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教科函〔2015〕7 号
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考评办法》(鲁财教〔2013〕81号印发),经商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同意,决定对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进行验收考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考评范围
2013年,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批准立项建设和自主培育建设的35个“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鲁教科字〔2013〕17号公布)。
二、验收考评办法
考评工作分“高校自评”和“统一考评”两个阶段进行。“高校自评”由协同创新中心牵头高校依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发展规划》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考评指标》进行。“统一考评”由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组织专家组进行,具体时间和步骤另行通知。
三、考评要求
相关高校要按照绩效考评办法,对照发展规划,在认真自查基础上,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实施成效汇总表》(附件2)及《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自评报告》(附件3);自行组织专家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情况进行打分,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考评指标及计分表》(附件1)。请将以上材料纸质版按附件顺序统一装订(一式5份)后,于2016年1月31日前报送我厅科研处,电子版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附件:1.
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考评指标及计分表.xls
2.
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实施成效汇总表.xls
3.
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自评报告.xls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