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购买了某花园4号楼29E室房屋一套,在进行房屋装修时顾某购买了一个长宽高为4.27米×2.29米×1.22米、上口面积9.75平方米、占地面积8.83平方米,自重362.8公斤,可容水4160.5公斤的浴缸,欲安装在29E室房屋内。被告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某公司阻止顾某安装该浴缸,并针对其在装修中的违规行为数次向其送达了整改通知。顾某也就浴缸安装问题多次与某公司交涉,某公司均以安装该浴缸需通过安全测定为由不予准许,并又多次致函顾某,告知其停止装修中的违规行为,在安装浴缸的安全问题没有确认之前不得吊装浴缸,并要求其将放置在小区道路旁的浴缸搬离。
原告顾某遂将被告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排除妨碍,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人工费损失7600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通知某花园4号楼的设计单位的设计师高级工程师陈某和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翟某到庭,就某花园4号楼29E室的楼板能否承受诉争浴缸使用时的重量这一专业性问题进行说明和接受询问。两位工程师明确表示,某花园4号楼是接照国家规定的居往用房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进行设计的,设计时设有考虑到安放本案中如此巨大的浴缸:该室内楼板承重为每平方米200公斤,一般情况下还有1.4的安全系数,即每平方米最大不能超过280公斤,诉争浴缸放水后的重量已大于这个承重极限;在某花园4号楼长期使用这个浴缸,势必影响楼板的强度,间接影响墙面,会给楼宇安全带来危险。如要提高楼板的承重能力,必须进行特殊处理;4号楼楼板在没有进行特殊处理前,其最大荷载只能是每平方米280公斤。
法院并聘请某建筑科学设计院使用SATWE软件分析程序对该室楼板进行结构验算,得出的评估结论是:一般住宅建筑若不作专门设计,不适宜安装巨型浴缸。结构验算表明,楼板的安全性不能满足安装巨型浴缸的要求。因此,某花园4号楼29E室不应安装巨型浴缸。
法院依据设计单位高级工程师陈某、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翟某和某建筑科学设计院使用SATVE软件分析程序对该室楼板进行结构验算得出的评估结论,安装诉争的浴缸对大楼局部结构的安全会造成较大影响。被告某公司是该花园的物业管理者,对该花园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有权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止原告顾某的安放浴缸的行为。原告顾某由于未能及时安装浴缸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的损失,是由于其准备安装浴缸前没有考虑到建筑物安全和物业管理规定造成的,被告某公司阻止顾某安装诉争浴缸的行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这部分损失,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Q:业主对自己专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或使用时,能否损害其他业主的权益?
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第十三条规定,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第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墙板、楼板是建筑物的不可分割部分,应属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的财产。按照设计的用途和设计的荷载量使用墙板、楼板,他人无权干涉,但如果超出设计允许的限度使用墙板、楼板,就应该征得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同意。本案中,原告若在室内安装巨型浴缸,则势必改变房屋的设计布局和用途。长期使用这个浴缸,势必危及相邻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安全。原告的行为必须征得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同意,才能放置这个浴缸,否则既是对共有财产的侵犯,也是对相邻关系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