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财产因素,离婚案件往往充斥着亲情性、伦理性等特质,这就决定了离婚案件在审理中应当与其他案件存有差异,这就需要家事审判模式的不断创新与发展。而白居易的离婚判词作为中国古代判词中最为精辟的一部分,在展现其对离婚问题的真知灼见时,其中亦蕴含着中国传统社会大量的离婚解纷智慧,或许可以为当下家事审判的模式与方法提供些许启示意义,更好地解决离婚纠纷,实现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离婚判词概览
白居易的离婚判词主要收录于《甲乙判》(又称《百道判》),共有四道判词:(1)《得甲妻于姑前叱狗甲怒而出之诉称非七出甲云不敬》(2)《得乙出妻妻诉云无失妇道乙云父母不悦则出何必有过》(3)《得景娶妻三年无子舅姑将出之诉云归无所从》(4)《得乙在田妻饷不至路逢父告饥以饷馈之乙怒遂出妻妻不伏》。
其中,第一道判词描述的是一位妻子因在公婆面前逗狗,而招致丈夫生气的离婚事件;第二道判词描述的是一位妻子因不受公婆喜欢而引起的离婚事件;第三道判词描述的是一位女子因婚后三年未能生育,而遭公婆离弃导致的离婚事件;第四道判词描述的是一位妻子因送饭途中偶遇饥饿的父亲而将给丈夫的饭食馈于父亲,导致丈夫挨饿而遭丈夫离弃的离婚事件。
结合案情及离婚事由,可依次将其简单地概括为:“不事舅姑”“姑前叱狗”“无子”“饷不至”离婚篇。传统法律中的“七出”“三不去”详细地对可离婚的事由进行了规定并附有一定的限制,但更多的则是从家族主义出发的,而忽略了男女双方的感情基础。不过,即使时至今日,纷繁复杂的离婚理由中依然无法排除以上情况,且因这些而发生的离婚事件频频出现。但是,如何有效地化解这类纠纷呢?
以《得甲妻于姑前叱狗甲怒而出之诉称非七出甲云不敬》为例,如何巧妙地化解这场离婚纠纷呢?首先,针对妻子的行为,白居易予以批评教育,并且道出夫妻之间应当“赦小过”,否则将“小过不忍,岂谓夫和?”接着,又结合妻子平常的表现,“馈豚明顺,未闻爽于听从”。妻子在婆婆面前逗狗着实不对,有失礼仪,但“人谁无过?”并未达到不得不对其休去的程度。基于情理和维护双方婚姻关系的考量,白居易作出如下判决:
“细行有亏,信乖妇顺,小过不忍,岂谓夫和?甲孝务恪恭,义轻好和,馈豚明顺,未闻爽于听从,叱狗愆仪,盍勿庸于疾怨。虽怡声而是昧,我则有尤;若失口而不容,人谁无过?虽敬君长之母,宜还王吉之妻。”
显然,这种方法既未违反唐律中的相关规定,又在解决离婚纠纷的过程中教育了双方,实现了家庭关系和谐稳定的目的。
判词中的离婚解纷方法
白居易在离婚判词中,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立场与离婚矛盾之焦点,通过运用独特的离婚解纷方法,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些方法主要有:
(一)引经入判,提儒证法
在离婚判词中,白居易并非直接地依据唐律中的“七出”“三不去”规定判决,而是引经据典,通过儒家经典予以印证,辅之以传统礼教教义,实现教育和感化夫妻双方的目的。虽然在判决中运用了典故来教育,但其大都通俗易懂。这种方法既能实现化解纠纷、重归和睦的目的,又对夫妻双方在判决这一过程中潜移默化地进行了教育。如《得景娶妻三年无子舅姑将出之诉云归无所从》中,面对女方婚后三年无子,离婚后将没有去处的情形,为使得女方能够继续留在家中,化解这场离婚纠纷,白居易运用了“庶可同于束蕴”“宜自哀于邓攸”的典故,以达到说服效果。这种方式既能形象地说明事理,又易于被当事人接受。显然,这种方法比直接依据“三不去”中“有所娶无所归”驳回更胜一筹,且更有利于化解夫妻之间的离婚纠纷。
(二)礼法结合,寓教于判
礼法结合是传统中国法律的重要特质,仅以“七出”“三不去”为例,这些内容本就源于礼,古人的婚姻家庭道德亦蕴含于其中,为人们日常生活所遵循,影响着人们的婚姻价值取向。在《得乙在田妻饷不至路逢父告饥以饷馈之乙怒遂出妻妻不伏》中,妻子将本应送给自己丈夫的饭食送给路上偶遇的饥肠辘辘的父亲,虽然这一举动直接将导致丈夫挨饿,但这一行为本身就是子女“孝”的表现,男方因此而休妻的行为是否恰当?白居易紧紧围绕“七出”“三不去”背后的法律价值取向,结合具体案件情形——丈夫因妻子没有将饭菜送达怒而休妻,但妻子是因“路逢父告饥,以饷馈之”,本身就是孝敬父母的表现,更是符合礼的要求。白居易说出了妻子这样做的缘由,最后用“犬马犹能有善,尔岂无闻?”来反问丈夫。这样一来,不仅将夫妻之间的矛盾化解了,一定程度上也教育了这位丈夫,达到了寓教于判的良好效果。
(三)情理法有机统一
