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加快提升高价值专利创造能力,更高水平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浙江省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有关精神,省局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度浙江省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和基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
各申报单位按照《浙江省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实施指南》和《浙江省高价值专利培育基地建设实施指南》的要求,登录“浙江知识产权在线”系统(https://zscqyjs.zjamr.zj.gov.cn/申报入口:知识产权之家——我的办事——一站式管理——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项目)进行网上填报,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为浙江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或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具体《实施指南》中另有要求的,须一并遵循。
(二)申报资料。申报单位按照《实施指南》的要求填写规定格式的申报材料,相关附件在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未按规定提交的,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三)申报对象只限申报一个项目(高校以学院为单位,其他以独立法人为单位)。
(四)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对申报单位存在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资金,5年内不得申报省局项目,并向社会公开其失信信息。
三、申报时间
2023年12月20日9:00-12月25日24:00前,逾期不予受理。
四、推荐名额
(一)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指标分配,按照2022年高价值专利拥有量计算(详见附件5)。
(二)高价值专利培育基地项目分配,按照2022年高价值专利拥有量计算(详见附件5)。
五、组织方式
(一)各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要统筹做好本地区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对所属县(市、区)推荐名单进行择优报送,省部署高校院所直接向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报送,有关申报内容详见附件。
(二)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组织评审,研究确定立项项目,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经费。
(三)项目和基地实施期限为2年,立项后拨付支持资金的40%,实施期满后根据评审结果拨付60%尾款。评审不合格的,予以取消并追缴补助资金。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发展处张婷、王恒希,0571-89761317、0571-89761133;技术保障:郑小玲,0571-89761103。
附件:1.浙江省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实施指南
2.浙江省高价值专利培育基地建设实施指南
3.浙江省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申报书
4.浙江省高价值专利培育基地申报书
5.浙江省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和基地申报名额分配表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3年度浙江省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实施指南
一、申报主体
浙江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验室或省内高校、科研院所。鼓励前述主体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产学研合作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是企业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相关技术领域研发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取得一定创新成果的行业龙头、领军企业,正在承担相关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优先。
2.近三年销售收入不足2亿元的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2%;销售收入在 2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上一年度知识产权费用占研发费用投入的比例原则上达3%以上。
3.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利税额均不低于1000万元;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可不受利税额度限制。
4.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比较健全,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含全资子公司人员)。企业有效专利数量不少于50件或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25件(国境外授权专利按1:2抵算有效发明专利数,子公司专利不得计入集团母公司专利数量)。三年内获得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省知识产权奖(专利奖)的企业,专利数量要求可减半。
5.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行为,无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为准)。
(二)申报主体是高校、科研院所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相关技术领域研发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拥有与该领域相关的国家或省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载体,已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并取得一定成果;正在承担相关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优先。
2.近三年拥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
3.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知识产权专兼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4.相关技术领域有效专利数量不少于50件,或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25件(国境外授权专利可按1:2抵算有效发明专利数)。三年内获得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省知识产权奖(专利奖)的单位,或者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专利数量要求可减半。
5.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行为,无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为准)。
三、项目任务
(一)建立完善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机制
组建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小组,完善组织架构,加大经费投入,明确合作单位、参与人员和责任分工,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方案。贯彻《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国家标准。建立健全产学研服深度合作、重大事项协商决策、项目管理、知识产权独立财务核算等制度。提升本单位经营管理、专利管理、技术研发、市场营销等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
(二)开展信息检索分析与专利挖掘
建立专利信息化管理机制,收集专利和市场竞争信息,研判产业专利布局和竞争格局,识别技术研发方向,掌握技术热点与空白点。充分开展专利挖掘,通过技术分解、专利导航,为主要技术发展方向提供参考,研发突破一批牵鼻子、卡脖子关键技术,提高研发效能。
(三)开展高质量专利申请和布局
形成技术创新成果后,及时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对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及时开展专利申请和布局。建立健全研发活动专利全过程管理体系,从技术研发的源头至专利授权、驳回、撤回、终止,建立专利流程档案。落实专利申请前置评审和专利质量管控制度,撰写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加强专利申请过程跟踪,提高专利授权率。制定合理的专利布局策略,根据需要部署防御性专利。
(四)强化专利运用和保护
企业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推动专利技术标准化,并在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项目上登记备案专利产品,申请认定一批专利密集型产品。高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建立完善专利转化运用机制,完善收益分配制度,推动专利实施,促进专利价值实现。积极申报省级以上专利奖、科学技术奖等奖项。建立专利风险研判和防控机制,组建或依托专业维权团队,积极应对专利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发挥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效应
巩固和完善高价值专利培育机制,总结高价值专利培育的有效做法和经验,通过各类媒体宣传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效。举办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现场会或成果推介会,带动其他创新主体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
