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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研发〔2019〕2号

为加强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管,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和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和浙江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及《中国美术学院关于论文抽检中“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处理办法》(国美院发〔2018〕10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抽检盲审对象

1.所有硕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均属盲审抽检范围。硕士学位论文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按当年应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人数的25%实行盲审;博士学位论文100%实行盲审。

2.凡出现下列情况,均作为必须参加盲审的对象,且不占相关单位的当年抽检比例:

(1)此前已被抽中须参加盲审,办理延长学习期手续的;

(2)此前因学位论文评阅结果不合格,延期申请学位的;

(3)研究生的导师(主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曾在国家和浙江省相关单位的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在未恢复为正常抽检送审前,该导师(主导师)名下所有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均作为“盲审”必送论文。

二、抽检盲审时间

每年2-3月初研究生处将公布拟毕业生论文抽检盲审名单,由各院系收齐统一提交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将盲审的学位论文按一定格式编号,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抽检盲审要求

1.我校学位论文送审篇数为:博士3篇,硕士2篇。提交参加盲审的论文必须是一篇完整论文,且须经导师(主导师)本人签字同意。未经导师(主导师)审核同意的论文,不得提交。

2.盲审论文须隐去作者姓名与学号、导师姓名、“致谢”中的相关个人信息,保留学科专业名称及论文题目。盲审论文一般不退回。

4.申请学位者必须按时提交参加盲审的纸质论文或同版本的电子稿等相关材料,逾期不提交者,视为放弃当年的学位申请。

5.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时,各培养单位应将盲审评阅意见在答辩委员会上进行宣读,供答辩委员会成员参考。

四、盲审结果的认定及处理

1.学位论文评阅结果为合格的研究生,方可参加答辩。

2.学位论文评阅结果按如下方法认定:

(1)博士学位论文:送审的3位专家中,若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的评议意见为“不合格”,认定为“不合格论文”;若有1位专家的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则再送2位专家进行复议。若2位复议专家中仍有1位评议意见为“不合格”,认定为“不合格论文”。

(2)硕士学位论文:送审的2位专家中,若2位专家的评议意见为“不合格”,认定为“不合格论文”;若1份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则再送1位专家进行复议。若该复议专家的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认定为“不合格论文”。

3.盲审结果认定为“合格”的,方可参加预答辩或答辩。研究生可根据专家意见对论文继续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但不得修改学位论文的题目和关键词。

4.盲审结果认定为“不合格”的,应当延期申请学位。在规定学习期内研究生延期不超过二年。延长期限内,须对论文做出重大修改或重新开题。

1.若对送审结果持有异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可组织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复审,根据复审结果决定是否受理其学位申请。

2.同一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3年内有2人及以上论文盲审结果为不合格,暂停该导师(主导师)招收研究生资格1年。

3.学位论文初次盲审以外的盲审费用均由论文作者本人承担。

4.学位论文在盲审过程中,经查实存在抄袭、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取消其学位论文答辩资格,且不得申请复议,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5.负责和参与学位论文送审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阅人信息,不得向评阅方透露学位申请者及导师信息,维护论文盲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违反规定的按学校保密规定予以处理。

1.本规定为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的基本要求,各培养单位可在校级抽检范围之外,根据学科(专业)的具体情况提高学位论文盲审要求。鼓励各培养单位自主组织对硕士学位论文送审(可采用盲审或公开评阅等形式)。自主组织送审论文的结果认定规则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在送审前制定相应细则并提前告知相关研究生。

2.学位论文盲审的《评阅意见书》是学位论文申请材料的重要组织成部,应妥善保存。

3.本办法自2019年2月28日起施行。原《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盲审实施办法(试行)》(国美研发〔2012〕3号)同时废止。

4.本办法由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