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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随着新冠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的大爆发,美国资本市场出现巨幅调整,并曾在一周内数次触发熔断。在这一动荡的大背景下,多家在美上市的中国概念公司(" 中概股 ")又爆出造假新闻并遭遇做空。4月21日,美国证监会(" SEC ")发布题为"Emerging Market Investments Entail Significant Disclosure, Financial Reporting and Other Risks; Remedies are Limited"的公开声明 [1] ,直指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投资面临严重的信息披露风险、财报风险等,且投资人的救济手段极为有限。这一声明的出台,也一定程度折射出美国近年来政经局势的变化及对华态度的巨大转变——近年来国家安全、出口管制等法规频繁和重度使用,以及在贸易、金融等领域新构建的"铁幕"。另一方面,中国国内资本市场正处在新一轮的制度改革、优化创新的浪潮中——科创板的重磅推出、创业板注册制的酝酿以及新三板精选层等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完善,使新经济公司在国内上市融资的路径更加清晰确定。以上国内外局势的变迁及两相对比,相信会令不少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概股公司审视、评估自己未来的资本道路。

值此特殊时期,我们拟结合过往经验,对美股中概股私有化的路径选择、行政程序、考量因素等若干重大法律问题梳理、总结,以供参考。鉴于篇幅较长,文章将分为上下两篇,本文是上篇。

在一步式合并(亦称"长式合并",Long-form Merger)中,收购方新设子公司(Merger Sub," 合并子公司 "),通过与上市公司签署合并协议,并在履行若干程序后将二者合并,使上市公司退市。作为合并的结果,上市公司不再存续,其现有股份将被全部注销,其股东相应地将面临以下几种主动或被动的"选择":(1)从合并子公司收取合并协议约定的现金,作为注销股份的对价(这一过程也被形象地称为"挤出"(squeeze out));(2)将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上翻(roll over)到合并子公司层面,转而成为合并子公司的股东(能够实施这一选择的上市公司股东多为收购方自己和/或其关联方);或(3)在上市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投票反对合并(且后续亦不撤销),后续作为异议股东(dissenting shareholders),其股份将被注销,并根据上市公司注册地法律(如开曼公司法)要求依照评估的公允价值(或与公司另行谈判的价格)获得股份注销对价。具体交易方案如下图所示:

实践中,由于反向股票分割因不能彻底"挤出"小股东而难以实现全面收购,中概股更多地是选取一步式合并或两步式合并作为私有化方案。如上文所述,一步式合并程序相对确定、直接,为多数中概股私有化交易所采用;而两步式合并因在第一步要约收购阶段无需SEC审核,实践中也有若干公司采用。因此,若收购方相信其能够获得90%以上的股份(或投票权),则可考虑两步式合并完成私有化。但是,若收购方对能否获得90%以上股份(或投票权)并无把握,则两步式合并的私有化方案所花费的时间相较于一步式合并反而更长。当然,在选择具体的私有化方式时,有关交易方还需同时考虑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注册地法律、相关方商业需求等多项因素,在财务顾问、多管辖地律师、税务师等专业机构的协助下综合考虑、评估选择适合的私有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