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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这是一个搅动中国足球大喜大悲的城市。2001年世界杯十强赛,五里河体育场曾是中国队的福地,2010年至今,这里的看守所则关押了一干涉及足球腐败窝案的官员、球员、裁判。此时的辽沈大地,一场旷日持久的足坛腐败窝案系列审判正在进行。
2012年2月16日,距离沈阳277公里外的辽宁省丹东市中级法院,一批足球反腐案件一审宣判。昔日的“四大名裁”、而今的“四大黑哨”陆俊、黄俊杰、周伟新、万大雪,分别被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五年零六个月、七年、三年零六个月和六年的有期徒刑。前中超公司总经理吕锋等5人分别被法院以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判处六年零六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
在这一系列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一支公诉队伍活跃庭上庭下,他们完成了足球案的审查和出庭支持公诉等任务,一审判决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情节、罪名均予以认定。
记者一行日前来到丹东市检察院,与足坛反腐案公诉专案组成员面对面,细梳案件的来龙去脉,探寻办案过程中检察官们鲜为人知的故事。
公诉“黑哨”专案组成立
“与铁岭抽调全省优秀公诉人参与办案不同,在丹东审判的案件全部由我院公诉人员承办。”丹东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李琦告诉记者。李琦是这次足球专案组里公诉队伍的“领军人物”,负责对具体承办案件的公诉检察官进行指导,对上对下的沟通协调,提出可行性意见等。
谈起案件的脉络,李琦直言,“王鑫在新加坡非法操纵足球比赛一案,是国内足球全面反赌扫黑的起点。”
2009年初,新加坡警方的一张红色通缉令,让王鑫成了揭开中国足球黑幕的角色。新加坡警方掌握了王鑫担任辽宁广原足球俱乐部总经理期间率队在新加坡联赛中操纵比赛的证据,并要求中国警方协助抓捕王鑫。
同年4月,王鑫被辽宁警方抓获,并供述了多宗自己在国内担任足球俱乐部管理者时做假球、赌球的犯罪事实。其中,2006年山西路虎客场1:5负于广州医药那场球是最早公布的假球。警方顺藤摸瓜,陆续掌握了多名涉案人的证据线索。鉴于案情重大且涉及多个省市,公安部指定王鑫等人案件由辽宁省公安厅管辖。
2009年10月16日,前广东雄鹰俱乐部总经理钟国健,最先被南下羊城的辽宁警方控制,10月19日,广州市足协官员杨旭因涉嫌行贿落网。
就在同一天,丹东市检察院选派业务精湛的公诉骨干组成的公诉专案组参与到整个足球专案当中,李琦、苏凤琴、纪昀、姜秀娟等公诉专案组成员共同担负起重担,同时受理了陆俊、黄俊杰、周伟新三起案件,后来又陆续主办了中超公司总经理吕锋和裁判万大雪两案。
忆陆俊:把“公正”改为“正常”
昔日绿茵场上握有生杀予夺大权的风云人物,如今沦为阶下囚,这些公众人物的变化给检察官们留下了深刻印象。
在这几人当中,公众最为熟悉的就是陆俊。1991年,年仅32岁的他就成为国际级足球裁判员,可谓前途无量,此后的陆俊也确实没有辜负众望,依靠自身的悟性和刻苦钻研的韧劲儿,业务能力愈来愈出众,执裁的场次和范围也越来越大。“金哨”,一度成为陆俊的代名词。
然而,就是这样一位声名显赫的“金哨”,当打假球、请求关照等请托裹挟着金钱袭来时,他内心职业操守的堤坝却轰然垮塌。
