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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确权的概念、内容、依据、原则、目标任务和有关要求

1.什么是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农村土地确权”),是为稳定和完善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以家庭承包农户为主要对象,由国家统一组织开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活动。

农村土地确权,是对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确认和完善,不是推倒重来。要以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二轮土地承包台账、承包合同等为基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为依据,完善土地承包合同,落实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由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将承包农户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印章后颁发到农户。

2.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确权?

农村土地确权是新时期加快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目前,我省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不到位,矛盾纠纷多,随意侵占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农民权利维护和农村社会稳定。开展农村土地确权,是《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法定要求,是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部署,是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土地规范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征地制度改革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做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

3.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2010]1号)。

4.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农办经 [2012]19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等。《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切实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利的意见》(粤办发[2012]30号)、《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2014年若干重要改革任务要点的通知》(粤办发[2014]1号)等。

5.农村土地确权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保持稳定,兼顾发展。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开展确权登记颁证,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确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依法流转、处置等权利,强化物权登记管理。不得借机违法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地,更不能打乱重分、另起炉灶。要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历史遗留问题,化解不利于农村健康发展、和谐稳定的纠纷和隐患。

(2)确地为主,分类实施。确权登记颁证必须坚持以“确地”为主。既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土地承包经营现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避免简单化,又要突出问题导向、分清轻重缓急,按照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思路。对权属清晰的先确权,有争议的先调处后确权,对情况复杂、矛盾突出、政策方面一时把握不准、研究不透的,保持现状,留待后期处理。

(3)尊重民意,农民主体。确权登记颁证是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归根到底是农民的事情,关键要充分听取农民群众意见建议,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充分发挥农民群众主体作用,所有工作程序都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得到农民的认可和接受。要以农民群众参与程度、满意程度作为衡量和检验工作成果的准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动农民群众参与摆在重要位置,通过深入细致的宣传动员和解释说明,做到家喻户晓、释疑解惑。工作中碰到的具体矛盾和问题,要充分依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民主议事、民主协商的办法来解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引导、指导,但不能替民做主,更不能篡改民意,粗暴行政。

(4)依法依规,把握政策。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尊重基层和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合情合理作出具体规定。在搞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过程中,农户需要入社的,要先确权确地后再加入。在推进基本农田建设过程中,农民有意愿通过开展互换并地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的,各地要给予积极引导,并指导和支持互换并地各方完成必要手续和程序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要认真绘制农户承包地块位置图,明确承包土地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并将农户承包地成图、登记、造册。

(5)省级统筹,市县负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行省统筹安排,市负总责,县(市、区)、镇(街)为责任主体,村(社区)为实施主体,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省级负责研究制定总体实施方案,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尤其是政策性问题。市级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指导各县(市、区)、镇(街)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协调市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县(市、区)、镇(街)根据具体工作方案,负责指导、支持村(社区)开展具体实施工作,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督促督导和考核验收。

6.农村土地确权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土地确权的目标任务是通过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全等问题,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四相符”,承包地分配、承包地四至边界测绘登记、承包合同签订、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四到户”,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现代农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7.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内容是什么?

围绕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全等突出问题,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开展土地承包档案清理。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着重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要移交到具备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
(2)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准确把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关键环节,着重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1:2000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基础测绘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进一步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实测结果经公示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3)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已建立登记簿的,要结合确权工作进一步健全,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经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工作。

(4)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加强和规范档案管理,做好各方面材料的归档利用和验收移交,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处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整记录,有据可查。

(5)推进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搭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与有关部门互联共享。

8.农村土地确权的程序是什么?

(1)成立机构。地级以上市党政领导亲自抓。县(市、区)成立党政一把手任组长,农业、国土、财政、法制、档案、宣传、林业、海洋渔业、信访等部门为成员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组织实施。镇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村成立工作实施小组。

(2)制定方案。地级以上市、县(市、区)、镇(街)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村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表决通过后,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后再具体实施。

(3)宣传培训。采用广播、电视、报纸、公开信、宣传单、横幅等多种形式,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法律法规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宣传,让各级干部、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开展确权登记颁证的目的、意义,充分调动广大农户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适时召开市、县、镇(街)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动员会。重点培训县、镇(街)有关工作人员及村干部,使之掌握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以及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

(4)收集资料。收集二轮承包台账、户籍、行政区代码以及行政界线、1:2000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基础测绘成果、基本农田范围线、地力登记划分成果、国有用地红线、林权界线、土地调查成果、集体土地确权成果等资料。

(5)摸底调查。组织人员进村入户开展摸底调查,发放并填写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等,收集核实二轮承包农户户籍、二轮承包台账等信息,并逐户签字认可。

(6)制作底图。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1:2000数字正射影像图作为调查地块、获取电子图斑的基础数据,并添加标注。以图形纹理的形式勾绘农户承包地的权属边界,制作打印工作底图。

