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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标准利率衍生产品交易规则》的通知

(中汇交发〔2014〕260号)


银行间利率衍生产品市场成员:

为推进利率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出标准利率衍生产品的批复(银市场[2014]41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制订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标准利率衍生产品交易规则》,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标准利率衍生产品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2014年10月31日

附件: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标准利率衍生产品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推进利率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8号)及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关于推出标准利率衍生产品的批复(银市场[2014]41号)等规定,就标准利率衍生产品交易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所称标准利率衍生产品是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指定的,到期日、期限等产品要素标准化的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合约。
1.3 标准利率衍生产品交易的参与机构应为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银行间市场成员。参与机构应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NAFMII主协议),中央对手方清算的交易适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集中清算协议。
1.4 参与机构交易标准利率衍生产品的应通过交易中心X-Swap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第二章 定义
2.1 合约要素
标准利率衍生产品合约的组成要素,包括合约代码、合约月份、交割日、最后交易日、新合约上市日、报价方式、单位报价量、单位变动点、交割方式、每日结算利率、挂牌基准利率、到期结算利率、到期结算金额等。
2.2 合约代码
交易系统中用于区分不同合约品种的代码,由合约指数和到期月份组成。如SS011M_1411,表示2014年11月份到期的1个月标准隔夜指数互换。
2.3 合约月份
用以确定合约到期的年份和月份,又称合约交割月份。
2.4 交割日
合约到期后,交易双方交割合约标的资产的日期,简称D日。
2.5 最后交易日
合约可以在市场上最后交易的日期,为交割日前一个营业日(即D-1日)。
2.6 新合约上市日
前一合约最后交易日的下一个营业日,即D日。
2.7 单位变动点
合约报价允许变动的最小值,即报价量最小变动单位。
2.8 每日结算利率
用于每日盯市估值的参考利率。
2.9 挂牌基准利率
新合约上市日合约的理论价值。
2.10 到期结算利率
合约到期用于交割结算的利率。
2.11 到期结算金额
到期交割时交易双方的应收应付金额。
第三章 交易产品
3.1 标准利率衍生产品合约(简称合约)包括1个月标准隔夜指数互换、3个月标准Shibor1W利率互换、3个月标准七天回购利率互换和3个月标准Shibor3M远期利率协议等。交易中心根据市场发展情况推出其他品种的,另行向市场公布。
3.2 合约采用收益率报价方式,单位报价量为5000万元人民币,单位变动点设为0.005%(即0.5BP)。合约以现金方式交割。
3.3 合约交割日(D日)为合约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三,如果这一天不是营业日,则为经调整的下一营业日。最后交易日为交割日前一个营业日(D-1日)。新合约上市日为旧合约最后交易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即D日),例如,2014年5月合约最后交易日为5月20日,5月21日2015年5月合约开始挂牌交易。
3.4 新合约挂牌基准利率为依据合约上市前一营业日交易中心利率互换收盘曲线推算出的对应计息期的远期利率。合约每日结算利率按以下方法确定:
(1)取当日最后1小时成交的加权价格,该时段因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交易中断的,扣除中断时间后向前取满相应时段;
(2)若最后1小时成交笔数少于5笔,则取当日最后5笔交易的加权价格;
(3)若全天该合约成交笔数少于5笔,取最后一小时的(bid的平均+ ofr平均)×0.5;
(4)若无报价或出现其他难以确定结算利率的情况,则可取前一日结算利率(如为合约上市首日,则取挂牌基准利率)。
合约到期结算利率计算方法见下文。
3.5 1个月标准隔夜指数互换
合约代码:SS011M_1411、SS011M_1412等。
合约月份:最近12个月份合约,例如:
(1)当前交易日为2014年5月5日(5月第三个周三之前),挂牌交易合约为2014年5月合约至2015年4月合约这12个日历月合约;
(2)当前交易日为2014年5月26日(5月第三个周三之后),挂牌交易合约为2014年6月合约至2015年5月合约这12个日历月合约。
报价收益率:为预期的ShiborO/N的1个月复合利率(年化),用于计算复合利率的基准利率重置规则与基于ShiborO/N的利率互换相同,重置期的第一个营业日为该重置期的利率确定日。合约计息期尾日为交割日,计息期首日为计息期尾日往前一个月度对应日历日;合约计息期首日不按营业日准则调整。例如:
2014年5月合约的交割日为5月21日(第三个周三),合约计息期尾日为5月21日,计息期首日为4月21日,收益率即为4月21日至5月21日这一计息期的复合利率(年化),算头不算尾。
到期结算利率(R):
(略)