(六)绩效目标
1.在实施期内,围绕科技攻关项目或关键核心技术产出一批高质量专利(申请)和专利组合,发明专利申请和PCT专利申请增幅较初期不低于25%或每年申请数量不低于10件,不得出现非正常专利申请。
2.发明专利拥有量提升10%以上。
3.建立项目专利微导航分析报告/专利分析布局报告。
4.项目相关专利实施运用率(包括自行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下同)不低于80%。
5.项目实施期内,企业专利产品在国内同行市场的销售额进一步提升
四、申报立项
(一)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要求申报,通过“浙江知识产权在线”(https://zscqyjs.zjamr.zj.gov.cn/)报送。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设区市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项目初审,择优推荐。
(二)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立项评审,立项评审程序包括抽取专家、专家评审、结果汇总和提交审定等。
1.抽取专家。省局责任处室依据当年项目申报情况,从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抽取相关领域专家。专家选择遵循专业领域匹配原则,且应活跃在技术创新和高价值专利培育一线。
2.专家评审。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对申报项目的基础条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给出评审结果。专家评审全过程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
3.提交审定。省局责任处室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汇总,提出拟立项目建议,提交领导审定。
(三)省局对拟立项目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省局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复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公示及复核结果,经报省局领导批准,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立项文件。
(四)省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项目任务书应当明确项目内容、项目总投资、实施期限、财政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付方式、资金用途、验收考核指标等内容。未经省局书面同意,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任务书内容。
(五)项目实施期限为2年。
(六)项目立项后,省局按照《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分配因素实施细则》先行拨付支持资金的40%。
五、项目验收
(一)项目验收以任务书确定的任务和目标、实际运行的客观数据为主要依据,主要评价培育项目运行情况、相关技术和核心指标完成情况,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构筑产业核心竞争力、引领带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情况。
(二)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省局通知要求,通过“浙江知识产权在线”提交验收材料。
项目承担单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执行情况总结。
2.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省局根据项目任务书等约定组织验收,必要时,可以委托所在设区市局进行验收。
(四)项目验收评价按百分制计算,总分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验收等次为不合格的项目,应当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项目,按撤销处理。
(五)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60%尾款。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予以取消并追缴补助资金。
六、其他事项
省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实施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阶段的失信行为信息。申报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2
2023年度浙江省高价值专利培育基地建设
实施指南
一、申报主体
浙江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验室或省内高校、科研院所。鼓励前述主体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产学研合作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牵头申报主体是企业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应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具有较强的协同创新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已经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行业组织、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建立了长效合作关系,形成了协同创新组织体系。
2.近三年销售收入不足2亿元的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5%;销售收入在2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上一年度知识产权费用占研发费用投入的比例原则上达5%以上。
3.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利税额均不低于2000万元;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可不受利税额度限制。
4.应为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具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了规范化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含全资子公司人员)。近三年累计授权发明专利100件以上或核心领域PCT布局40件以上。
5.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行为,无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为准)。
(二)牵头申报主体是高校、科研院所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应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具有较强的协同创新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已经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行业组织、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建立了长效合作关系,形成了协同创新组织体系。
2.近五年拥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
3.具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在相关技术领域研发水平处于国内或国际领先,拥有与该领域相关的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获得省级相关研发平台称号(上述称号需经国家相关部委或省级厅局认定)。
4.在相关技术领域,以解决国家重点的“卡脖子”技术作为研发方向,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近三年累计高价值发明专利布局50件以上。
5.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行为,无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为准)。
三、建设任务
(一)建立完善组织管理体系
组建高价值专利培育基地建设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组建工作专班,强化软硬件设施保障,加大专利经费投入。结合自身发展规划,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基地建设方案,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行体系,确定高价值专利培育年度计划。建立管理高层例会制度,定期听取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报告,研究审议重大事项。优化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
(二)建立技术与专利联动推进机制
建立技术攻关与专利创造联动机制,开展关键专利、竞争对手和侵权风险分析,推动建立以产业数据、专利数据为基础的产业专利导航决策机制,引导创新主体通过专利导航指引科研活动。建立优化专利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强化创新工作的专利评价导向,将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PCT专利申请等产出情况纳入基地创新工作的核心评价指标。推动专利管理贯穿技术研发全过程,指引提高技术成果质量和及时转化为高价值专利,持续优化专利布局。
(三)强化产学研服融合联动
整合专业研究机构、技术机构、服务机构等力量,集聚各方专业优势,有效提高技术研发能力、专利挖掘培育能力,优化专利申请策略、文本质量,有力推动技术成果转化为高价值专利。
(四)推动专利转化运用与保护
开展专利价值评估,及时将适于产业化的专利技术运用于生产实践。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健全高价值专利实施激励机制,自建或接入知识产权运营交易平台,积极参与专利开放许可或公开实施,加快专利转移转化。推动以高价值专利为基础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明确高价值专利权利归属,避免权属纠纷。加强专利维权,完善专利风险防控和纠纷应对机制。对于拟进入海外市场的产品,提前进行专利侵权风险分析,及时规避法律风险,积极应对海外专利纠纷。
(五)强化产业和区域示范带动作用
