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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担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主任,并兼任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期间,接受他人提出的在足球领域相关事务中给予关照的请托,于1998年至2009年间,收受多人给予的现金合计人民币119.6554万元及手表、项链等物品,为多家足球俱乐部、球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谋取利益。 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罚金20万人民币。 蔚 少 辉 利用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开发部副主任、比赛总协调、比赛监督、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领队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承办、协调组织商业比赛、俱乐部甲级联赛比赛、聘用国家队管理人员等方面的利益,以及利用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领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北京体育大学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体育考试中的不正当利益,1995年至2010年间,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23.6554万元。 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23.655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李 冬 生 2003年3月至2010年,为他人和部门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79万余元。于2005年2月至2008年3月,先后六次以虚开发票的方式从地方承办单位的代收款项中套取公款人民币4.63万元。 受贿罪、贪污罪 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冬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2003年11月30日,申思在中国足球甲级A组联赛上海国际队同天津泰达队比赛前,接受王勇(另案处理)提出的给付四名被告人800万元人民币中的200万元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祁宏 李明 江津 2003年11月30日,祁宏、江津、李明在中国足球甲级A组联赛上海国际队同天津泰达队比赛前,接受王勇(另案处理)提出的给付四名被告人800万元人民币中的各200万元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邵 文 忠 任中国福特宝足球产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任北京福特宝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1998年至2003年,共贪污人民币420万元、挪用公款人民币400万元。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黄 俊 杰 2005年至2009年,利用执裁足球比赛的职务之便,为相关足球俱乐部及相关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20余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8万元、港币10万元。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有期徒刑7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1999年至2003年,利用执裁足球比赛的职务之便,为相关足球俱乐部及相关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7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1万元。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有期徒刑5年6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周 伟 新 2001年至2005年,先后8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9万元。2009年,对黄俊杰等4名足球裁判员行贿8笔,共计人民币35万元、港币10万元。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执行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万 大 雪 2003年至2009年,利用执裁足球比赛的职务之便,先后11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4万元。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有期徒刑6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
2001年,送给南勇人民币5万元。2007年至2009年,收受人民币140万元。
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没收人民币15万
杨 一 民 1997年至2009年,利用担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领导的职务便利,为足球教练员、足球俱乐部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25.4万余元。
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罚金20万元
张 建 强 1997年至2009年,利用担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领导的职务便利,为足球教练员、足球俱乐部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73万元余元。
有期徒刑12年,罚金人民币25万元
杜 允 琪 2007年,收受被告人许宏涛、尤可为给予的财物人民币30万元。2008年,指使本队球员行贿人民币100万元,并共同侵占了海利丰俱乐部30万元。2009年,伙同被告人杨向明、杜涛对周伟新非法拘禁、殴打、辱骂。2010年,反抗公安干警对其实施的依法抓捕,致使一名公安干警轻微伤。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拘禁罪
有期徒刑7年,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范 广 鸣 2006年,受指使向多支俱乐部人员行贿100万元。
对非国家公职人员行贿罪
有期徒刑3年半,罚金15万人民币
许 宏 涛 2007年,为帮助成都谢菲联足球俱乐部赢得球赛,与尤可为向被告人杜允琪、刘红伟行贿人民币30万元。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10万 被宣布当庭释放
尤 可 为 2007年,为帮助成都谢菲联足球俱乐部赢得球赛,与许宏涛向被告人杜允琪、刘红伟行贿人民币30万元。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60万 被宣布当庭释放
2006年,为赌球获利,与被告人刘彤、刘心斌共同送给王珀人民币90万元。2006年至2009年,通过他人获取“皇冠”赌博网站代理资格,接受投注,涉及赌资人民币1100万余元。
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开设赌场罪
有期徒刑7年,罚金330万
李 志 民 2003年,利用担任陕西国力足球俱乐部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其他足球俱乐部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0万元。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有期徒刑5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5万元
2006年,利用担任西藏陆华足球俱乐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赌球获利等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10万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3万元。丁哲利用担任西藏惠通陆华足球俱乐部助理教练的职务便利,受王珀指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与王珀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0万元,个人得3万元。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诈骗罪
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23万元
陈宏 高健 被告人陈宏作为重庆力帆足球俱乐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被告人高健,为给力帆俱乐部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身为裁判员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黄俊杰贿予钱财。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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