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6日上午,王成忠民事枉法裁判案在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中国庭审公开网录像截图/图)
一方当事人在法院工作的亲属找人协调,原本分给其他法官的案子被转给王成忠。
这桩民事案件,触发了三个刑案,王成忠和一审主审法官均被控民事枉法裁判罪。
管教来提人时,王成忠正在看守所里劳动,来不及套上外裤就急忙往外走——他以为自己马上就能重获自由。
2018年2月9日,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王成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法槌落下,王成忠头脑一片空白。
此时离春节不足一周。
48岁的王成忠原为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由他二审主审的一桩民事合同纠纷案,触发了三个刑案:一审、二审主审法官均被控民事枉法裁判罪,一名当事人的“代理人”被判诈骗罪。
王成忠上诉后,二审来到他工作了11年的辽源中院。他的辩护律师徐昕曾提请该案二审法官回避,目前尚未收到回复。
二审开庭时间还没确定。一旦开庭,将出现司法管辖上的特殊一幕:法官审判前同事。
民案还未再审,法官先被定罪
1150亩林地,值60万元,还是值600万元?
一起林权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林权案”),绊倒了王成忠。
该案出现三份协议,约定内容相同:将郭永贵名下位于东辽县建安镇的1150亩林地林权转让给郭长兴;转让价款却差异悬殊:一份未约定价款,一份约定600万元,还有一份约定60万元。
郭永贵一纸诉状,把郭长兴告到东辽县法院。
一审开庭时,郭长兴却说,我不认识郭永贵,我只认识李笑岩。
三份协议上郭永贵的名字,都由李笑岩代签——李笑岩是案涉林地的原所有人,他与妻子都有公职,才将林地登记在亲属郭永贵名下。过户前后,郭长兴曾分几次给李笑岩打款共计58万元。
原告郭永贵的诉讼请求是,按600万元协议,郭长兴应支付余款542万元。
被告郭长兴则主张,所谓“转让”实为“代卖”,因为李笑岩欠他上百万元,委托他卖林地并许诺他可优先受偿;即使双方买卖关系成立,也应采信在林业局备案的60万元协议。
对无价款协议双方都没异议,就看600万元协议和60万元协议如何“二选一”。
原告的说法是:双方签了无价款协议后又签了600万元协议,在林业局办理变更登记时为了少交税,又签了60万元协议。
被告提供了另一个故事版本:李笑岩约郭长兴去林业站办过户,站长说无价款协议不行,得写转让价格;两人就近复印协议并协商确定了60万元价款,并以此协议在林业部门备案。后来的一天,李笑岩给郭长兴打电话,请求再签一份高价协议,让逼他的债主们放心;在外地的郭长兴同意帮忙,请一个叫李国辉的人代自己签字,于是才有了600万元协议。
郭长兴称,法院传票一来,他觉得被坑了。他承认同意李国辉在李笑岩“糊弄债主”的协议上签字,但当时他不知价款为600万元。李国辉也异议称,他获得的授权是代卖不是转让。
2017年3月23日,东辽县法院一审判决郭长兴败诉;2017年6月26日,辽源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两审判决一致采信600万元协议,判令郭长兴须再支付542万元。
二审为终审,但未画上句点——时任辽源中院院长李春刚将该案提交给该院审委会讨论。院长发现错判启动再审,是一种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程序,实践中很少启用。
2017年9月1日,审委会裁定该案判决“确有错误”,将进行再审。同一天,该案二审审判长王成忠被纪委从辽源中院带走。两天后,王成忠被刑拘。
2018年2月9日,辽源市西安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成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
一审获刑后,王成忠撰写万字书自辩称,认定其错判为时尚早,“很有可能再审维护原审判决”。
北京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提出,“先刑后民”可能面临尴尬后果:“万一再审裁定维持二审判决,就说明当时法官没有错。”
“万一”的状况最终没出现。三个月后,5月9日,辽源中院再审裁定,撤销林权案一审、二审判决。
“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
2018年1月16日,西安区法院开庭审理王成忠民事枉法裁判案(以下简称“王成忠案”)。
控辩双方争议集中在,林权案二审的证据、程序两方面是否违法。
还有,60万元协议和600万元协议,究竟选哪个?这个争议不休的民事问题,从林权案一审、二审延续到王成忠案的刑事庭审中。