ShiborO/Ni表示计息期内第i个重置期适用的基准利率,ShiborO/Ni根据Shibor网(www.shibor.org)每个交易日公布的ShiborO/N利率值计算,计息基准为A/360;k表示计息期包含重置期个数;di在某一营业日后继一天也为营业日的情况下为“1”,在某一营业日后继一天为非营业日的情况下,等于自该营业日起(含该日)至下一营业日(不含该日)为止的日历日天数。D表示计息期包含的日历日总天数。
到期结算金额:合约到期结算利率/100*合约面值*A/360-合约成交价/100*合约面值*A/365。
3.6 3个月标准Shibor1W利率互换
合约代码:SS1W3M_1412、SS1W3M _1503等。
合约月份:4个最近的季月合约。例如:
(1)当前交易日为2014年6月5日(6月第三个周三之前),挂牌交易合约为2014年6月、2014年9月、2014年12月和2015年3月这4个季月合约;
(2)当前交易日为2014年6月26日(6月第三个周三之后),挂牌交易合约为2014年9月、2014年12月、2015年3月和2015年6月这4个季月合约。
报价收益率:为预期的Shibor1W的13周复合利率(年化),用于计算复合利率的基准利率重置规则与基于Shibor1W的利率互换相同,重置期首日的前一营业日为该重置期的利率确定日。合约计息期尾日为交割日,计息期首日为计息期尾日往前13周对应日历日;合约计息期首日不按营业日准则调整。例如:
2014年5月合约的交割日为5月21日,合约计息期尾日为5月21日,计息期首日为5月21日往前13周对应日历日(2月19日),收益率即为2月19日至5月21日这一计息期的复合利率(年化),算头不算尾。
到期结算利率(R):
(略)

Shibor1Wi表示计息期第i个重置期所适用的Shibor1W,Shibor1Wi根据Shibor网站(www.shibor.org)每个交易日公布的Shibor1W利率值计算,计息基准为A/360;k表示计息期包含重置期个数;di表示计息期的第i个基准利率Shibor1Wi适用于di个日历日,对于一个完整的重置期,di为7天;D表示合约计息期内共有D个日历日,即计息期间首日至尾日(算头不算尾)。
到期结算金额:合约到期结算利率/100*合约面值*A/360-合约成交价/100*合约面值*A/365。
3.7 3个月标准七天回购利率互换
合约代码:SR073M_1411、SR073M_1412等。
合约月份:4个最近的季月合约及不在季月循环里的最近的2个日历月合约。例如:
(1)当前交易日为2014年5月5日(5月第三个周三之前),挂牌交易合约为2014年6月、2014年9月、2014年12月和2015年3月这4个季月合约,及2014年5月和2014年7月这两个日历月合约;
(2)当前交易日为2014年5月26日(5月第三个周三之后),挂牌交易合约为2014年6月、2014年9月、2014年12月和2015年3月这4个季月合约,及2014年7月和2014年8月这两个日历月合约。
报价收益率:为预期的FR007的13周复合利率(年化),用于计算复合利率的基准利率重置规则与基于FR007的利率互换相同,重置期首日的前一营业日为该重置期的利率确定日。合约计息期尾日为交割日,计息期首日为计息期尾日往前13周对应日历日;合约计息期首日不按营业日准则调整。例如:
2014年5月合约的交割日为5月21日,合约计息期尾日为5月21日,计息期首日为5月21日往前13周对应日历日(2月19日),收益率即为2月19日至5月21日这一计息期的复合利率(年化),算头不算尾。
到期结算利率(R):(略)

