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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护作品完整权方面,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较为模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或著作权法司法解释也未对其进行解读。在法律规定相对模糊的情况下,业界目前对于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是主观标准,即只要作品的变动程度“违背作者在原著中表达的原意”,即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第二种是客观标准,即从客观效果上看改动的作品是否损害了原著作者的声誉;第三种观点则是上述两种观点的结合,认为应在作品发表之时采用主观标准,主张在作品发表时原则上尊重作品的全貌,该观点同时主张在作品发表之后采用客观标准,因为作品发表后,公众就已经能够知晓作品的原貌,如果作品改动非作者本人所为,且不影响作者的声誉,即使改动不符合作者意愿,也不应认定为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