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3.5cm*5.3cm)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持有相关有效证件。
申请当事人应提交的有效证件及材料:
内地居民:
1.身份证原件;(因故不能提交的可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注:如身份证已过有效期、公民姓名变更或者损坏不能辨认的,请依法换领新证。
2.户口簿原件(因故不能提交的可出具当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为离异的需一并提交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判决书(一审判决书还需要同时提交当地判决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书)。
4.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当事人需要一并提供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现役军人:
1.现役军人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现役军人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中国香港居民、中国澳门居民、中国台湾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如身份证已过有效期、公民姓名变更或者损坏不能辨认的,请依法换领新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护照在有效期、签证未过期并加盖合法入境章);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护照在有效期、签证未过期并加盖合法入境章);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