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管理的重要依据;《意见》强调,解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本出路在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意见》明确了全面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意见》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统计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是新时期全面推进统计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一、总体要求
《意见》明确,要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坚持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坚持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努力构建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统计管理体制机制,确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职权不受侵犯,确保各级统计机构按照国家的统计规则办事,确保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全面提升统计运作效率、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重点措施
《意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明确了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大政方针,就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出一系列改革措施。
(一)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政府机关和统计机构工作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责制。
一是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负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负监督责任。这是首次明确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党政同责。对于查实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应当对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地方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统计机构。
二是建立问责制。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政府机关和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健全确保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侵犯的体制机制。对政府机关和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阻碍、拒绝统计执法检查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对未依法及时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对违规干预统计工作不记录在案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二)加强领导干部统计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意见》要求,完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方法,加强领导干部统计工作考核,建立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加大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力度,引导和推动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
一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考察考核干部时,要对有关人选是否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是否存在相互攀比、在统计数据上造假等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把统计法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
二是建立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记录报告制度。领导干部违反统计法的相关规定,自行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强令、授意、指使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以任何方式干扰、限制、阻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对统计督察、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进行过问打探或者请托说情、插手干预,或者有其他干预统计工作、妨碍统计职权独立行使行为的,统计人员应当及时、全面、如实记录报告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事项,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未记录或未如实记录报告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如实记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加大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力度。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的,不管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严肃处理。对未严格履行监督统计法执行情况职责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给予党政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领导干部有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阻碍、拒绝统计执法检查以及追究统计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不到位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
(三)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力度
《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健全统计弄虚作假举报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用制度,加强国家统计执法力量,切实提高统计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
一是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优化国家统计执法人员配置,提高国家统计执法人员素质和装备水平,强化国家统计执法权威性。组建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预防和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规范民间统计调查,指导监督各地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强化统计立法和普法宣传,推动部门、单位、个人依法配合统计工作。
二是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企业有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等行为之一的,将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按规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三是健全统计弄虚作假举报制度。进一步畅通举报受理渠道,及时做好统计违法举报线索受理、核实工作。加强对统计督察、巡视巡察、数据核查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分析研究,推动信息互通、监督互动、结果共享。积极协调推动与市场监管、税务、审计监督等相关领域数据进行比对,研究建立数据审核发现问题线索移交机制。通过多渠道研究挖掘统计违法线索,不断推动统计执法检查从被动响应型向主动预见型转变。
(四)完善省级及以下统计机构管理
《意见》要求,完善对省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双重管理体制,探索省级统计机构对省以下统计机构管理的有效形式,优化调查队的资源配置,进一步强化统计系统的集中统一性,增强国家统计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能力。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省级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的管理。完善现行以省级党委为主、国家统计局党组协助管理省级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的制度。省级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其人选在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需征得国家统计局党组同意。
二是探索省级统计机构对省以下统计机构管理的有效形式。研究在有条件的省(区、市)进行省级统计机构对市级、县级统计机构实施垂直管理试点。
三是适当调整国家调查队编制结构。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新型城镇化进程、区域协调发展以及调查对象变化情况,适应统计数据生产方式变革和现代信息技术应用需要,在国家调查队编制总数内研究优化省级、市级、县级国家调查队编制资源配备,用足用好编制,发挥最优效果。
(五)积极探索推进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意见》要求,推进部分统计业务工作由社会调查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承担;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严惩民间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行为,提高民间统计调查的规范性、科学性;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民间统计调查业发展,使其成为政府统计的有益补充。
(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变革统计生产方式
《意见》要求,创新统计调查制度方法,加快统计云建设,注重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技术等,实现统计工作全流程的电子化、网络化;大力推动大数据在政府统计中的应用,将电子化行政记录和各类交易、交互、传感等大数据作为政府统计基础数据的重要来源,努力构建现代化新型统计调查体系;加强对非传统数据在经济决策中作用的研究力度,建立统计数据共享平台,大力推动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积极推进宏观微观数据相互印证,更好地支撑宏观决策。