公诉人的意见很直接:60万元协议在林业局进行备案,是“最可信的协议”,而王成忠仅凭一方当事人一面之词予以排除。
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最高法院曾确定四条原则,如公文书证一般优于其他书证。另有司法解释规定,国家机关制作的文书所记载事项推定为真,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除外。
王成忠一审辩护律师韩帅则当庭辩称,公诉人对司法解释有误解,60万元协议虽备案,但和600万元协议一样,都由当事人私下拟定,不是公文书证。
“认为60万元协议证明力高于600万元协议,并据此认为法官没有采信60万元协议就构成犯罪,这是对证据法的重大误解。”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易延友说,“(司法解释)仅是原则性规定,并非绝对。”
易延友告诉南方周末,只有在中世纪,“应当采信的证据”才是绝对的概念,那时,证言可信度与身份相关,僧侣优于世俗人,男子优于女子,贵族优于平民。
王成忠排除60万元协议的理由之一是,该协议为规避法律而虚拟出具,属无效协议。郭永贵在林权案一审时称该协议是为办证避税所签,二审时又承认过户时没交税。
公诉人认为,郭永贵前后说法不一,避税理由站不住脚,而王成忠没有继续追问。
辩方则认为,没交税并不影响避税动机的成立:起初以为过户要交税,办理时才知不用交,实际上没交;但60万协议是为避税签的,属于阴阳合同,应采纳“大合同”。
王成忠还有另一理由,60万元与案涉林木林地实际价值明显不符。
他按“常理”推算:依据审案经验,东辽县境内农地承包费每年(每亩)在300-500元左右,本案虽是林地,但有借鉴意义。1150亩林地、20年使用期限,60万元价款显然太低。
此外,林权案二审时,郭长兴曾委托某公司评估,案涉林木价值为187万余元,林地使用价值为51余万元;另一公司评估,案涉林权交易价格为161万元。两次评估价远高于60万元,60万元协议“被买方自己的鉴定结论否定了”。
郭长兴提交的上述鉴定意见没被采纳。王成忠解释,当事双方均未曾向法院申请鉴定,未向法院申请、自行委托的鉴定,程序不合法,不属于新证据。
对于600万元协议,公诉人当庭质疑,李国辉解释了代签该协议的原委,王成忠却没采信他的异议。
王成忠回复,李国辉是民事诉讼的“证人型第三人”,作为当事人的陈述须有充分证据才能采信,而李国辉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该协议是假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卫平告诉南方周末,民事诉讼法确无“证人型第三人”,更准确的概念是“辅助型第三人”,其陈述有证言性质,需与更多证据互相印证,才能被法官采信。
王成忠被认定“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就在于李国辉被错误定为第三人。王成忠辩称第三人是一审追加的,即便这种追加程序违法,只要不影响裁判结果,二审不必也无法纠正。
法官该不该“依职权调查”
“当了二十多年的法官,如果再让我去审判(林权案),我还会采信600万元协议。张成忠、李成忠去办,仍然是这个结果。”王成忠当庭表态。
几个月后,同是辽源中院审理林权案,另组合议庭作出的再审裁定为,撤销原两审判决,驳回郭永贵的起诉。
再审裁定可谓“连根拔起”:郭永贵不是案涉林地实际权利人,与郭长兴之间互不认识、无经济往来、无民事争议,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主体不适格。
王成忠在受审时曾表示,根据物权法,林权属不动产物权,职能部门颁证注明的权利人为所有人。郭长兴主张案涉林地原实际所有人为李笑岩,但林权证登记人为郭永贵,应认定权利人为郭永贵。
“郭永贵是林权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从法律上看,他是形式上的所有人。形式所有权人提起诉讼没有问题。”张卫平告诉南方周末,“如果从刑事案件的侦查中发现他是虚假的所有人,那是刑事案件的情况,是民事案件之外的问题。”
至于60万和600万哪个可信,再审未予明确认定。
西安区法院开庭时,公诉人曾质疑,两份协议价款相差十倍之大,为何不依职权去鉴定。
王成忠回复,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鉴定;只有在当事人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特殊情形下,法院才能依职权调取证据,否则对相对的当事人不公平。
民法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认为,林权案涉及当事人、代理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复杂的关系,尤其在协议真假存在巨大争议情况下,法官纯粹从说理、推理而非事实的角度(审案)是有瑕疵的。
