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适用于哪些工程建设项目?
答: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等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其他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是按企业还是按项目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答:
本市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在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的方式,或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
同时,本市积极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
三、总包单位应当如何办理工资保证金?
答: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并将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纳入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
如选择存储工资保证金,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总包单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将协议书副本送具有管辖权的人社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将电子版上传至天津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以下简称“监控预警平台”)。
如选择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银行保函应以具有管辖权的人社行政部门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总包单位应当将保函正本交具有管辖权的人社行政部门保存,同时将电子版上传至监控预警平台。
四、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
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的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及开立保函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市设有分支机构;(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五、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是多少?
答: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造价(或年度合同造价)的2%比例存储。总包单位在本市有多个工程项目的,按施工合同造价(或年度合同造价)的1%比例存储。单个工程项目存储上限为200万元。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且该工程项目的总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
六、对于工资保证金存储,是否有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答:
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本市承建工程项目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新增工程项目存储比例降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新增工程项目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本市承建工程项目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50%,存储上限相应提高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存储上限相应提高100%。
七、对于工资保证金存储,是否进行动态调整?
答:
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由市人社行政部门根据本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商市有关部门后调整发布。
八、总包单位能否随意提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本金?
答:
不能。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和利息归开立账户的总包单位所有。在工资保证金账户被监管期间,企业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资保证金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
九、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保函有效期能否短于合同期?
答:
不能。总包单位应在其工程项目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项目未完工保函到期的,具有管辖权的人社行政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1个月提醒总包单位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
十、使用工资保证金的条件和流程是什么?
答:
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社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总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人社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总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人社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及时向监控预警平台上传代发明细数据。
总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提供银行保函的经办银行依照保函承担担保责任,应在收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银行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一、使用工资保证金后,需要补足吗?
答: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总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总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十二、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的流程有哪些?
答: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项目完工,总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项目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和具有管辖权的人社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正本。
具有管辖权的人社行政部门自总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和总包单位出具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经办银行收到确认书后,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总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
选择使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并符合规定的,具有管辖权的人社行政部门自总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返还银行保函正本。
具有管辖权的人社行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项目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总包单位,总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可再次提交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银行保函正本的书面申请。
十三、经办银行的职责有哪些?
答:
一是应当规范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工作,为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开户单位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防止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保障资金安全。二是应每季度分别向总包单位和具有管辖权的人社行政部门提供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同时将相关信息在监控预警平台更新。
十四、天津银保监局作为金融监管部门,如何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
答:
一是指导经办银行规范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工作,为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供必要的便利。二是指导经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止专用账户资金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工作。
十五、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如何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
答:
一是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二是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应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十六、人社行政部门如何加强工资保证金管理?
答:
一是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将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开立银行保函的总包单位名单及对应的工程名称向社会公布。二是人社行政部门应当依托监控预警平台,每半年进行一次工资保证金清查,对经核实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包单位在完工后6个月未提交返还申请的,应当按程序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正本。三是人社行政部门应当依托监控预警平台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四是对无法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的经办银行,人社行政部门可建议总包单位变更经办银行。对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人社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七、采用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方式代替工资保证金的,如何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
答:
采用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方式代替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八、《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施行时间?
答:
《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施行前,已按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保函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