贴发放标准,水稻20元/亩,水稻种植面积2.45901万亩,发放补贴资金49.1802万元;玉米8.0927元/亩,玉米种植面积16.11811万亩,发放补贴资金130.4398万元,总计发放补贴资金179.62万元。

(五)补贴发放

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现有农民补贴信息系统发放基础数据、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身份信息等数据,精准识别实际种粮农民,加强对补贴面积的核实。依法依规公开补贴信息,于2021年7月底前采取“一卡(折)通”直接发放方式,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使种粮农民真正受益。

(六)发放流程、资金公示

各乡(镇、街道)要通过事前现场抽查审核、事中随机抽查、事后专项核查、大数据辅助核对等,强化补贴资金的审核和监管。要严格落实补贴公开公示要求,各乡(镇、街道)、各村委会负责本村种植面积的统计、核实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内容包括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举报电话等,接受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

县农业农村局核实各乡(镇、街道)粮食种植实际面积和补贴资金金额,两项数据核实无误后由县农业农村局报县政府审定,县财政局根据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的有关资料和兑现申请及时足额兑付。

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一)资金来源

上级下达我县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二)补贴对象

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为补贴对象。农民家庭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补贴依据

以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面积为补贴依据。以下情况不予补贴:一是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二是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三是经县人民政府认定,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四是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

(四)补贴标准

2021年省下达我县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2266.15万元,发放标准为45.67元/亩。

(五)补贴方式

由各乡(镇、街道)统计、核实发放清册经公示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基础数据审核汇总,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交发放清册,由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集中发放到户。

(六)公示、确认、申报

各村完成《息烽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摸底调查表》,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后,经农户确认,并填写《息烽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农户确认表》,各村汇总核实后报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认真核实各村上报的《息烽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农户确认表》,对各村申报数据进行核实、汇总《息烽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汇总表》,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后,经分管领导签字认可报县农业农村局农村经济和产权服务中心(9月5日前完成)。

(七)补贴发放

县农业农村局对各乡(镇、街道)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后,送县财政局通过“一折通”集中发放到户(在9月30日前完成)。

四、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

一是进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出资邀请省、市、县农业专家组建较强的师资力量,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开展技术培训服务。二是印发《息烽县农业产业革命专家团队技术服务工作方案》,成立农业产业革命专家团队,对发展种养殖、微型企业的农村实用人才,有针对性的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实用人才家中开展种养殖技术咨询服务。

五、政策性农业保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包括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和地方特色保费补贴险种两大类。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和享受中央奖补的地方特色险种由中央、省、市、县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保费补贴。地方特色保费补贴险种是根据我县实际,选择具有地方特色品种的自然灾害险和蔬菜价格(含食用菌)、生猪价格、优质肉鸡价格、鸡蛋价格、葡萄价格、刺梨价格等开展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由省、市、县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保费补贴。

(一)险种

1.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依据:黔财金〔2021〕23号)

我县开展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包括水稻、玉米、油菜、马铃薯四种种植业保险,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三种养殖业保险,林木综合保险。

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保额、保费及承担比例

各级财政比例

0.24%

中央50%、

省30%、市6%、县14%、

主体0%。

0.16%

0.24%

0.225

0.525

中央30%、

省30%、市7.5%、县17.5%、主体15%。

0.16%

4.50%

1.4175

3.3075

26.775

4.725

中央40%、省30%、市4.5%、县10.5%、主体15%。

5.00%

4.00%

3.50%

0.9135

2.1315

17.255

3.045

4.00%

中央50%、

省17%、市9%、县9%

、主体15%。

5.00%

12.75

63.75

11.25

6.00%

72

2.享受中央奖补的地方特色险种(依据:黔财金〔2021〕23号)

中央奖补险种包括茶叶种植险、辣椒种植险、鸡养殖险三种险种。

中央奖补险种、保额、保费

中央(30%)

省(40%)

市(5%)

县(5%)

财政合计(80%)

(20%)

2.50%

0.875

0.2625

0.04375

0.04375

0.175

经营主体养殖规模2000只以上,农户养殖200只以上,且同一批次的只能一次全部投保。

2.50%

5.00%

茶龄1年以上,规模10亩以上

5.00%


注: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中央30%、省50%、市5%、县5%、主体10%。

3.其他地方特色险种

息烽地方特色险种包含蔬菜(不含辣椒)、食用菌,高粱,葡萄、猕猴桃、李子、樱桃、桃子、柑橘类等水果类,吊瓜、刺梨、花椒、菊花等中药材类,生态渔业、肉牛养殖等养殖类灾害险和蔬菜价格(含食用菌)、葡萄价格、刺梨价格、生猪价格、优质肉鸡价格、蛋鸡价格等开展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特色蔬菜价格、优质肉鸡价格、生猪价格、禽蛋价格、葡萄价格采集监测和发布体系,推进蔬菜价格、优质肉鸡价格、生猪价格、禽蛋价格、葡萄价格保险试点工作。

