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问题:
2020
年
5
月
15
日,你公司
全资子公司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工程”)
德国子公司
Finoba Automotive GmbH
(以下简称“
Finoba
公司”)在德国地方法院申请破产,你公司直至
2020
年
6
月
24
日
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下属德国子公司破产申请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在
Finoba
公司破产对
上市公司的影响相关内容中,披露了中汽工程对
Finoba
公司存在
1,210
万欧元担保,未披露中汽工程及其子公司
对
Finoba
公司
2,960
万欧元委托贷款和
2,305
万欧元股东借款等影响事项,上述事项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8
日进行了披露。《公告》存在披露不及时、不准确情形。
你公司上述信息
披露违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规定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相关证券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1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