(7)外业调查。由镇、村工作人员共同组成农户承包地指界小组,与承包户主或代理人(代理人进行指界时, 应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共同指界确认承包户所属地块。现场指界后,由调绘人员标注上图,填写承包地块调查表。按照编码规则编码,形成有地类、地块编号、地块面积等信息的草图。

(8)内业处理。对外业调查数据及图件进行检查后,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制作地块分布图(确认图)、农户承包地块空间方位示意图等图件资料及公示结果归户表、登记簿、合同等资料。

(9)张榜公示。集体经济组织在地块分布图(公示图)、公示表上加盖公章,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并对公示现场进行拍照存档。在公示期间,发包方和承包方提出异议的, 镇、村工作人员与调查人员应及时核实、修正, 并再次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10)签印确认。公示无异议的, 由发包方、承包方(代表)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和地块分布图(确认图)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确认。

(11)审核颁证。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本组织的确权成果资料连同《土地承包合同》,上报镇政府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农户颁发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印章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造册登记。

(12)归档建库。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将确权登记颁证相关资料进行归档,集中保管,并依法按期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13)检查验收。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后,各地及时总结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并逐级上报。在县(市、区)自行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地级以上市组成检查组对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省组成检查组对各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抽查。

9.承包土地摸底调查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承包土地摸底调查的基本要求是:(1)利用1:2000数字正射影像数据、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数据,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地逐个地块调查,确认地块名称、地类及边界。(2)以户为单位逐户进行摸底调查,对承包地块、经营权证书(合同)进行排序、编码。(3)调查应客观、公正,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信息应得到承包农户充分认可。

10.农村土地确权基础资料有哪些?

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要求,确权登记颁证以二轮承包台账、以前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以前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1:2000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基础测绘成果、林权、土地调查成果、集体土地确权成果等资料为基础。在这些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

11.1:2000数字正射影像图如何获取?

根据《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免费提供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经省级验收合格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全省1:2000正射影像图制作并免费提供使用。

12.确权登记颁证的经费如何解决?

根据《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规定,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在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的基础上,省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有关市县给予补助。其中,对粤东西北地区及江门恩平市补助10元/亩;对江门开平市、台山市补助7元/亩。珠三角地区及江门市的其他地区主要依靠当地财政承担。各级财政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13.农村土地确权成果验收和档案管理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采取县级自检、地市核查、省级验收的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农办经〔2015〕5号)执行。待我省验收办法出台后参照实施。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资料归档管理应严格按照《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粤农〔2015〕161号)执行。

二、承包地被征用、占用、征收、损坏及改变用途的如何确权登记?

14.承包地被国家征收的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收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部分征收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收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但在登记簿中需注明减少承包地面积的原因。属于临时征用的,仍按照原用途和承包状况进行登记。

15.集体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全部或部分被占用的承包地应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占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但在登记簿中需注明减少承包地面积的原因。

16.因受自然灾害损坏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因受自然灾害损坏导致农户承包地部分或全部灭失的承包地,经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无法耕作的,不用确权登记,未被破坏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但在登记簿中需注明减少承包地面积的原因。若农民仍坚持要求确权登记,则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议决。

17.农户在承包地上进行建房等非农建设的如何确权登记?

若农民占用自己承包地建房且有国土部门批准的,建房占用承包地面积不用确权登记。若无合法手续占用承包地建房、建坟等的则要确权登记,但在登记簿中需注明私下占用承包地建房、建坟的面积,待以后处理。

18.农户私下“买卖”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买卖承包土地行为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确权登记试点时发现类似问题,如果双方符合流转的转让条件,可以按转让来处理。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等手续。待相关程序完成后,进行确权登记。

19.承包地改为其他农业用途如何确权登记?

农户把承包地变成果园、菜地或养殖场等,这些改变用途的承包地都要按原承包地的面积确权登记,在登记簿中注明改变用途情况。

20.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间农户换地并改变用途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互换了承包土地,双方各自在承包地上建了房子。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间的农户换地属于无权处分,且双方并不属于对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双方私下的互换行为并不改变集体土地原有的所有权属和承包关系,应该按照互换前原有的所有权属和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但在登记簿中需注明私下互换和建房的情况,待以后处理。

三、农户承包地面积增减变动如何确权登记?

21.实测承包土地面积与原承包面积有出入的怎么办?

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对实测承包土地面积与承包面积有出入的,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二轮延包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出入大的要对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才能确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只填写经实测确权的面积。

22.少数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怎么办?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对以前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23.农户自行开垦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农户自行开垦的土地,已经作为家庭承包土地的可以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果存有争议,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4.农户占用田间路或沟渠等耕种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属于承包地,不能确权登记。

25.村组干部私自留给自己的地块能否确权登记?