4.实施生态护林员捐赠保险

持续抓好《贵州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贯彻落实,由承保公司自主自愿,为各自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业保险承保划定区域内的森林资源管护人员捐赠综合性安全保险。

(二)保险责任

1.种植业保险责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2.养殖业保险责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政府扑杀等导致保险标的直接死亡造成的损失。

3.林木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或发生火灾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林木或防止灾害蔓延,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自然灾害,采取合理必要措施而导致保险林木死亡和伐除造成的损失。

4.目标价格保险责任。在每个价格结算周期,其投保主体出售产品均价低于投保价格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期限及签约、理赔时间

种植业保险期限为承保公司出具保单之日至作物收获。保险签约截止期:水稻、玉米7月10日前,油菜12月底,马铃薯春季为4月底,秋季为9月底;理赔最后时间:油菜、马铃薯截止7月底,秋季马铃薯截止12月底。养殖业能繁母猪保险期限为以承保公司出具保单之日至次年当月次日;育肥猪保险期限为以承保公司出具保单之日至出售育肥猪日止(一般育肥猪品种最长不超过180天,黑毛猪不超过365天)。在实际承保过程中,实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户投保实行自愿补栏申报,承保公司承保制度。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户补栏时,到村协保员处进行投保申报登记后办理承保手续。承包公司要创新保险模式,积极采取“中央补贴保险+商业保险”等方式,解决一般农户饲养育肥猪周期超过180天问题。保险理赔期限为定损公示后10日内完成。林木综合险以承保公司出具保单之日至次年当月次日,理赔期限为定损公示后10日内完成。理赔资金通过“一卡通”支付给受灾农户,各项理赔资金必须在规定的理赔截止日期前赔付。

农业保险品种(包含套种作物)投保面积或数量的认定由承保公司与承保对象确认,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复核,保险面积或数量不得超过实际面积和存栏数量,如保险面积或数量超过实际面积或数量,超过部分保费及相关保险责任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各乡(镇)和承保公司在保险签约截止期一周内将投保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备案。

(四)投保理赔流程

1.签订合同。承保公司在尊重投保人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全国信息进村入户乡(镇、街道)、村级益农信息社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积极聘用乡(镇、街道)、村级益农信息社服务人员为协保员,签订聘用合同,组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保。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采取自行投保、集中投保。集中投保的,承保公司要在订立补贴险种合同时,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及赔付范围和标准,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承保公司要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并进行回访。

2.定损理赔。承保公司在接到报案后24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灾害等原因不能及时到达的,要及时与报案人联系说明原因。种植业保险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绝收的,应在接到报案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造成部分损失的,应在农作物收获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养殖业保险应在接到报案后3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重大灾害、大范围疫情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除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必要时承保公司可邀请出险地乡(镇、街道)农业中心、生态保护站(林业站)等部门相关人员参与查勘、定损,查勘、定损工作完成后,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保,并在被保险人所在的行政村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承保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赔款通过“一卡通”等方式足额直接赔付给被保险人。

3.争议处理。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承保公司发生争议,可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承保公司。息烽县中央财政保险和地方特色农业保险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息烽支公司(简称人寿财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息烽支公司(简称人保财险)以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息烽支公司(简称国元农险)三家承保公司承保,具体承保险种及范围详见附件《息烽县2021-2023年农业保险分配方案》。

六、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高端、适用、绿色、智能为原则,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确定选取15大类38个小类121个品目,纳入《贵州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附件2)。根据年度补贴资金安排计划实行敞开补贴,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全省补贴范围可针对各地提出的增补建议,在全国补贴范围内进行调整,具体工作按年度进行。

(二)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全国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应装置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产品标牌应固定在一个明显的、不受更换部件影响的位置,其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标牌应标明生产企业、商标品牌、产品名称和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总质量、出厂年月、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

(三)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四)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在全国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的基础上优化参数及增加分档,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实行降低补贴标准的机具品目单独分档测算补贴额。提高补贴额的10个机具品目,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属于提高补贴额的通用类机具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品目和档次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实施。

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数据测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直接采信其他省份市场销售均价的最低值。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和玉米去雄机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实施年度内,个人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因产业发展需要,补贴申请超过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中补贴金额上限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设置申请条件并决定是否办理补贴。

