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金融
局,
各
融资租赁
公司:
为
进一步
落实监管责任
,
规范监督管理,引导我市融资租赁公司
依法合规经营,
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
2020
〕
22
号,以下简称《监管暂行办法》
)
有关
规定,
现将关于
延长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过渡期安排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监管过渡期期限设置
和适用对象
按照《监管暂行办法》,结合我市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发展实际,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过渡期在原三年过渡期基础上延长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过渡期结束前,市金融局将及时通知行业具体监管工作安排。
结合我市融资租赁行业
监管
发展
工作
实际,延长
监管过渡期
安排的适用对象为纳入
我市监管名单融资租赁公司
。
二、
监管过渡期监管工作安排
监管过渡期内,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安排保持不变,严格执行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坚持审慎从严,
强化合规监管,引
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强公司治理、内控合规、风险管理等机制建设,以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为抓手持续提升监管有效性,
扎实做好
风险
防控,
继续稳妥推进机构
“减量增质”
,切实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回归主责主业,服务实体经济。
三、
监管过渡期有关工作要求
监管过渡期内,各融资租赁公司
要聚焦主责主业
,增强金融服务的政治性、人民性,充分发挥
“
融物
”
特色功能,提升直接租赁、经营租赁业务比重,在带动产业发展和服务国家战略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作用;
要强化内控合规
,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
持续健全公司制度,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内控合规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分级分类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加强资产质量管理,防范业务风险
;
要加强租赁物合规管理,
找准市场定位、实现差异化发展
,
高度关注租赁物
“
适格性
”
问题,准确把握市场和功能定位
。
监管过渡期结束后,对
符合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监管的监管名单内融资租赁公司,我们将持续做好监管服务工作;对非正常经营类和违法违规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我们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推动市场出清。
各融资租赁公司对本通知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是否纳入监管名单等)如有疑问,可以与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二处进行联系沟通。
我们将坚持
“
动态管理、有进有出
”
的原则,
做好
监管名单
制定和
跟踪监测
相关工作
。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颁布新的
融资租赁公司有关监管规定,则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规定执行。
2023
年
7
月
25
日
(联系人:
市金融局
监管二处
;联系电话:
589800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