情、理、法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是传统司法官员在司法实践中的最高司法境界,有利于案件当事人更好地接受案件审判结果。在离婚纠纷的解决中,白居易均在依据法律的同时,又结合案例的具体情形,将情、理、法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运用于具体案件的解纷之中,既解决了离婚纠纷,又在判决中对夫妻双方进行了教育,使得判决结果更容易被接受。如《得甲妻于姑前叱狗甲怒而出之诉称非七出甲云不敬》中,妻子因在婆婆面前无心逗狗而险遭丈夫离弃。白居易并非片面地对“不事舅姑”理解,而是结合妻子日常侍奉父母的表现,基于情理认为“人谁无过”,并且指出“小过不忍,岂谓夫和”。通过这种循序渐进的规劝方式,将情理法在这一过程完美地融合,更好地弥合了双方的感情裂痕,使得最终判决的结果更易于被双方认可。
对当今之启示
白居易的离婚判词中蕴含了大量的婚姻家庭解纷理念,特别是其中的慎判离婚、劝导说合等,对当下的离婚纠纷的解决仍有着一定的启示意义。
(一)慎判离婚,平衡夫妻双方离婚权益
离婚案件,表面上看仅仅是夫妻双方的矛盾与冲突,但离婚纠纷具有牵连特质,案件的结果往往会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如若处理不当,不仅会造成夫妻双方关系愈加紧张,而且对父母、子女等也会造成不利影响,特别是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颇深。此外,随着人们婚姻观念的转变,近年来的离婚缘由也更为多样,特别是“闪婚闪离”、因日常琐事离婚等,这不仅会冲淡人们对美好婚姻、美好生活的向往,还会对和谐社会、和谐家庭的构建造成不利影响。所以,法官应在查清婚姻纠纷的基础上,在坚持离婚自由的前提下,慎判离婚。此外,还需要平衡夫妻之间的离婚权益,特别是其中弱势的一方。如《得景娶妻三年无子舅姑将出之诉云归无所从》中,女方提出离婚后将无所归依。虽然这一禁止离婚事由缘于“礼”的要求,而对“七出”的限制,体现着人文关怀。这一点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有相似之处。
(二)劝导说合,注重维护家庭和睦
一般诉讼案件往往在双方争执、甚至相互责难中进行,具有对抗性,一定程度上会激发案件当事人间的矛盾。基于当事人的身份因素和情感因素,以及案后所涉的牵连性,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尤为明显。如果在处理中过分地强调对抗性,不仅不能“案结事了”,甚至还会滋生其他社会问题。对于离婚纠纷,应当坚持劝导说合、调解优先,努力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在尊重双方离婚自由的前提下,判决双方离婚;如果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仅仅是因为日常琐事,一气之下草率、冲动地提出离婚,并未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法官应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通过劝导说合的方式,重视夫妻双方的感情基础,避免夫妻双方的憎恨和紧张对立。这样既有利于化解离婚纠纷,一定程度上又能恢复感情、消除夫妻间阻隔,实现家庭和睦。如《得乙出妻妻诉云无失妇道乙云父母不悦则出何必有过》中,结合妻子的日常表现,白居易通过劝导说合的方式,使丈夫意识到“若失口而不容,人谁无过?”“小过不忍,岂谓夫和”,为双方之间的感情修复创造了条件。
(三)德法并用,创新离婚解纷方式
感情破裂与否是法官在诉讼中对夫妻双方是否判决离婚的重要依据,但夫妻关系具有特殊性,往往夹杂着更多的情感性因素。因而,在离婚纠纷的解决中,不能简单地、单一地运用法律解决。在传统中国,司法官员在解决离婚纠纷时就十分重视道德教育,且通过多种方式恰当地化解离婚纠纷。“七出”“三不去”是中国传统法律中对离婚的规定,除却一些歧视偏见和糟粕性因素,也包含一些积极进步的婚姻家庭美德观。如果在离婚纠纷的解决中,恰当地运用这些婚姻家庭美德对双方予以教育,亦不失为化解离婚纠纷的一种有效措施。所以,在解决离婚纠纷时,应当德法并用,不应僵化于法律的形式要求,同时还应结合具体情形,创新离婚纠纷解决方式,从而实现离婚纠纷解决方式的多样化。这样既有利于增强双方的认同感,又能使得双方消除对立、修复感情,实现家庭和睦。《甲乙判》所载的离婚判词,白居易无不是立足于双方的矛盾点,德法并用,进而成功说服当事人,成功实现息讼服判的良好社会效果。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20BFX021)———《唐律中的“法”“理”与“法理”》(项目编号:2020YBFX3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3813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170029)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0108276)
京ICP备05029464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