注:本明白卡由息烽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一、适用对象

本指导手册适用于:贵阳贵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群众。

二、就诊管理

(一)城乡居民医保支付类别

贵阳贵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支付类别包括:

1.普通住院类(普通住院、住院分娩、单病种包干等);

2.普通门诊类;

3.特殊疾病门诊类(慢性病门诊、省级层面确定的 25 种重

大疾病门诊部分、特殊药品门诊、高血压糖尿病两病专项门诊等);

4.重大疾病住院类(省级层面确定的 25 种重大疾病住院部分);

5.大病保险类。

(二)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政策

1.普通住院类报销政策

(1)省内住院就诊。贵阳贵安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群众选择

在贵阳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无需转诊备案,在贵州省内其他地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无需转诊,但需进行省内异地就医备 案。执行每次收取起付线政策(其中:单次住院周期内,因病情需要须上转的参保患者,只需补足高级别医院起付线差额部分; 因病情缓解由上级医院下转的参保患者,不再收取起付线),具体报销比例、起付线及封顶线情况如下表:

医疗机构级别

乡(镇)级

250000

省、市级三级

贵州省人民医院

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贵州省肿瘤医院

1400

(2)省外住院就诊。贵阳贵安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群众选择在贵州省范围以外就诊,需选择在纳入国家医保信息系统中包含的异地就医医疗机构(可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 APP 中“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查询”模块查询)或省外公立医疗机构进行就诊,否则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报销。对于已开通跨省异地联网即时结报的省外医疗机构,参保群众可在救治医疗机构享受医疗费用现场减免,对于暂未开通跨省异地联网结报的省外公立医疗机构,参保群众需自费结账后携带就诊相关资料返回参保年度内的参保乡(镇、街道)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零星)报销。

参保群众至省外医疗机构就诊,需进行转诊备案,并执行每次收取起付线政策,具体报销比例、起付线及封顶线情况如下表:

医疗机构级别

基本医保报销比例

250000

乡(镇)级

乡(镇)级、一、二、三级

2000

2.普通门诊类报销政策

贵阳贵安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限制在参保区(市、县)内的县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区(市、县)内的省、市级和区(市、县)外的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均不予报销(已明确开通指定区<市、县>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除外),并执行每次收取起付线政策。具体报销比例、起付线及封顶线情况如下表:

医疗机构级别

基本医保报销比例

个人支付比例

县级一、二、三级

乡(镇)级

门诊部、诊所


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继续执行《贵州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医药〔2011〕

158 号)、《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的通知》(黔卫办发〔2011〕220 号) 和《市医疗保障局 市卫生健康局 市财政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筑医保发〔2019〕67 号)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 8 元/次的标准进行结算,每日多次诊疗、3 日内同一疾病诊疗按 1 次计算予以支付。


根据 《2020年贵阳市区(市、县)政府透明度评测指标体系》 的具体 要求 , 息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对惠企利民政策的 主要 政策要点进行梳理 如下

一、客运车辆燃油补贴政策

(一)主要内容

对85辆农村客运车辆及331辆城市出租车,按照国家相关补助标准发放了燃油补贴。

(二)补贴范围

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息烽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息烽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的车辆。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三)执行标准

根据省、市交通运输部门和财政部门下达的补贴金额额度指标制定的分配方案执行(因受市场燃油价格、车辆燃油消耗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补贴没有具体定额的标准)。分配补贴的统计指标通常包括车辆数、车辆座位数、实际营运时间(天数或月数)等。

(四)办理流程

按照每年文件预算补贴分配表的资金和发放文件的发放要求,对统计年度农村客运及出租客运在册营运车辆情况进行补贴标准计算造册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县财政局申请燃油补贴专项资金后进行发放工作。

二、公交车IC卡乘车优惠政策

(一)主要内容

根据贵阳公交乘车IC卡管理办法规定,持卡者本人凭借优惠IC卡(普通卡9折优惠、学生卡7折优惠)和免费IC卡(老年人卡、残疾卡、复员、退伍军人卡A、复员、退伍军人卡B)乘坐公交车,享有一定的优惠或者是免费乘车福利。每种卡享受的优惠条件:

1.学生卡由学校统一办理,享受7折优惠;

2.残疾卡由残联统一办理,享受1008次优惠/每年,老年人由年满70周岁的老人(本人)持身份证原件本地户口(外地户口出据现居住地居住证明)办理,享受1008次优惠/每年。

(二)补贴范围

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三)执行标准

根据省、市交通运输部门和财政部门下达的补贴金额额度指标制定的分配方案执行(因受市场燃油价格、车辆燃油消耗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补贴没有具体定额的标准)。分配补贴的统计指标通常包括城市公交车标准台数、城市出租汽车辆数、实际营运时间等。