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及相关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行业协会或其他产业发展联合体,探索组建专利池,强化高价值专利培育体系示范和引领作用。举办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现场会或成果推介会,加强高价值专利培育学术交流、技术研讨与标准宣贯,带动相关产业和区域创新发展。
(六)发挥高价值专利培育基地枢纽作用
搭建政府调研、决策机构与创新主体的沟通渠道,承接政府委托事项,为重大战略决策与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提供建设性意见。开展所属产业创新研究,促进产业技术、标准与发展的全方位交流合作。推动相关政策、指南与规划的制定。培养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运营与管理人才。
(七)绩效指标
1.建设期内,围绕科技攻关或关键核心技术,形成2-3个高价值专利组合,每个组合至少包含1件核心专利;发明专利申请和PCT专利申请增幅不低于30%或每年申请数量不低于15件,发明专利授权率不低于60%,不得出现非正常专利申请。
2.发明专利拥有量提升10%以上。
3.企业发明专利实施运用率不低于80%,高校、科研院所、实验室发明专利实施运用率不低于20%。
4.带动相关产业创新发展的成效明显,企业专利产品在国内同行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升。
5.建立高价值专利数据库,加强对高价值专利的跟踪评估,建立评估报告共享机制,推动产业链相关企业、创新联盟以及知识产权运营机构使用评价报告,促进高价值专利尽快面向市场转化运营。
6.培育基地每年度面向产业相关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专题培训不少于2场。
四、申报确定
高价值专利培育基地由省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基地管理遵循“诚信申请、公开受理、公正立项、择优支持、科学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一)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要求申报,通过“浙江知识产权在线”(https://zscqyjs.zjamr.zj.gov.cn/)报送。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项目初审,择优推荐。
(二)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立项评审,立项评审程序包括抽取专家、专家评审、结果汇总和提交审定等。
1.抽取专家。省局责任处室依据基地申报情况,从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且专家应活跃在高价值专利培育和创新创业一线。
2.专家评审。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对申报基地的基础条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给出评审结果。专家评审全过程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
3.提交审定。省局责任处室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汇总,提出拟建基地建议,提交领导审定。
(三)省局对拟确定的基地建设单位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有异议的,省局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复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公示及复核结果,省局下达确定文件。
(四)省局下达基地建设任务书,并指导培育基地编制2年运行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运行任务和绩效目标,每个运行周期签订一次任务书。
任务书应当明确基地建设内容、基地建设总投资、实施期限、财政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付方式、资金用途、验收考核指标等内容。未经省局书面同意,基地承担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任务书内容。
(五)建设期限为2年。
(六)签订任务书后,省局按照《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分配因素实施细则》先行拨付支持资金的40%。
五、基地考核
考核以任务书确定的任务和目标、实际运行的客观数据为主要依据,主要评价培育基地运行情况、相关技术和核心指标完成情况,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构筑产业核心竞争力、引领带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情况。
(一)基地承担单位根据省局通知要求,通过“浙江知识产权在线”提交考核材料。
基地承担单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高价值专利培育基地执行情况总结。
2.高价值专利培育基地经费决算报告。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省局根据任务书等约定组织考核。
(三)基地考核评价按百分制计算,总分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验收等次为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撤销处理。
(四)基地考核合格后,拨付60%尾款。未通过考核的项目,予以摘牌并追缴补助资金,取消其培育基地称号并予以公告。
六、基地运行与管理
(一)定期考核。由省局与市、县局和相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通过检查资料和实地考核相结合对基地进行定期考核评审,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级,对优秀的给予激励。
(二)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培育基地运行总体情况、任务执行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取得的成效、特色亮点工作、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培育基地年度工作报告经设区市局审核后报送省局。
(三)动态调整。省局每2年对培育基地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同意其进入下一轮运行周期。
七、其他事项
省局对基地承担单位实施信用管理。在基地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并记录基地承担单位在申报、建设、考核、评估等阶段的失信行为信息。基地承担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3
浙江省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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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研究领域名称+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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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分技术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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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区域优势产业链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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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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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申报 □联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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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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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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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县(市、区)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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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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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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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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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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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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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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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设区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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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二〇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