二轮延包时,少数村组干部和分田代表等人员私自留给自己的未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地块不予登记为该户的家庭承包地,应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

26.二轮延包后新增加的地块能否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土地二轮延包后新增加的地块,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讨论决定能否确权登记。

四、家庭人口流动或变动涉及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27.因人口矛盾要求增减承包地怎么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不是个人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在承包期内,不能因为家庭土地承包户中成员的增减变化(婚丧嫁娶、添丁增口等),影响家庭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和承包土地的稳定。同样,也不能因为土地承包家庭中成员的增减变化而调整承包土地的数量。所以,此次确权登记颁证,不对承包地重新调整和分配,仅对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予以确认。

28.承包方在城镇落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自愿交回承包地的,不再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29.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规定“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因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且转为非农户口的,是否收回其承包土地和确权登记,由村民会议议决。

30.承包户要求分户或合户确权登记的怎么办?

只要农户自己同意分户或合户确权登记,则按农户确认分户承包地的面积确权登记,分户承包地面积各占多少由农户自己决定;农户提出合户登记,则按合户承包地面积确权登记。

五、流转后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31.农户承包地互换的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若互换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的,按照协议据实确权登记颁证;若互换双方未有书面协议的,由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并向发包方备案后,再依据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颁证。

32.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如何确权登记?

原承包方和受让方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转让承包地并经发包方同意的,对受让承包地的农户确权登记颁证;若承包地转让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且未经发包方书面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

33.农户以转包、出租或者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如何确权登记?

以转包、出租或者入股发展农业生产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关问题

3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承包期如何确定?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与以前土地承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一致,即是二轮土地承包的起止日期。我省大部分地方是1997年或1998年。

35.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规定,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36.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成果由谁签字确认?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成果由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37.承包户家庭成员如何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户中个别人员的变化不影响家庭承包土地的权益和承包地确权登记。公职人员、现役军人、大学生以及嫁出等人员户口是否迁出,不影响此次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是否登记为承包户家庭成员由承包户家庭自行决定。

3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费用由谁承担?

此次确权登记统一向农户颁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制、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省里统一印制,按确权的进度和当地农户数统一发放,各地不得向农户收取费用。

39.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证机关和填表机关应盖什么印章?

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证机关必须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印章;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填表机关必须加盖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印章,不能加盖确权领导小组或确权专用章。

40.原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如何处理?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规定,这次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颁发农业部统一格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颁发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后,原颁发的证书回收、销毁。

七、关于如何理解农村土地确权要彻底的问题。

41.如何理解“确权不在时间快慢,关键是要彻底”?

“确权登记工作不在于时间快慢,关键是要彻底”,是进一步提出了我省确权登记工作的目标任务。实现“彻底”的目标,使确权登记经得起历史检验,承得住农民质疑,一要通过确权登记颁证,真正把农民的土地权利确权固化到农户,做实农村经济的微观基础,让农民吃上“定心丸”,进一步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二要通过确权登记颁证,进一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法律关系,加强农民承包土地的物权保护,从根本上防止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现象发生;三要通过确权登记颁证,把土地关系明确,把权益界线划清,有效化解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涉地纠纷矛盾,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四要以确权登记颁证为基础,提前谋划做好顶层设计,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乡村治理创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等配套改革工作,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

八、关于珠三角地区如何确权问题

42.确权确股不确地有什么政策规定?

2014、2015两年的中央1号文提出“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但要“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2014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农业厅印发《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提出“在珠三角核心区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村(社区),没有改变用途的耕地要尽可能确权确地到户;由集体统筹经营但已实际改变用途的耕地,可考虑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持股份比例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确权到户。珠三角核心区少数“确地”确实有困难的村(社区),其确权方案必须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可,并逐级报所在镇、县、市三级政府审定后方可实施”。从中央和省的政策看,是允许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做法,但是有三个条件限制:一是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村(社区),由集体统筹经营但已实际改变用途的耕地。二是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不是所有珠三角核心区都可以搞确权确股不确地,而是在少数“确地”确实有困难的村(社区)开展。三是确权方案必须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可,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能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民确股。

43.实行土地股份制的珠三角核心区大部分都已颁发了股权证,为什么还要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一是中央政策明确规定。农业部、财政部、国土部等6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规定,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也要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注明确权方式为确权确股。二是发放主体不同。《承包经营权证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省级人民政府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统一格式的证书,而股权证颁发的主体是多元化的,有些是股份社颁发的,有些是镇颁发的,有些是区颁发的等等,格式也多种多样。三是法律效力不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由《农村土地承包法》作法律依据,而股权证至今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撑。四是权益内涵不同。股权是一个准按份共有性质的用益物权,不是一个完整的产权,只有收益权,没有占有权、转让权和处置权;承包经营权是相对完整的产权,涵盖占有权、收益权、转让权和部分处置权。因此,在珠三角核心区开展确权确股不确地的也要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九、其它特殊情况的确权登记问题

44.集体机动地能否在确权登记中进行调整?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承包地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一些有机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待确权登记工作结束后,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议决的方式来决定处理方式。

45.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确权登记。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46.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采用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要报经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经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核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参照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予以登记颁证。

47.撂荒(丢荒)的承包地是否确权登记?