(四)办理流程

1.普通卡:公开发行,办理时收取卡工本费18元/张,可在息烽县公交充值网点办理和充值。

2.学生卡:凡息烽县县城规划区内中、小学在校学生,由学校指定专人,到息烽县公交IC卡中心,统一办理和充值,充值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1-20日,周六、周日、节假日停办该业务。

3.老年人卡:凭本人二代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复印件、老年公交车意外伤害保险单(此保险费用为20元,可自行到保险公司办理,也可在办公交IC乘车卡时同柜办理),以及本人近期免冠3寸彩色照片(蓝底)一张,由本人(80岁以上须有家人陪同)到息烽县公交老年IC卡办理点办理。

4.残疾卡:该卡为实名卡,首次办理时,免收IC卡工本费,办理时需提供本人《残疾人证》和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免冠3寸彩色照片(红底)一张、公交车意外伤害保险单。

5.复员、退伍军人A卡和B卡:首次办理时、需提供本人《退伍军人证》和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免冠3寸彩色照片(红底)一张、公交车意外伤害保险单,免收IC卡工本费,由复员、退伍军人所在社区指定专人到贵阳公交IC卡中心统一办理。

三、申请渠道

1.咨询电话:0851—87721202

2.办理地点:息烽县永靖镇三角花园县信用联社大厅公交IC卡中心。


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相关解读:

(一)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标准提高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1年4月销售货物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4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38万元(=10+40-12+200),超过45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38万元(=10+40-12),不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答: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答:税务总局在2016年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提高至15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异地预缴增值税的,若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是否还需要预缴税款?

答:不需要。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征管措施,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以后,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执行口径,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40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依法纳税。

(六)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以后,开票系统及开票要求是否有变化?

答:为了便利纳税人开具使用增值税发票,有效降低纳税人负担,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调整后,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自愿继续使用现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

二、关于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先进制造业

政策要点:

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客贩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关联知识:

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符合条件的,自2019年7月起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

三、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政策要点:

1.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2.5%计税;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10%计税。

2.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关联知识:

对于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4月(7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四、 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

享受主体:纳税人

政策要点:

1.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

2.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3.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

①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②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③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④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所需材料:

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

1.纳税人身份证件;

2.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3.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5号)

五、关于个体工商户减半政策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

政策要点:

1.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2.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关联知识:

1.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以及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不属于可以适用个体工商户减半政策的对象和范围。

2.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4.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5.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其中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包括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6.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7.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提出申请,出具有关证明,经县(市、区)税务局核实批准,可在一年内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8.重点群体符合优惠政策的享受条件,需要先在人社部门办理《就业创业证》,持《就业创业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符合规定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后,重点群体才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的,也需要重点群体办理《就业创业证》后,企业才可以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请。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4.《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19〕15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7.《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19〕16号)。

8.《关于残疾、孤老、烈属及因灾受损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5〕第22号)。

为促进移民提升就业创业能力,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实施移民素质提升和农机具购置补贴,现将有关 政策补贴 如下 :

一、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全省范围内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移民子女。

(二)补贴标准

1.对考取一本、二本院校的,每生一次性补贴 4000 元。

2.对考取三本、大专、高职院校的,每生一次性补贴 3000 元。

3.对参加中职教育,符合规定条件的,每生每年补贴 1000元。

4.通过其它职业技术培训,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 部门颁发有关资格证书的,按培训缴费发票的 45%进行补贴。

(三)申报兑付程序

1.本人申请。坚持自愿申报原则,补贴对象应向户籍所 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及子女 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补贴申请表》 (见附表一),并提供以下

材料 :

(1)对考取一本、二本、三本、大专、高职院校的,需 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对参加中职教育的,第一学年应提交户口簿、身份 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年应提交学业成绩单原 件及复印件 ;第三年应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对参加职业技术培训的,需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等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培训缴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村级评议公示。村委会对申报对象进行核实,并在村 级公示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 加盖公章。

3.乡级审核。乡移民站、乡财政所或乡有关机构对申报 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补贴要求的,要及时送县移民、 财政部门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4.县级兑付。县级移民、财政部门对上报的补贴申请审 核无误后,及时通过财政涉农补贴 “一本通”,向符合条件 的补贴对象发放补贴资金。

二、购置农机具补贴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各地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并纳入大中 型水库后期扶持的移民户。

(二)补贴标准

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再按实际购置价格给予 移民户 10%的附加补贴。

(三)申报兑付程序

1.本人申请。坚持自愿申报原则,补贴对象应向户籍所 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户购置 农机具补贴申请表》 (见附表二),并提交获农机购置补贴政 策的相关证明材料、购买农机具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村级评议公示。村委会对申报对象进行核实,并在村 级公示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无误后,由村委会在申请表上签 署意见。