案涉林地价值究竟是接近60万元还是600万元,“这是法官依职权很容易取得的,但是法官根本就没去做。”刘凯湘说。
张卫平则认为,“依职权调取证据不是法官的义务。实践中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也很少依职权调取证据。”
错判不一定枉法,枉法判例不多见
法官王成忠的专业自辩,基本未被采信。
西安区法院一审认定,王成忠故意徇私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枉法裁判。
“从公诉机关给出的证据链中,王成忠是有选择地挑一些证据采信体现得比较明显,但是尚不足以认定其是基于私情而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更难以认定其是故意违反法定程序,特别是对后者在判决理由中一带而过,这是一审判决书中的缺失之处。”刑法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说。
王新还注意到,王成忠有向合议庭成员“打招呼”的行为。他认为,在确认过错基础上,应区分王成忠是重大疏忽和主观故意,这是决定民事枉法裁判罪成立与否的最重要问题。
同为刑法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则认为,王成忠在审理林权案中虽不排除被“打招呼”,有该调查的事实没调查,有该采信的证据不采信,但“作为法官工作上有点粗糙,还没到给他定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标准”。
按照刑法第399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属于故意犯罪,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成立。
学者们的共识是:在民事审判中,法官错判不一定就是枉法,有可能是因为当事人举证不力,也有可能是法官对法律有不同理解或自身水平不足所致。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应予立案的情形共有六类。
有三类主要看枉法裁判结果,即①当事人自杀等恶果、造成②个人或③法人等组织重大经济损失(均有具体数额要求)。
还有三类主要看枉法裁判行为,即④伪造、变造材料、证据,制造假案,⑤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⑥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
王成忠案涉及第二类和第六类。其中,刑事一审排除了被害人蒙受经济损失的情况。
多名受访学者告诉南方周末,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单独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获刑的案件并不多见,民事枉法裁判通常伴有受贿、伪造、变造证据等行为;而因同一民事案件两名法官被控有罪的情况更是罕见。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南方周末以“枉法裁判”为关键字检索,只找到16个刑事案件。其中,多数案件为对法官提起的自诉案件(均被裁定不予受理),或以法官枉法裁判为由提起的申诉案件(均被驳回)。只有2例为公诉的民事枉法裁判案件。
“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本身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张卫平说,如果仅因为一名法官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有错误就追究刑责,以后就会没有法官敢审理案子。如果法官受了别人的请托,违反办案规则,也先是违纪,而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
“涉及金副院长,这个事影响很大”
林权案的二审,原本不由王成忠负责。
郭长兴上诉到辽源中院后,案件通过分案系统自动分给了民四庭法官赵艳霞。公诉人指控称,辽源中院干警金宝华先请托王成忠,后经运作,把案件调给王成忠。
金宝华是李笑岩的妻子,她的堂哥金宝岩则是时任辽源中院副院长,分管立案庭。
金宝华承认,因赵艳霞与堂哥金宝岩关系不和,她找过中院立案庭庭长关大力帮忙,不要将林权案分给赵艳霞,“其他人均可”。
辽源中院立案庭、审管办、民四庭三部门共有五人出具证言说明调案过程,都未提及王成忠参与其中。这些证言均经过被告和辩护人的当庭质证。王成忠认为,这些证言证明他被动接受了分配。但刑事一审对前述证言的证明力未予认定。
接案后,审判长王成忠觉得事实比较清楚,就是证据采信的问题,打算书面审理。郭长兴的代理律师吴迪则认为,一审审理不公、事实不清,因此分别约见王成忠及其主管领导李平,要求二审开庭,并反映金氏兄妹干预了该案的一审。
