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在市区工作或创业,持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红卡”),与用人单位签订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本人及配偶已在本市范围内享受过公有住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批地建房等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以及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或申请人本人领取过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的对象,不再享受该项政策。承租公有住房的必须先行腾退。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按高的一方享受一次。
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温州市区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业绩贡献等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五)领补。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与相关部门签订《温州市区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后购房)发放协议》,住房保障部门在登记备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上加盖“办理有限产权”章,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凭已加盖“办理有限产权”章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及《温州市区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后购房)发放协议》申请办理有限产权。凭已办理的有限产权复印件,申请领取购房补贴。购买商品房(期房)的,与相关部门签订《温州市区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后购房)发放协议》,住房保障部门在购房合同和发票上加盖“办理有限产权”章,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凭已加盖“办理有限产权”章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以及《温州市区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后购房)发放协议》申请办理有限产权。在商品房未交付使用前,凭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申请领取购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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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象:
在市区工作,个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无住房,具有副高(含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以上职称或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高层次人才;入选国家、省、市人才工程人才和在科技、文化、教育、卫生、技能等领域获得市级以上重要奖项的人才。
D类:市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国家级、省级重要奖项获得者〔科技类主要有: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省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文化类主要有: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长江韬奋奖、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子项2个:文华奖、群星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子项3个: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以及其他经市文化人才评审小组认定的文化艺术、文化遗产保护、新闻传媒、文学创作和理论研究等领域的国家级或国际最高奖项,以上奖项属个人的由获奖人享受购房补贴政策,属团体或作品的由起主要作用的1名负责人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教育类主要有: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卫生类主要有: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名中医,浙江省卫生领军人才。〕;市杰出人才与青年拔尖人才(原市突出贡献科技人才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以上培养人员;省级“海外工程师”;市“5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选;市“580海外精英引进计划”入选者;市级以上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五)领补。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与相关部门签订《温州市区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后购房)发放协议》,住房保障部门在登记备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上加盖“办理有限产权”章,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凭已加盖“办理有限产权”章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及《温州市区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后购房)发放协议》申请办理有限产权。凭已办理的有限产权复印件,申请领取购房补贴。购买商品房(期房)的,与相关部门签订《温州市区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后购房)发放协议》,住房保障部门在购房合同和发票上加盖“办理有限产权”章,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凭已加盖“办理有限产权”章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以及《温州市区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后购房)发放协议》申请办理有限产权。在商品房未交付使用前,凭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申请领取购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