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询函: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在2018年进行定向发行时与发行对象汇峰合盛签订了《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汇峰合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投资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之补充投资协议》,在2020年进行定向发行时与浙江容腾签订了《关于投资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之补充协议》,发行人未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对赌协议履行情况及相关影响。请发行人: ①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触发股份回购或现金补偿等对赌条款的情形,是否实际执行,实际执行的,回购股份、支付补偿款的资金来源;未实际执行的,是否需继续执行。②说明对赌协议终止或变更的真实有效性、是否附条件;除公开发行说明书中披露的特殊投资条款外是否存在其他替代性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其他应披未披的对赌协议或抽屉协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③结合前述情况,分析说明对赌协议和补充协议对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经营决策、公司治理、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是否存在不利影响,充分披露相关风险并进行重大事项提示。
回复要点:
1、报告期内
不存在触发股份回购或现金补偿等对赌条款
的情形。
2、上述《补充投资协议》的解除和实际控制人与汇峰合盛签订《补充协议二》《关于<山西综改示范区汇峰合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之补充投资协议(二)>的补充协议》,以及就容腾投资增资发行人事项中
特殊条款的解除是真实有效的,未附条件
;除公开发行说明书中披露的特殊投资条款外
不存在其他替代性利益安排,不存在其他应披未披的对赌协议或抽屉协议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签署日,
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
3、上述《补充协议二》中约定了实际控制人的回购义务;变更后的《补充协议》中约定了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回购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付国军和李惠勇及其一致行动人目前除所持发行人股份之外的自有资产足以用于履行回购义务,前述协议
不会对发行人控制权稳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4、上述协议为发行人股东之间的约定,
发行人不作为特殊投资条款的义务人,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