2016年10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管理的重要依据;《意见》强调,解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本出路在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意见》明确了全面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意见》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统计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是新时期全面推进统计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一、总体要求
《意见》明确,要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坚持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坚持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努力构建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统计管理体制机制,确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职权不受侵犯,确保各级统计机构按照国家的统计规则办事,确保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全面提升统计运作效率、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重点措施
《意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明确了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大政方针,就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出一系列改革措施。
(一)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政府机关和统计机构工作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责制。
一是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负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负监督责任。这是首次明确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党政同责。对于查实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应当对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地方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统计机构。
二是建立问责制。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政府机关和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健全确保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侵犯的体制机制。对政府机关和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阻碍、拒绝统计执法检查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对未依法及时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对违规干预统计工作不记录在案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二)加强领导干部统计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意见》要求,完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方法,加强领导干部统计工作考核,建立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加大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力度,引导和推动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
一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考察考核干部时,要对有关人选是否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是否存在相互攀比、在统计数据上造假等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把统计法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
二是建立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记录报告制度。领导干部违反统计法的相关规定,自行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强令、授意、指使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以任何方式干扰、限制、阻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对统计督察、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进行过问打探或者请托说情、插手干预,或者有其他干预统计工作、妨碍统计职权独立行使行为的,统计人员应当及时、全面、如实记录报告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事项,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未记录或未如实记录报告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如实记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加大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力度。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的,不管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严肃处理。对未严格履行监督统计法执行情况职责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给予党政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领导干部有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阻碍、拒绝统计执法检查以及追究统计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不到位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
(三)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力度
《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健全统计弄虚作假举报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用制度,加强国家统计执法力量,切实提高统计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
一是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优化国家统计执法人员配置,提高国家统计执法人员素质和装备水平,强化国家统计执法权威性。组建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预防和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规范民间统计调查,指导监督各地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强化统计立法和普法宣传,推动部门、单位、个人依法配合统计工作。
二是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企业有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等行为之一的,将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按规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三是健全统计弄虚作假举报制度。进一步畅通举报受理渠道,及时做好统计违法举报线索受理、核实工作。加强对统计督察、巡视巡察、数据核查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分析研究,推动信息互通、监督互动、结果共享。积极协调推动与市场监管、税务、审计监督等相关领域数据进行比对,研究建立数据审核发现问题线索移交机制。通过多渠道研究挖掘统计违法线索,不断推动统计执法检查从被动响应型向主动预见型转变。
(四)完善省级及以下统计机构管理
《意见》要求,完善对省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双重管理体制,探索省级统计机构对省以下统计机构管理的有效形式,优化调查队的资源配置,进一步强化统计系统的集中统一性,增强国家统计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能力。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省级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的管理。完善现行以省级党委为主、国家统计局党组协助管理省级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的制度。省级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其人选在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需征得国家统计局党组同意。
二是探索省级统计机构对省以下统计机构管理的有效形式。研究在有条件的省(区、市)进行省级统计机构对市级、县级统计机构实施垂直管理试点。
三是适当调整国家调查队编制结构。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新型城镇化进程、区域协调发展以及调查对象变化情况,适应统计数据生产方式变革和现代信息技术应用需要,在国家调查队编制总数内研究优化省级、市级、县级国家调查队编制资源配备,用足用好编制,发挥最优效果。
(五)积极探索推进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意见》要求,推进部分统计业务工作由社会调查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承担;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严惩民间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行为,提高民间统计调查的规范性、科学性;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民间统计调查业发展,使其成为政府统计的有益补充。
(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变革统计生产方式
《意见》要求,创新统计调查制度方法,加快统计云建设,注重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技术等,实现统计工作全流程的电子化、网络化;大力推动大数据在政府统计中的应用,将电子化行政记录和各类交易、交互、传感等大数据作为政府统计基础数据的重要来源,努力构建现代化新型统计调查体系;加强对非传统数据在经济决策中作用的研究力度,建立统计数据共享平台,大力推动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积极推进宏观微观数据相互印证,更好地支撑宏观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