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及
姜伟、牛民、李红星:
经查,你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15亿元。你公司触及应当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形,但未按规定在2023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第十七条
的规定。公司董事长
姜伟、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牛民、财务总监李红星,
未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
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姜伟、牛民、李红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