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疆西藏四省涉藏州县重大基础设施支持范围:
支持列入“十四五”实施方案,存在投资缺口、有一定收益且有融资需求的项目。(国家重大项目库报送时在“其他1”项下录入项目)
支持比例: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西藏自治区公益性项目全部由中央投资安排。
2、兴边富民行动试点城镇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支持范围:
支持纳入试点城市有利于破除边境地区中心城镇发展瓶颈、提高产业和人口集聚能力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保设施等项目。(国家重大项目库报送时在“其他2”项下录入项目)
支持比例: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西藏自治区公益性项目全部由中央投资安排。
3、中欧班列集结中心支持范围:
支持中欧班列集结中心实施枢纽综合能力提升工程,包括场站、集疏运道路、查验作业设施、临港产业园区等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
支持比例: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4、边境口岸扩能改造支持范围:
支持我国已开放的11个铁路口岸、47个公路口岸实施扩能改造工程,包括增建铁路专用线、指定监管场地建设、查验货场改扩建、保税物流仓改扩建等项目。
支持比例: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5、京津冀协同发展支持范围
:支持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项目在雄安新区落地建设。
支持比例: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雄安新区不超过项目总投资60%,北京、天津、河北其他地区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
6、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支持范围:
支持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的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包括工业园区污染治理、尾矿库治理项目等。
支持比例: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东、中、西部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60%、80%。
7、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支持范围:
支持符合政策要求,其他投向领域未报送的重大项目。
支持比例: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方向支持比例:
东、中部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45%;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方向支持比例:
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方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
8、东北全面振兴支持范围:
支持对提升东北地区维护国家“五大安全”能力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其他投向领域未报送的重大项目。
支持比例: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