3.乡级审核。乡移民站、乡财政所或乡有关机构对申报 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送县移民部门和 财政部门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4.县级兑付。县级移民、财政部门对上报的补贴申请审 核无误后,及时通过财政涉农补贴 “一本通”,向符合条件 的移民户发放补贴资金。

三、资金保障及管理

1.补贴资金从中央和省统筹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专项安排解决。按照 “事前预拨、事后清算”的方式,实行 报账制管理。省每年根据各地的移民人数等进行测算,并适 当预拨付一定补贴资金给各地实施。各具 (市、区)移民和财 政部门应在次年 1月20日前填报有关补贴实施情况(见附 表三、四、五 ),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级移民和财政部门;市 级移民和财政部门应以县为单位审核汇总,于 1月31日前, 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省财政厅 ;省审核清 算后,结余部分可滚动使用,不足部分予以补齐,并结合清 算情况预下达下一年资金。

2.2014年大中型水库移民素质提升和农机具购置补贴预下达资金另行下达。

3.各地移民和财政部门要按照精准扶持的要求,全面、 准确核定补贴对象,建立健全移民补贴档案,明确责任人, 专账管理补贴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兑现。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 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对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可结 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请及时向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省财政厅报告。

咨询单位:县移民局后期扶持科

咨询电话: 0851-87725235


一、学前教育

学前教育资助。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250-400元/生·学期。

二、小学教育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建档立卡贫困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寄宿生:1000元/生·学年;非寄宿生:500元/生·学年。

三、初中教育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寄宿生:625元/生·学期;非寄宿生:625元/生·学年。

四、高中教育

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000元/生·学期。

2、普通高中免学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学生)、户籍为贵阳市民族乡贫困乡的学生,按学校实际收费标准免除学费。

3、普通高中教育精准扶贫。我省户籍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专项助学金(500元/生·学期)、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500元/生·年)。

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预科)就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区(市)县资助中心办理,不超过8000元/生·年。

五、中职教育

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的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所有农村学生(不含县城),1000元/生·学期。

2、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在我省(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全部纳入免学费范围,1000元/生·学期。

3、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精准扶贫。我省户籍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对一、二年级学生新增扶贫专项助学金(500元/生·学期)、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500元/生·年)。

4、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在我省(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二、三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6000元/生•年。

六、高等教育

1、国家奖学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的特别优秀学生,8000元/生·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5000元/生·年。

3、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一档2800元/生·年、二档3300元/生·年、三档3800元/生·年。

4、普通高校教育精准扶贫。我省户籍普通高校(不含研究生)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专项助学金(500元/生·学期)、免(补助)学费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一、优惠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五保户、低保户(含无人照看的独居老人)、伤残军人( 1-4 级,仅限本人)、“三属”遗属等实行优惠。由县、镇(乡)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提供名单,残疾人由本人提供残疾证。

二、优惠范围:

1、一户一表报装:只收取材料费;

2、水费优惠:每月直接免收2立方米水量的生活用水水费,每月3-4立方米水量的减半征收水费;超出5立方米(含5立方米)及以上水量的按正常水价征收水费。

三、提交的申请资料:1、书面申请;2、由县相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名单等证明材料(如:低保证、残疾证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优惠期限:1年。当年1月-12月。优惠期限到期后,需重新提交申请资料办理惠民水费。

五、优惠证件有效期限及要求:一年一审核。(以当年县、镇人民政府办理有效时限为准)

六、办理地址:息烽县鸿森龙城水务公司城区办事处

七、咨询电话:87721472


一、主要内容

2009年,根据《贵州省涉农补贴资金省级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退耕还林等涉农贴资金纳入省级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我省原称“一折通”)。但随着越来越多的惠农政策出台,涉及的管理部门多,项目分散,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不共享,导致“一卡通”涉农补贴发放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发放级次多、部门多、银行多、存折多;二是主管部门和补贴名称辨识度难、审核不精准、程序不规范、发放不及时。为加强补贴“一卡通”发放管理,2018 年 7 月,根据省财政厅等十六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统发的通知》(黔财基〔2018〕4 号),并根据“贵州省财政涉农补贴资金集中统发补贴项目名录”,全面启动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统发工作,“一人一折”精准发放到户。同时搭建了全省统一的惠农补贴统发监管系统,实现省、市、县、乡四级财政网络连通,省财政与农信社数据贯通,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平台打通的格局。

