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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189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信息披露期满,仅征集到一个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如信息披露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由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如信息披露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应当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相关方,扣除款项不足以补偿相关方损失的,相关方可以继续追偿: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报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等情形的。 4.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如发生受让方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受让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与损失。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产权转让公告及所有披露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内容,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2)本方知悉并同意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的同时,应一并受让赤峰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2.99%股权、赤峰新胜风力发电有限公司33%股权和新疆天风发电股份有限公司17865.8309万股股份(占总股本34.96%)项目(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不受此条件限制);打包转让项目中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我方应继续受让其他项目; (3)本方知悉甘肃电力明珠集团有限公司拟同步转让其持有的甘肃新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30%股权,如上述股权转让项目先于本打包项目成交,则需征询上述股权转让项目受让方是否行使对甘肃新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5.46%股权项目的优先购买权,我方需自行了解上述股权转让项目进展; (4)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5)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要信息披露: 1.本项目与赤峰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2.99%股权、赤峰新胜风力发电有限公司33%股权和新疆天风发电股份有限公司17865.8309万股股份(占总股本34.96%)项目打包转让,若形成竞价,则竞价起始价为四个项目转让底价总和,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按照各项目转让底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2.意向受让方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的同时,应一并受让赤峰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2.99%股权、赤峰新胜风力发电有限公司33%股权和新疆天风发电股份有限公司17865.8309万股股份(占总股本34.96%)项目(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不受此条件限制 );打包转让项目中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意向受让方应继续受让其他项目。 3.甘肃电力明珠集团有限公司拟同步转让其持有的甘肃新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30%股权,如上述股权转让项目先于本打包项目成交,则需征询上述股权转让项目受让方是否行使对甘肃新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5.46%股权项目的优先购买权,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上述股权转让项目进展。 4.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http://l.cbex.cn/g32024bj1000891 数据来源: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