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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条件

(一)各级设有产科的医院(以下简称“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未满6个月且符合市区内随父或随母落家庭户条件(姓氏随父随母)婚生新生儿。

(二)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等政策。

三、 新生儿户口登记办理 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线下 办理 :出生户口登记实行随父或者随母自愿原则。出生后 1 个月内,其监护人或者户主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 登记。 按以下各类情况提供材料申请办理。

(一) 婚生子女出生户口登记需提交材料:

1、 申请书;

2、 《出生医学证明》;

3、 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落户方是军人的,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

4、 父母《结婚证》。

(二) 非婚生子女随母落户需提交材料:

1、 申请书;

2、 《出生医学证明》;

3、 《居民户口簿》;

4、 非婚生育子女《声明》。

(三) 非婚生子女随父落户或随母落户但随父姓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书;

2、 《出生医学证明》;

3、 《居民户口簿》;

4、 非婚生育子女《声明》;

5、 亲子司法鉴定书。

(四) 父母离异,有抚养权一方申报出生需提交材料:

1、 申请书;

2、 《出生医学证明》;

3、 《居民户口簿》;

4、 父母《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5、 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之一。

(五) 父母离异,随非抚养方或抚养权未定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 《出生医学证明》;

2、 《居民户口簿》;

3 、父母《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4、 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之一。

5、 父母双方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申请( 父母一方无法到场的,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委托或声明 )。

(六) 出生后落户前已取得外国护照申报国内出生户口登记的,应同时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国籍认定意见。

(七) 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已注销户口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已注销户口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在国内出生的,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或者作为外国公民的身份证件;

(三)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材料。

二、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 公安派出所 当场办结 或者调查核准后办理 ,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三、注意事项:

(一)父母双方死亡或者在国(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的,除按照上述条款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交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证明,并经派出所内部核查父母原户口已注销。

(二)申请随其他监护人落户的,除按照上述条款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交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关系承诺,并经派出所内部核查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原户口注销情况后办理(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

(三)首次申报户口登记的公民,其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在申报出生落户 ,新生儿父母需双方来所签订确认民族同意书 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书面意见。

(四)婚姻存续期外出生且抚养权未定的参照非婚生子女(二)(三)款的条件落户。

(五)夫妻双方户口均为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户口登记;一方户口为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非学生集体户口的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六)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出生后,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前死亡的,应当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同时办理户口注销。

(七)随母落户,若《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氏已随父姓,但未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或补办结婚登记的,应在出生申报时申请更改随母姓,办理时先以《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姓名落户后再变更姓氏。

(八)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一方无法到场的,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委托或声明。

(九 ) 原则上首次登记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但公民确需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可以参照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为其办理。

(十) 《出生医学证明》上未写明性别的,要及时联系当地卫健部门,辨明新生儿性别后予以登记。

三、周 6岁以上人员出生落户登记

1、适用对象:超过6周岁以上大龄儿童首次申报落户的。

2、走访调查的书面材料;

3、指纹比对;

4、人像比对;

5、DNA比对;

6、审批流程:派出所受理--县级户政部门审核--设区市局户政部门审批,

7、注意事项:已提供亲子鉴定的,仍应采集指纹、人像、DNA进行比对,排除被拐儿童可能。

新生儿入户 “闽赣跨省通办” 、福建全省通办

一、适用对象

在境内出生并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为境内人士、同民族,婚内生育,父或母为户主,随父或母在家庭户内申报出生,姓氏随父或母,不满一周岁的新生儿。

二、新生儿父或母可向实际居住地或新生儿出生地公安机关提出新生儿入户 “闽赣跨省通办”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新生儿父或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二)新生儿父或母一方的《居民身份证》;

(三)新生儿父或母一方的《结婚证》;

(四)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暂时留存原件)。

三、申请办理新生儿入户 “闽赣跨省通办”业务之后,不得中途取消。

四、办理程序及时限:居住地人公安派出所申请受理 -办理地公安派出所3个工作日审核反馈-申请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反馈信息后申请人确认-办理地公安派出所3个工作日落户办理-申请地公安派出所材料归档。

四、成功办理新生儿入户的,新生儿信息将录入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后续可以通过本人或亲友代办的方式在新生儿户籍地打印居民户口簿新生儿页,如果急需用证,可以在申请地申请开具新生儿户籍证明。

港澳台出生户口登记

一、办理条件: 尚未取得港澳台地区合法身份。

二、需提交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港澳台出生证件;

(三) 入境证明材料;

(四) 父母双方或者母亲单独一方的出入境证件(需与出生证明一致);

(五) 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六) 父母《结婚证》。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 10个工作日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 ,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四、注意事项:

1、提交我国港澳地区相关证件材料的,应当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2、提交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证件材料的,按照两岸公证书使用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公证协会核验并附核验材料。

3、父母双方户口已注销,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另需提交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证明,并经派出所内部核查父母的原户口已注销(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申请随其他监护人落户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另需提交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关系承诺,并经派出所内部核查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原户口已注销(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

4、中国公民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父母双方现户籍不在我省,因故无法随父母落户的,可在提交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法办理落户相关材料、拟落户地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及家庭关系证明后,随直系亲属落户。

5、 国(境)外出生子女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后,出生证件不能留存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出生证件上注明“已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国外出生户口登记

一、具有华侨身份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 需提交材料:

1、 申请书;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来闽定居证》;

3、 国外出生证件;

4、 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 父母结婚证件。

(二)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 公安派出所 当场办结 或者调查核准后办理 ,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三) 注意事项:

1、 《华侨来闽定居证》自签发之日起已经超过 6个月的,不予受理;

2、 父母双方户口已注销,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另需提交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证明,并经派出所内部核查父母原户口已注销 (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 。申请随其他监护人落户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另需提交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关系承诺,并经派出所内部核查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原户口已注销 (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

二、不具有华侨身份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 需提交材料:

1 、《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申请表》;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不具备华侨身份认定书》原件

3 、本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及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本人不能提供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核实,对其国籍情况有疑议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商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国籍认定;

4 、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 、父母结婚证件;

6、 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件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材料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7、 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材料;

8、 正面免冠 2寸白底彩色近照 2 张。

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为外国护照的,应当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国籍认定意见,不提交前款第(二)(三)项材料。

(二)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 10个工作日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 ,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三) 注意事项:

1、在通过核准办理落户前又出国的,应当重新申请。

2、国外出生证明登记的基本信息与入境证件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其父、母或者国内监护人书面《声明》以及亲子司法鉴定书,由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受理;出生日期以国外出生证明上登记为准。

3、无法提交国外出生证明原件,但有经领事认证的国外出生证明复印件且基本信息与出入境证件一致的可视为有国外出生证明,需提交书面《声明》,可不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

4、属非婚生育的,结合第三十条非婚生育落户的规定办理。申请随母落户的,需提交非婚生育子女《声明》;申请随父落户的,需提交非婚生育子女《声明》及亲子司法鉴定书。

5、父母双方户口已注销,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另需提交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证明,并经派出所内部核查父母原户口已注销(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申请随其他监护人落户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另需提交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关系承诺,并经派出所内部核查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原户口已注销(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

6、中国公民在国(境)外所生的子女,父母双方现户籍不在我省,因故无法随父母落户的,可在提交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法办理落户相关材料、拟落户地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及家庭关系证明后,随直系亲属落户。

7、 国(境)外出生子女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后,出生证件不能留存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出生证件上注明“已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养子女户口登记

一、办理条件: 个人收养有收养证的。

二、需提交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三) 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的,提交收养公证书)。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 公安派出所 当场办结 或者调查核准后办理 ,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注意事项:

1、 已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户口迁移办理。

2、 收养人依据法律法规提出保守收养秘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在《居民户口簿》上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户口登记

一、需提交材料:

(一)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

(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三)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签订的《代养协议书》。

)公安派出所提供《采血入库流程单》。

二、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 公安派出所 当场办结 或者调查核准后办理 ,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三、注意事项: 公安派出所应制作《采血入库流程单》。

无法办理收养登记的被私自收养未成年人户口登记

一、被捡拾扶养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被私下送养后查找不到生父母或生父母无法确定的未成年人申请户口登记。

(一) 由公安派出所主动会同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移送未成年人至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并落户福利机构。

1、 落户所需材料:

1)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

2)《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3)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签订的《代养协议书》;

4)公安派出所提供《采血入库流程单》。

2、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 公安派出所 当场办结 或者调查核准后办理 ,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二)因抚养人坚持自行抚养,经动员仍拒绝移送社会福利机构,与抚养人共同居住生活满 3年的,可以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申报户口登记。

1、 办理条件:未成年人与扶养人共同居住生活满三年的,公安派出所采集未成年人血样进行比对 “打拐”备案,扶养人居住地的居(村)委员会同意由扶养人承担监护责任,公告寻亲一个月未果,经派出所调查属实。

2、 抚养人 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 抚养人 《居民户口簿》 (申报人提供)

3、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 10个工作日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 ,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注意事项:

登记户口后,经查确属被拐人员的,应当注销户口,按规定随生父母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对与扶养人共同居住生活未满三年的,公安派出所应按照上述规定做好动员、 “打拐”备案、公告寻亲及户口调查工作,并做好一次性告知,为未成年人先行登记实有人口;待三年期满后,仍未查找到生父母,及时报送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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