FR007i表示计息期第i个重置期所适用的FR007,FR007i根据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每个交易日公布的FR007利率值计算,计息基准为A/365;k表示计息期包含重置期个数;di表示计息期的第i个基准利率FR007i适用于di个日历日,对于一个完整的重置期,di为7天;D表示合约计息期内共有D个日历日,即计息期间首日至尾日(算头不算尾)。
到期结算金额:(合约到期结算利率-合约成交价)/100*合约面值*A/365。
3.8 3个月标准Shibor3M远期利率协议
合约代码:SS3M_1412等。
合约月份:8个最近的季月合约、季月合约后的3年的12月合约及不在季月循环里的最近的2个日历月合约。
报价收益率:为预期的最后交易日Shibor3M的数值(年化利率)。
到期结算利率:为(www.shibor.org)网站公布的最后交易日的Shibor3M数值(年化利率),对应计息期首日为交割日,尾日为与计息期首日相对应的三个月后的日历日,计息期尾日不按营业日准则调整,计息期算头不算尾。
到期结算金额:(合约到期结算利率/100*合约面值*A/360-合约成交价/100*合约面值*A/365)/(1+Shibor3M*A/360)。
第四章 市场交易与价格
4.1 交易系统
标准利率衍生产品的交易系统为X- Swap系统。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标准利率衍生产品交易的用户管理、交易机制、订单管理、授信管理及市场管理等遵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新交易系统操作细则(试行)》(中汇交发[2014]30号)的规定执行。
4.2 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9:00-12:00,13:30-16:30。交易中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交易时间的另行公布。合约最后交易日交易结束时间与合约参考利率基准公布时间一致。
4.3 报价
标准利率衍生产品报价为匿名的限价报价,以订单的形式向交易系统提交。单笔报价量应为单位报价量的整数倍。
4.4 成交
所有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在交易系统中排列,符合授信要求的可点击成交。成交以单位报价量的整数倍达成。
4.5 成交合同
标准利率衍生产品的报价经交易系统成交后,交易合同即成立。交易双方可在本币交易系统查询成交信息并打印成交单。
4.6 市场价格
市场价格为交易中心根据市场成交数据形成的实际价格,或根据合理方式计算的理论价格。包括但不限于挂牌基准利率、每日结算利率、到期结算利率等。具体计算方式可参见本规则第三章内容。
第五章 交易后处理
5.1 交易确认
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应遵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交易确认规则》(中汇交公告[2012]38号)及相关细则在交易中心交易后处理服务平台完成交易确认。距离最后交易日不足4个工作日达成的交易,应在最后交易日中午12点前完成交易确认。自交易日起4个工作日未完成交易确认的,默认完成交易确认。
5.2 冲销
标准利率衍生产品的交易双方可遵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冲销规则》(中汇交公告[2012]38号)及相关细则在交易中心交易后处理服务平台完成交易冲销。
5.3 清算方式
标准利率衍生产品交易双方可自行选择实行双边自行清算或中央对手方清算。
5.4 结算交割
5.4.1 标准利率衍生产品采用现金交割方式。交割日一般为合约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三,若该日非营业日,则为经调整的下一营业日。
5.4.2 交易双方应依据交易中心按照到期结算利率计算的到期结算金额进行现金交割。若到期结算金额大于零,则为卖方向买方支付;若到期结算金额小于零,则为买方向卖方支付。
5.4.3 交易后处理服务平台生成的标准利率衍生产品交割单,是标准利率衍生产品交易的成交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交易双方应严格按照交割单记载的交割信息与账户信息履行成交合同。
第六章 风险管理
6.1 授信管理
标准利率衍生产品交易采用授信模式,由参与机构在交易系统中针对每一对手方设置额度,并针对各类合约设置风险系数。交易系统按照一定规则计算每笔交易占用的授信额度管理信用风险。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授信方式。
6.2 价格波动管理
交易系统设定每类合约的价格较每日结算利率(新合约上市首日为挂牌基准利率)的波动幅度,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调整价格波动幅度。
6.3 头寸报告
参与机构在达到或超过交易中心设置的头寸报告标准时,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备相关信息。头寸报告标准另行发布。
第七章 附则
7.1 交易中心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标准利率衍生产品交易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形的,及时处理并向人民银行报告。对于违反人民银行规定及交易中心关于利率互换交易相关规则的,交易中心有权采取约谈、暂停权限等措施。
7.2 交易中心根据国务院公布的节假日安排,发布相关合约的到期日、起息日调整公告,参与机构据以自行调整内部系统成交数据。交易中心对已成交交易不再调整成交明细和成交单,交易双方也无需再进行交易确认。
7.3 本规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7.4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