二、涉及范围

每年省财政厅联合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中央和省相关政策,动态调整省级集中统发目录。根据2021年《目录》文件,我县涉及目录内补贴项目共计 34 项,其中组织部涉及3项(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在任村干部绩效奖励、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农业农村局涉及2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自然资源局涉及4项:(退耕还林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生态护林员劳务补助、天然林保护工程管护补助);退役军人事务局涉及2项(抚恤补助金、春节慰问金);民政局涉及7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医疗生活费、精简退职老职工定量救济费、农村户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孤儿基本生活费、百岁老人生活补贴、农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教育局涉及1项(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扶贫办涉及3项(因户施策到户项目补助、扶贫培训项目补助、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补助)、住建局涉及1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卫健局涉及7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参加城乡养老保险基础养老补贴、计划生育并发症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抚慰金);水利局涉及1项(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省级补助);医保局涉及1项(城乡医疗救助金);生态移民局涉及2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大中型水库移民素质提升补助)。

三、发放原则

按照“以县为主、部门核定、财政统发”工作机制,坚持“管理部门、政策执行、核定程序三不变”“谁主管、谁负责”“谁发放、谁负责”原则。

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核应发补贴,具体负责补贴对象、依据、标准的核定及公示,向财政部门提供统发清册,对清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做好集中统发相关工作,督促部门统一使用统发监管系统,确保《目录》内补贴通过“一卡通”发放;负责建立“一卡通”台账,及时将各主管部门导入的统发数据提交代理金融机构发放。

县农商银行应按照统发清册及时将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上,并严格按“姓名+身份证+账号”三要素校验补贴发放信息,不得随意增减校验要素;“一卡通”账户的存折登记、交易明细打印、短信提醒等,县农商银行应严格按照“部门管理+补贴名称+补贴金额”三要素明晰显示补贴发放信息。

一、国家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1.服务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至

少有一方贵阳市户籍且在本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均为免费婚检对象。

2.服务内容:婚检机构免费为婚检对象提供婚前医学咨询和医学指导,提供询问病史、体格检查、胸透、血常规、尿常规检查、乙肝表面抗原及转氨酶检查、梅毒筛查、女性阴道分泌物及滴虫等医学服务。

3.服务获取:需要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对象可到属地县级妇幼保健院和接受服务;可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咨询。

4.咨询电话:87987192

二、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1.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

2.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实验室检查9项,病毒筛查4项)、影像学检查1项、风险评估、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追踪随访等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该服务项目由群众做到知情自愿,对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3.服务获取: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主要由各区(市、县)妇幼保健院承担实施。有条件的乡镇级计生站可以承担部分孕优检查项目。

4.咨询电话:87987192

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孕产妇、0~6岁儿童健康管理)

(一) 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

1.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

2.服务内容: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出院后一周内)、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新生儿出生后28-30天)、婴幼儿健康管理(3、6、8、12、18、24、30及36月龄各一次)、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4-6岁儿童每年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

3.服务获取:由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提供;各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咨询、随访管理。

4.咨询电话:87987192

(二)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

1.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

2.服务内容:孕早期免费健康管理1次并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免费健康状况评估、妇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检查;孕中期免费健康管理2次(孕16-24、21-24周各一次);孕晚期免费健康管理2次(孕28-36、37-40周各一次);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

3.服务获取:由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提供5次;各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咨询、随访管理。

4.咨询电话:87987192

(三)65岁以上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1.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的65岁及以上居民

2.服务内容:每年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做1次中医体质辨识,告知居民中医体质辨识的结果,根据不同体质进行个体化中医健康指导。包括:对发现已确诊的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分别纳入《高血压患者中医健康千预》、《糖尿病患者中医健康干预》;对存在中医偏颇体质的居民进行有针对性的养生保健指导;对老年居則告知日常的情志(心理)调摄、饮食调养、起居调摄、运动保健、穴位保健等方面进行相应的中医药保健指导及养生保健方法。

3.服务获取:由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提供1次;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咨询、随访管理。

4.咨询电话:87989821

(四)0-3岁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1.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0-36个月儿童

2.服务内容:针对0-36个月儿童主要健康问题,在儿童6、12、18、24、30、36月龄时对儿童家长、保育员进行儿童中医调养指导;对家长或保育员提供儿童饮食调养指导;对家长或保育员提供儿童起居洒动指导;在儿童6、12月给家长或保育员传授摩腹和捏脊的中医技术;在儿童18、24月给家长或保育员传授揉肺经(或揉迎香穴)、揉足三里的技术;在儿童30、36月给家长或保育员传授揉四神聪穴位的技术;发放中医健康教育处方。

3.服务获取:由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提供;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咨询、随访管理。