只要是承包地(第一轮或第二轮承包)不论是否撂荒(丢荒),都要确权登记到农户。

48.承包地经常小调整的如何确权登记?

试点中发现,二轮延包时或二轮延包后由村委会统筹承包地后发包,2-3年或5年调整一次,部分村民接受这一做法,不同意当前确权登记怎么办?第一,加大宣传力度,把确权登记的好处、目的、意义向农民讲清楚后,农民还是不同意确权登记的就暂时不确权登记,但需要监督集体经济组织严格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履行民主议事程序和批准程序;第二,经过宣传动员后,农民同意确权登记的,按照“以前的不翻烧饼,承认现状,保证今后不再调整”的原则进行确权登记。

49.二轮延包工作不完善的如何确权登记?

确权登记颁证应以二轮土地承包的台账为基础。我省大部分地方于1997年或1998年开展二轮土地承包,但多数地方采取在第一轮承包基础上的顺延政策,若二轮延包工作不完善,承包资料找不到或不完整的,也可以第一轮承包时的资料信息作为补充参考,但承包期的起止时间要与当地二轮延包时间一致。

50.侨民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试点中发现,一些村因农民出国而成空心村,村民户口仍在当地,有双重国籍。第一,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第二,侨民户口在原地的,确权时结合当时点的户籍状况和当事人意愿进行确权。一定要通知到当事人,当事人不在,不能确权。

51.整户搬迁且已落户迁入村的如何确权登记?

二轮延包后整户搬迁且已落户迁入村,已在迁入村获得承包土地的,迁出村不再予以确权登记;未在迁入村获得承包地的,迁出村按照规定予以确权登记,不得借此次确权登记工作调整和收回迁出户的承包地。

52.对外出务工农民回来要承包地怎么处理?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不得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即便土地之前撂荒或出租、转包、出借给他人耕种,也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并确权登记。

53.一些地方代耕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因历史原因,一些地方将土地交与其他(外省)农户耕种。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在确权中产生纠纷。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代耕农一般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有成员,不具备承包方的资格。因此,第一,代耕农与代耕土地是合同债权(转包)关系,不能进行确权登记;第二,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后,可以补充确认土地流转关系;第三,如果是集体或者政府统一招来的代耕农,代耕20多年,当地可以考虑把其统一纳入社会保障等。但在土地问题上,要慎重对待、个案处理、尊重群众意见。

54.计划外多征收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试点中发现,当地政府在征地时顺带多征了部分承包地,多征部分的征地款已经补偿给有关农户,农户也签字同意。这被多征收承包地的征收已经完成,所有权已经转移,不用确权登记。

55.实测承包土地面积是否与农业补贴基数挂钩?

按有关规定,此次确权登记的实测面积不作为农业补贴基数,也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等挂钩。

56.旱地是否要确权登记?

试点中发现有部分生产队的旱地承包面积在二轮承包时未列入台账面积。判断旱地是否属于承包地,主要根据当时分田到户时,这些旱地是否交农业税,交农业税的旱地就要确权登记;不交农业税的旱地是否确权登记,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决定。

57.若外出农户没有参加二轮土地延包的怎么办?

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只要外出农户的户口仍保留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其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仍具有承包方的资格,但外出农户在二轮延包时或二轮延包后自愿交回承包地,在二轮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等可发包耕地资源中调剂解决,实在不能解决的,应视为失地农民在社会保障方面予以统筹考虑。

58.发包方已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其他农户怎么办?

试点中发现,少数地方的发包方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其他农户耕作的情况。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通过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

59.对少数农户不愿进行确权登记的怎么办?

这类问题的解决,要以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政策法规为原则,以前期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成果为依据,积极引导农户做好确权登记工作。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继续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向不愿登记的农户深入讲解有关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农户对确权登记的认知度;第二,对农户不愿进行确权登记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能通过协商解决的,村委会要及时做好思想工作尽早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初步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村民大会进行民主表决,然后再按方案实施;第三,通过各种努力,农户仍因有关土地承包的问题而不愿登记的,可引导其通过仲裁和诉讼等渠道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60.出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怎么办?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存在争议的土地,待争议解决后再予确权登记;对存在矛盾纠纷的,应通过镇村调解,县(市、区)仲裁等形式解决争议后再予确权登记。存在土地边界争议的,由国土部门确定土地权属后再进行登记。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或与其他组织之间或国有土地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先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再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