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上述共犯理论的基本概念与原则,笔者对可能为辩护人所用的观点进行梳理,总结为共犯辩护两步法:
第一步,共犯分割之辩,也即责任辩护,
其着力点在于将当事人与其他共犯人进行分割,分割之后当事人与其他共犯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其法律效果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全分割,完全不成立共同犯罪)或仅对自己的行为及危害结果负责(半分割,仅在某一阶段成立共同犯罪)。
第二步,从犯认定之辩,也即量刑辩护,
其系在承认共同犯罪前提之下,对当事人所起作用的辩护,其法律效果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一)共犯分割之辩(责任辩护)
1.全分割
全分割,即将当事人和其他共犯人完全分割开来,在任何阶段均不成立共同犯罪,这种情况下对当事人不适用“部分行为全部负责”的归责原则,当事人无需为他人行为及结果负责,此种辩护方式通常适用于无罪辩护。共犯分割须紧紧围绕共犯成立条件,故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辩护:
其一,当事人和其他共犯人无共同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行为主要有实行行为、组织领导行为、教唆行为及帮助行为,由于实施实行行为或组织领导行为的人通常被认定为主犯,所以辩护空间主要集中在帮助犯和教唆犯场合。前文已述帮助犯、教唆犯的处罚依据系因果共犯论,故共犯切割的焦点即切断因果关系,其论证公式:由于当事人的行为与他人引起的法益侵害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所以当事人不与他人构成共犯,无需为他人引起的法益侵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当事人不构成某罪。具体到个案需要结合事实和证据充分论证为何不具有因果关系。
其二,当事人和其他共犯人之间无共同犯罪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
。关于共同犯意的辩护思路可以从以下展开,首先,由于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才成立共犯,故我国刑法是不承认过失共同犯罪的,所以即便当事人与他人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如果当事人主观上系过失,也不成立共同犯罪。其次,基于部分犯罪共同说在我国仍处于通说地位,在进行共犯分割之辩时可运用部分犯罪共同说甚至完全犯罪共同说的观点,即由于当事人在实施某行为的时候没有犯A罪的故意,虽然当事人与他人的共同行为导致A罪后果出现,他人主观上也持犯A罪故意,当事人不构成A罪(但可能因为持犯B罪的故意而涉嫌B罪)。最后,依据罪责自负的归责原则,当事人对于超出二人共同故意的行为不负责,例如当事人和他人约定共同入室盗窃,在盗窃过程中他人临时起意杀死户主,当事人和他人虽然成立盗窃罪的共犯,但当事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其三,当事人系被间接正犯利用的工具,其与间接正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常见间接正犯情形前文已述,不赘述。
2.半分割
半分割,即当事人仅在某一阶段和他人构成共同犯罪,当事人对他人在其他阶段(不成立共同犯罪部分)的行为及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笔者整理为两类:
其一,继承的共犯。
内涵:他人已经实施一部分犯罪实行行为,在实行行为尚未全部终了时,当事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提供帮助。效果:如当事人在已经形成危害结果之后加入犯罪,则对该危害结果不必承担责任。辩护思路:由于当事人在某一时间或阶段才参与犯罪,故当事人对其参与之前的行为及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常见的如非吸案件中,若当事人2021年才加入某金融公司并从事非吸行为,那么当事人只对2021年加入之后的非吸数额负责,2021年之前的非吸数额不应纳入当事人犯罪数额之中。
其二,共犯脱离。
内涵:指在犯罪既遂之前,当事人停止其犯罪行为,因此切断了其与其他共犯行为及其结果的因果关系。效果:在其他共犯承担既遂(或未遂)责任的情况下,脱离人仅对其脱离前的行为及结果负责,而不对脱离后的行为及结果负责。辩护思路:由于当事人在某一时间或阶段已经停止其犯罪行为,且其他共犯人知道当事人停止事实,所以当事人仅对停止前的行为及结果负责,停止之后其他共犯人的行为与结果与当事人无关。
(二)从犯认定之辩(量刑辩护)
司法实践中,案件一旦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共犯分割辩护难度较大,在无法将当事人与其他共犯人行为及结果进行分割之时,便要考虑从犯认定之辩,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如果当事人能够认定为从犯,便有很大可能减档量刑。
由于我国主犯、从犯系依据各共犯人的作用进行划分,所以在进行从犯之辩时要紧扣当事人在全案的作用,
具体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其一,犯意的产生与提起。
一般情况下犯意发起人通常系主犯,如果当事人不是犯意发起人,可以作为论证从犯的依据之一。
其二,各共犯人的分工。
即各共犯人在整个犯罪中负责什么、又分别实施了哪些行为,通常情况下,负责犯罪核心部分、实施主要犯罪行为的人通常系主犯,如共同故意杀人案件中,持刀杀人的系主犯,递刀的系从犯。
其三,各共犯人的地位。由于高地位者能够领导低地位者或对低地位者施加重要影响,低地位者往往处于服从、被支配状态,故通常情况下高地位者系主犯,低地位者系从犯,如共同受贿案件中的局长与普通科员。
其四,分赃与获利。
共同犯罪案件中,一般主犯分得的利益较多,且主犯对利益分配享有主导权,如果当事人所分利益较少或没有分赃或能分多少利益须由其他共犯人决定,也系认定从犯的有力依据。
其五,参与程度与活跃程度。
通常情况下主犯的参与程度比从犯的参与程度深,其活跃度、积极度也大于从犯,如果当事人参与犯罪时间较短、程度较浅、且活跃度、积极度较低,便有可能认定为从犯,如非吸案件中,虽然当事人是非吸公司的高管,但其入职仅几个月,且业绩较少并没有积极发展投资人,其也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此外,在分析当事人在案件中的作用时,一定要全面运用对比法。
单独说一个人的作用小、地位低是没有意义的,必须放在整个案件中并与其他共犯人作对比,通过对比法得出当事人作用小、地位低的结论。
故在法律意见书、辩护词的书写过程中也要善于运用图表对比,将当事人与其他共犯人的差别可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