4.咨询电话:87989821

四、儿童营养改善项目

1.发放对象:6-36月婴幼儿,优先保障贫困家庭和易地扶贫搬迁的婴幼儿。

2.服务内容:为6-36月婴幼儿每天免费提供1包营养包。

3.服务获取:由各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发放、咨询、随访管理。

4.咨询电话:87987192

五、母子健康手册

1.服务对象:现居住在贵阳市辖区内的计划怀孕妇女、已怀孕妇女、0-6岁儿童均为发放对象,《贵州省母子健康手册》的发放以现居住地为主。

2.服务内容:推广和使用贵州省统一的《贵州省母子健康手册》,有机整合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儿童保健、儿童预防接种、计划生育服务内容,为妇女儿童提供系统、规范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保障广大妇女儿童健康;建立统一的孕产妇、儿童分级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3.服务获取:贵阳市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获取时间,婚前检查时;孕前检查时;已怀孕妇女(孕12+6周前领取);辖区内0-6岁尚未领取《母子健康手册》的儿童。

4.咨询电话:87987192

2020年9月起托幼机构入托、2023年9月起小学入学以查验《贵州省母子健康手册》为准。

六、“两癌筛查项目”

(一)服务对象:全市农村地区35—64岁已婚妇女,结合脱贫攻坚工作,优先覆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保户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户妇女。

(二)服务内容:

1.宫颈癌检查

(1)妇科检查:包括盆腔检查及阴道分泌物湿片显微镜检查/革兰染色检查。

(2)宫颈细胞学检查:包括取材、涂片、固定、染色以及采用TBS 描述性报告对宫颈细胞进行评价。

(3)阴道镜检查:对宫颈细胞学检查结果可疑或异常者以及肉眼检查异常者进行阴道镜检查。

(4)组织病理学检查:对阴道镜检查结果可疑或异常者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2.乳腺癌检查

(1)乳腺触诊和乳腺彩超检查:对接受检查的所有妇女进行乳腺视诊、触诊和乳腺彩超检查,乳腺彩超检查结果采用乳腺影像分级评估报告系统(以下简称BI-RADS分级评估报告系统)。

(2)乳腺X线检查:对乳腺彩超检查BI-RADS分级0级和3级者,进行乳腺X线检查,乳腺X线检查结果采用BI-RADS分级评估报告系统。

(3)组织病理检查:对乳腺彩超检查BI-RADS分级4级和5级、X线检查BI-RADS分级4级和5级者应当直接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以下简称活检)。

(4)对乳腺X线检查0级和3级者应当由副高以上专科医生综合评估后进行随访或活检或其他进一步检查。

(三)服务获取:贵阳市辖区内10个区(市/县)级妇幼保健院。

(四)咨询电话:87987192

七、补服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

1.服务对象:计划怀孕妇女。

2.服务内容:向辖区内计划怀孕或已怀孕妇女(孕前或孕早期三个月)免费提供叶酸口服,以预防婴儿神经管畸形。同时提供相关健康咨询指导及跟踪随访。

3.服务获取:计怀孕妇女在怀孕前3个月可到属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接受咨询和领取叶酸。

4.咨询电话:87987192

八、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项目

1.服务对象:贵阳市辖区内居住的孕产妇

2.服务内容:(1)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大众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提高育龄妇女及其家庭,特别是孕产妇对预防母婴传播的认知,促进健康行为;(2)为辖区内居住的孕产妇在整个孕期提供一次免费的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检测服务;(3)为全市范围内检测发现的所有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尽早提供免费、规范的综合干预服务。(4)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和辅助检查,密切监测肝脏功能情况,给予专科指导,必要时给予转介服务。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所生儿童免费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

3.服务获取:怀孕后及时(12+6W前)到属居住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接受产前检查(包括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并领取和建立《母子健康手册》,不能检测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将孕产妇转介到市辖区内各级各类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免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为HIV和梅毒阳性孕产妇提供免费干预服务,降低母婴传播发生率。

4.咨询电话:87987192

九、惠民医疗政策
(一)惠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
1.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
2.各区(市、县)人民医院、中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惠民医疗服务对象范围
1.贵阳市城乡低保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2.贵阳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城乡居民中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三)享受惠民医疗服务的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患者均能在惠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享受惠民医疗服务,减免、优惠相关医疗费用:
1.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2.提供“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农村五保供养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群众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惠民医疗服务的减免、优惠标准
1.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诊查费;
2.符合《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费用,除药费、输血费、材料费外可减免50%,每人每年累计减免医疗费用不超过1万元。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人员实施减免时,应先扣除报销部分,再对个人自付部分进行减免。
3.在非惠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患者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咨询电话:0851-87987500