“涉及金副院长,这个事影响很大。”王成忠向徐昕回忆,他立即向主管院领导李平汇报,“说郭长兴正在告。”
王成忠转述李平当时的分析:“咱们要维持(原判)的话,郭长兴肯定要申诉上访;不维持的话,这边是院长,人家有理的事,你给他整错了,咱也没法交代,得慎重处理。”
此后,王成忠将书面审理改为开庭审理,并向李平书面汇报。李平在《案件基本情况表》的信访风险评估处签批:信访风险极高,注意做好息诉工作。
前述“打招呼”说法,则来自林权案二审合议庭的另两名法官王诣渊和王涛。
王成忠承认,他向王诣渊和王涛告知过案件背景,是因为该案涉及信访和法院领导。而两位同事在作证时称,肯定是上头打招呼了,王成忠“给我们提个醒”,要照顾“金院长家属”。
王诣渊表示,庭审过程中,针对案件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他没有提出不同意见,“完全按照主审法官王成忠的意见审理”。
王涛承认他对王成忠的话“并不在意”,但又表示,“王成忠说这是金宝华家的案子,主审法官王成忠怎么判,我们就随着他了,就是陪着走个过场。”
刑事一审认定,王成忠“暗示”两同事在合议时要关照郭永贵,受人之托事实成立。
“这完全是二证人主观的判断,与我无关。”王成忠说。
最高法院关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易延友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都认为,王成忠的“打招呼”可能是请求“照顾”,也可能是提示风险。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指出,司法解释也规定“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王成忠的真实用意需联系其他事实和证据综合判定。
得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合议意见后,王成忠又向李平书面汇报,李平指示:该案林地价格有严重争议,代理人从中又有借款矛盾,望合议庭做好判后答疑。在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一栏,李平签下的意见是“否”。
受审时,王成忠表示,下判之前他曾尝试调解,吴迪代郭长兴给案涉林地的报价为200万元,郭永贵一方表示最多只能让50万元即550万元,调解宣告失败。
徐昕的助理刘章告诉南方周末,王成忠开始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就说明调解一事,但讯问笔录里没有如实记载。
法院能否审判自家的法官
被认定为请托人的金氏兄妹二人证言,均未承认向王成忠说情。公诉机关也未指控王成忠因林权案收取好处。
最不利的证据,来自王成忠本人。
开庭时,公诉人用了7分钟才念完王成忠写的《悔过书》,但他对此不予认可。王成忠对前来会见的徐昕称,侦查机关曾不让他睡觉。
南方周末了解到,笔录载明,2017年9月3日凌晨3点,刚从纪委被移交至辽源市龙山区检察院的王成忠首次接受讯问。
“一般人早上三四点钟都在睡觉。”易延友认为,侦查机关应当拿出同步录音录像,证明被讯问人神态自然、表达流畅、逻辑清晰,否则只能认定为“疲劳审讯”。
最高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王成忠和一审辩护人韩帅没有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韩帅告诉南方周末,当时王成忠“不想把关系搞僵”。
因林权案栽了跟头的,不止王成忠一人。
2018年1月19日,郭永贵的代理人李笑岩因诈骗罪,被西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王成忠一审获罪两天后,2月11日,同样在西安区法院,林权案一审主审法官张大庆出庭受审,罪名同样是民事枉法裁判罪。
张大庆的辩护人张雪海告诉南方周末,张大庆案目前尚未宣判。刑诉法规定,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若要延长审限须经批准。
2018年5月4日,徐昕前往辽源市纪委监委。王成忠最初先从法院被带到纪委办案地,然后才移送侦查。徐昕此行的主要目的是,反映王成忠案的问题特别是程序问题。该案二审确定由辽源中院法官史震审理,合议庭尚未组建。徐昕提请史震自行回避,但还未收到回复。
刑诉法规定,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辽源中院审判王成忠显然是不妥当的。”陈永生分析,同事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判决的公正性。
王成忠案的一审,由辽源中院指定西安区法院管辖。
“起诉时应该想到,这个案件一旦上诉或抗诉,就会到法官所属的那个法院。”张建伟说,王成忠案坚持在本地起诉、本地审判,是个“非常怪异的司法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