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经常需要开具各式各类的“证明”,这些证明该不该开,找谁去开,如何去开?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清理群众和企业办事的各类证明,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为使群众深入了解我省开具户籍等“身份证明”相关政策,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办事更顺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联合省公安厅有关方面,为您做简明指引。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群众办事时哪些事项凭法定身份证件即可证明,不需要再另开证明?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公民民族成份、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贯、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等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不得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
二、除上述事项外,凭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群众也不需要另开证明。这些事项有哪些?
群众办事时,对于需要提供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等5类事项证明,如果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不得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
三、群众办事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这些情形有哪些?
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
1.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由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2.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由被证明对象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由被证明对象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实后出具。
4.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由被证明对象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
5.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6.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由立案的公安派出所核实后出具。
7.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由接报案的公安派出所核实后出具。
8.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由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四、群众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办理期限有多长?
群众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的,应当向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书面申请,并提交与上述9类情形相关材料。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和原因说明。申请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出具临时身份证明的,不需要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需要查询违法犯罪信息的,由有关单位派员持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向被证明对象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对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在接到申请时根据登记掌握的信息,当场出具证明;需要调查核实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当场出具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据实出具证明。
五、对于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群众可持由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等作为凭证,证书缺失时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实。这些情形有哪些?具体如何办理?
群众办事时,遇有需要证明的以下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六、群众遇到出具证明方面的困难时怎么办?
今年我省将再次摸查清理群众和企业办事的各类证明,确需保留的向社会公开。群众办事时,遇到有关部门单位要求开具不合理证明,应出不出证明或不履行核查职责的,可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对违反开具证明有关规定,不落实、不作为导致群众办事难的,上级主管部门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也可向“江苏12345在线”咨询或反映,“江苏12345在线”将督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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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办事开具户籍等“身份证明”政策问答.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