十、廉价医疗政策
(一)廉价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
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贵阳市妇幼保健院、贵阳市口腔医院。
(二)廉价医疗服务对象范围
1.城市未参加医保的低保居民;
2.城市居民中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3.持有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的农村特困户;

4.老年和儿童福利院接受政府救济人员。

(三)享受廉价医疗服务的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患者均能在廉价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廉价医疗服务,减免、优惠相关医疗费用:

1.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2.提供“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农村五保供养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特殊困难群众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5.提供接受政府救济相关证明。

(四)惠民医疗服务的减免、优惠标准

1.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诊查费;

2.除药费、输血费、材料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可减免30%。

3.在非廉价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患者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咨询电话:0851-87987500

十一、健康扶贫惠民政策

1.每个县建成了一所县级公立医院。目前我市除观山湖区无区人民医院,由市第二人民医院覆盖外,其余区(市、县)均建成1—2所二级综合医院(含中医院);每个乡镇建成一所政府办卫生院,标准化率达100%;每个行政村(不含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建成一个标准化村卫生室。

2.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县域内定点医院全面落实“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即时结报政策,最大限度方便群众报销费用。

3.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四类慢病(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现应签尽签,每季度随访一次。

4.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落实大病专项救治,了解病人的病情、诊疗情况,建立救治台账,精准救治。(30种大病种类: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重性精神疾病、风湿性心脏病)

十二、扩大免疫规划项目

1.服务对象:0-14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2.服务内容(1)预防接种管理。为辖区儿童建立预防接种档案;对辖区儿童进行摸底调查;对档案信息进行核对更正。(2)开展预防接种工作。为0-14岁儿童免费提供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为需要接种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3)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和处置。(4)给辖区群众宣传预防接种知识。

3.服务获取:新出生儿童可在产科获得第一剂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儿童出生后可到属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建预防接种证、卡,接受预防接种服务。居住满3个月流动儿童可到居住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建预防接种卡、证,接受预防接种服务。预防接种门诊医生通知应种儿童家长带儿童进行预防接种。

十三、贵阳市职业病体检、诊断、鉴定机构名单

为方便群众,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将我市目前具有职业病体检、诊断、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公示,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一)职业病体检机构

云岩区

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平时不开展)

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

贵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平时不开展)

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市五医)

贵州省交通医院

贵阳邮电医院

云岩区第二人民医院

南明区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

贵州省建筑医院

成都铁路局贵阳疾控预防控制中心

观山湖区

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

贵阳兆康医院

花溪区

贵州省职工医院

花溪区人民医院

乌当区

贵阳新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总医院

白云区

贵州医科大学附属白云医院

白云贵厂医院

清镇市

清镇市第三人民医院

修文县

修文中医院

修文百信医院

贵州省扎佐林场医院

开阳县

开阳光正医院

贵州开磷集团职工医院

(二)职业病诊断机构

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

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市五医)

(三)职业病鉴定机构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贵阳市卫生健康局申请鉴定。市卫生健康局设职业病鉴定办公室,地址:贵阳市云岩区瑞金中路69号10楼(紫林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邮编:550003;联系电话:0851-85968277。

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

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

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

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

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计生服务惠民政策

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①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500-1000元,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5元或10元,直到14周岁。②对农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月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600元的“关爱女孩奖”,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③对农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子户家庭,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3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40周岁为止。年满40周岁以后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6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

2.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①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不低于1200元。②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的缴费补贴,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或者计划生育二女绝育户,夫妻双方及子女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缴费补贴(社保部门兑现30元缴费补贴外,卫健局人均每年提高的40元缴费补贴),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200元。③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在其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④免缴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并减免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的     50%。⑤城镇独生子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夫妻,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⑥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和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⑦在城镇工作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的,可申请租赁或购买工作地保障性住房并给予优先照顾。

3.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①独生子女伤残和死亡家庭夫妻的对象,伤残家庭扶助金每人每年4200元,死亡家庭扶助金每人每年972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②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对象,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领取一级3600元、二级2400元、三级2000元。

4.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①在危房改造上给予优先优惠。②子女学前教育入学优先,适度减免费用,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不低于1500元;对被高等院校录取的农村独女户和计划生育二女户家庭的考生,每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③对夫妻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计生独女户和二女户中的女孩考试,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④低保家庭考生一次性奖励6000元;对夫妇双方其中一方为身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经国  家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入学后,小学阶段每人每年发放助学补助500元,初中阶段每人每年发放助学补助1000元,高中阶段每人每年发放助学补助3000元,大学阶段每人每年发放助学补助5000元。

以上享受政策有一定限定条件,具体情况可咨询卫生健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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