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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华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扬州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潘云虎等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 [2] 中,最高院认为《投资协议》中的回购条款虽为保护投资人利益的条款,但属于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对投资合作商业风险的安排。该条款与《投资协议书》中的相关股权奖励条款相对应,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案涉协议关于在一定条件下被投资方股东回购股份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有关合同无效的情形。该案关于对赌协议的审理以基本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为切入点,首先肯定了对赌协议中的回购条款是合理的商业安排,其次运用意思表示原理判定双方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合意,最后以《合同法》五十二条作为认定对赌协议效力的依据。

江苏高院于今年4月份作出了关于对赌协议的民事判决书,重新引起了业界对于对赌协议的关注。在江苏华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扬州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潘云虎等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 [3] (" 华工案 ")中,江苏高院作出了与最高院"海富投资案""截然不同"的判决,认定投资人华工公司与目标公司扬州锻压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有效,扬州锻压公司应向华工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及利息。江苏高院的判决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首先,对赌协议系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对投资商业风险的合理安排,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次,我国《公司法》并不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不当然违反我国《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回购本公司股份,亦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利益,亦不会构成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违反;最后,本案中约定虽为相对固定收益,但约定的年回报率为8%,与同期企业融资成本相比并不明显过高,不存在脱离目标公司正常经营所应负担的经营成本及所能获得的经营业绩的企业正常经营规律。

从"海富投资案"中与公司对赌会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到如今"华工案"截然相反的观点,这与制度层面的变化以及对赌协议被越来越多的投融资方熟悉与接受有关。2014年《公司法》的修改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从法律文件方面肯定了企业法人之间资金融通的行为,制度层面的变化让法院的判决朝着更加鼓励、尊重现代商业契约,尊重当事人间的意思自治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