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结构:上市公司与母子公司的协同重整
根据上市公司的公告,2023年上市公司重整案例中仍有部分采取了与母公司、子公司协同或同步重整的案例。如*ST正邦采取的是母公司实质合并重整、部分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后共同与上市公司协同重整的方式;*ST西钢的母公司、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同步重整,子公司重整的部分偿债资源来自于上市公司的转增股份;*ST凯撒则是上市公司与六家子公司分别申请重整后再协同重整;*ST新联同样采取的是上市公司与两家子公司分别重整后再协同重整的方式,但其中因一家子公司与上市公司的重整管辖法院不同,公告称“经层报,双方共同上级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已同意由本院对新华联文旅、新华联置地公司、新华联铜官窑公司破产重整进行集中协调审理。”系首个公告明确适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8条确定管辖法院的案例。
重整投资:投资人引入及其投资对价
从近年投资人参与上市公司重整的实务情况看,“产业投资人+财务投资人”的模式为多数企业的选择。2023年,有部分上市公司如*ST金一、*ST商城仅引入了财务投资人,*ST中捷未引入投资人,*ST豆神则是由原实控人或其指定的实体作为产业投资人,可见,上市公司重整是否引入投资人及引入投资人的身份仍有灵活选择的空间。
2022年3月,两个交易所同步发布了关于破产重整等事项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都提及“相关受让股份价格低于上市公司股票在投资协议签署当日(遇到非交易日的,则以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为基准日)收盘价80%的,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意见并予以披露。”2023年,明确引入投资人的14个上市公司重整案例中,投资人取得股权的对价均低于其签署投资协议之日收盘价的80%。各公司的财务顾问出具的专项意见中列举的理由包括投资人实际注入成本及承担风险高于其受让股权定价;投资人受让股票对价不违反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之基本原则;定价程序合理;有过往实践经验可以依循等。
重整债务:可转债风险成功化解的先例
2022年之前,已经出现多起关于处置普通债券违约风险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例[1],2023年首次出现涉及可转换债券违约风险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例。2022年5月,ST花王(603007)“携带”未到期可转债进入预重整程序,此后蓝盾退(300297)、*ST正邦(002157)、*ST搜特(002503)和*ST全筑(603030)也先后进入预重整及重整程序,但是最终重整计划成功执行并顺利处置可转债违约风险的只有*ST正邦(002157)和*ST全筑(603030)两家公司,ST花王(603007)目前尚处于预重整程序当中,而其余两家公司已经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重整申请。
根据*ST正邦和*ST全筑两家重整成功的可转债发行人发布的公告及重整计划,首先,在债权性质上,未到期且未完成转股的可转债都被视为上市公司的破产债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按照“同债同权”的原则予以分类清偿;其次,鉴于可转债的公众性,两公司都充分利用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嵌入可转债代表/代理人/受托管理人制度,通过代表人/代理人/受托管理人完成集体授权、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等,*ST正邦和*ST全筑两起重整案中债券持有人均选定委托受托管理人完成以上事项,从而实现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和上市公司重整债权人会议机制的衔接,保障了债券持有人在重整程序中的权利;最后,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性,且同步在二级市场上发行交易,为了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各项权利,同时也要保证重整程序的效率性,两家公司都突破性地设置了重整受理日后的交易期限和转股期限,配合转股价格修正机制,促使债券持有人转股或转卖,降低可转债的公众风险。如*ST正邦于2023年7月20日被法院裁定重整,“正邦转债”的最后交易日为8月4日,转股权利保留至8月18日,重整受理日前债券持有人23607人,债券票面余额合计7.5亿元,转股期限届满后,债券持有人4834人,债券票面余额合计0.29亿元;而*ST全筑于2023年11月13日被法院裁定重整,“全筑转债”的最后交易日为11月28日,转股权利仍保留至12月13日,重整受理日前债券持有人4778人,债券票面余额合计1.8亿元,转股期限届满后,债券持有人3492人,债券票面余额合计0.69亿元。
特殊问题:须优先解决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
在202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应当提出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切实可行方案。”2022年中国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则要求“上市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
(一)资金占用问题的解决
2021年至2023年间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共45家,其中12家存在资金占用问题,采取的解决方案包括现金清偿(如*ST华英、*ST瑞德等)、债务豁免(如*ST众泰、*ST华昌等)等,方案中往往还会出现由某个具备偿债能力的主体(如重整投资人)兜底补足的方式。
从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的时间上看,*ST众泰、*ST 华昌、*ST 索菱、*ST 赫美等4家(*ST 索菱于2021年11月被裁定进入重整程序,而资金占用问题2020年12月已解决完毕)在进入重整程序前就已经将该问题解决;但是包括2023年*ST凯撒、*ST东洋在内的8家均将资金占用问题带入了重整程序中。具体情况可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