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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某区政府授权区拆迁改造中心负责拆迁改造的相关工作。随后,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获得了一系列的批复和许可,并逐步实施了一系列的征收工作。

某研究所的房屋为国有土地上房屋,位于上述项目的征收范围内。 2012 年,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拆迁改造区内的房屋整体实施征收。同年,该研究所不服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房屋征收决定。随后,该研究所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区政府制定的《某区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某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适用了已经被废止的市人民政府《关于某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的批复》作为补偿依据,涉案项目属于《征补条例》施行后开展的房屋征收项目,应当认定属于区政府适用法律错误。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欠缺,可以构成法院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然而,当涉及公共利益时,法律却为此留出了空间。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因此,本案中尽管房屋征收决定在补偿方面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本应该依法予以撤销,但鉴于房屋征收决定涉及公共利益,撤销征收决定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法院 最终确认房屋征收决定中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的部分违法,并责令区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在征地拆迁领域,地方政府享有一定的自由权限,但也要遵守法律相关规定。在遵守法律规定方面主要是行政程序的遵守,以及法律规范的适用是否适用了最新的法律规定,包括法律条文的适用是否正确以及是否符合条文所表达出来的含义,这个是行政机关必须要重视的,否则会与本案中的某地方政府一样,因错误适用法律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