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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部詐欺,係指保單持有人(如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其他 保險金請求權人)、保險輔助人(如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 險公證人)或其他往來對象於投保、理賠申請及保險契約存續期間 行使保險詐欺之行為。 2.內部詐欺,係指保險業之董事會成員、高階經理人、員工或保險業 務員勾結內、外部人士行使保險詐欺之行為。
十一、保險業應訂定保險詐欺風險表徵進行監控。當觸發條件時,保險業 應決定是否採行更深入之調查及行動查明事件真相,且將相關調查 行動適當地文件化。保險業應定期檢討保險詐欺風險表徵,以確保 監控機制之適宜性及有效性。 一般採用之保險詐欺風險表徵,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所示: 1.保戶因發生重要資訊未揭露或不實揭露之情事,而遭拒保、拒賠 或解除契約之內容。 2.保險金請求權人願意以較低金額之理賠金換取快速理賠之情事。 3.保險金請求權人提供不一致之陳述或資料予相關人員。 4.保險金請求權人於短時間內提出多個性質類似之理賠案件申請。 5.保險業務員、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銷售大量問題保單之情事 6.外部往來對象遭保戶投訴之情事。 7.外部往來對象營運狀況不佳或面臨財務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