在丹东市检察院的公诉意见书里,主诉检察官有这样一段话让记者印象深刻:1999年8月1日,即将执法沈阳海狮队主场对深圳平安队这场比赛的被告人陆俊,于赛前接到了沈阳方面许晓敏打来的电话,对方的意图直截了当,就是让陆俊吹比赛时照顾沈阳海狮队,陆俊一句简单的“我知道了”,于赛后换来了主场俱乐部3万元的感谢费。其后数年间,上海申花、山东鲁能、广州松日等俱乐部轮番登场,面对直接表达或者间接请托,被告人陆俊只要听明白了人家要他干什么,并笑纳人家送上的钱财,就轻轻松松地完成了一桩桩交易。虽然这些交易并不是陆俊主动寻求的,请托方不知道也无法深究陆俊究竟帮没帮忙、帮了什么忙,但是,陆俊作为裁判员,明知各俱乐部或球队有求于自己手中执裁足球赛事的权力,而收受钱财,其行为的本质就是以权换钱。
丹东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苏凤琴告诉记者,陆俊和黄俊杰在答复请托人要求时略有不同,陆俊更含糊一些,常说“我知道了”,而黄俊杰习惯说“我尽力”。陆俊这一特点,在丹东市检察院提审他时的一段讯问笔录中体现得较为明显:
问:你把收受张建强贿赂的事实讲一下。
答:时间大约是2003年10月份左右,当时有一场球赛是上海申花队主场对阵上海中远队,我是那场比赛的主裁。赛前,张建强找到我,让我在比赛中给予上海申花队一些“关照”,使上海申花队赢得这场比赛,张建强还告诉我事后上海申花队那边能给我些钱。张建强和我说完后,我立即答应他说:“行,我知道了。”最终上海申花以4:1赢下比赛。赛后大约一周左右,我到张建强的办公室去,他在办公室给了我35万元人民币现金,并且告诉我这些钱是我在那场比赛中使上海申花队取得比赛胜利的钱,当时张建强还告诉我说他自己留了一半,我俩各分得35万元,然后我就把钱都收下了。
问:你是如何关照上海申花队的?
答:我没有关照,这种比赛4:1的结果是非常悬殊的,说明上海申花队很有实力。有录像为证。当时我罚上海中远队一张红牌,别人可能以为我关照了上海申花队,但是那张红牌罚的一点问题都没有。
问:你是否知道作为一个裁判员收受俱乐部给予的钱财是犯罪行为?
问:那你为什么还要这么做?
答:(长叹一口气,沉默3分钟)这个问题主要就是经不起诱惑;第二是裁判的工作付出和回报不成比例,心理不平衡;第三,大家基本都这样,基本都收钱,自己也就没把握住,法律意识淡薄。
问:你是否认罪?
答:我认罪。
问:你还有什么要说的?
答:我虽然收受了俱乐部的钱,但是我确实没有偏袒执法,都是正常执法,你们可以调取比赛录像,让专业部门予以鉴定,你们就知道我没有偏袒执法了。我吹比赛一直都很公正,球迷和相关部门都很认可,所以,我还是想强调我没有违法、违规裁判。
说到提审陆俊时的这段讯问笔录,苏凤琴回忆起一个细节,“当时陆俊还一直强调收了钱但是没有偏袒执法,若不信可以调当时的比赛录像”,但是当苏凤琴让陆俊看一下笔录无误后签字时,陆俊看到笔录中记下“我吹比赛一直都很公正”这句,他说:“把公正改为正常吧,因为我收了钱,就不可能公正了。”
说黄俊杰:犯罪体现三大特点
在中国足球裁判界,曾有“南黄北陆”的说法,其中“南黄”,指的便是来自上海的国际级裁判员黄俊杰。在张建强的提携及南勇的关照下,黄俊杰慢慢成为中国足球裁判圈里的一位“大腕”。
苏凤琴说:“黄俊杰的能力不是体现在如何确保公平竞争规则上,而是用在了如何取悦足协领导,如何保证与足协关系不错的豪门俱乐部的利益方面。”对此,黄俊杰对检察官曾有过这样的交代:“裁判员想帮忙的话从我的经验上讲能起到10%的作用。主要还得看场上的机会。例如可判的越位、点球、犯规之类的有倾向性地偏袒一方;或者利用判罚尺度掌握的不同,影响球队的情绪、进攻等等方式偏袒一方,方式太多了。裁判员本身执法的灵活尺度空间太大了,很多判罚只能由裁判员在现场主观判断,而且不可重复。”
苏凤琴归纳了黄俊杰的犯罪行为体现出三个特点:一是无一例外地作出了谋利承诺。对有关足球俱乐部想要赢球而找上门来的,黄俊杰均明知是要其利用执法比赛的权力给予关照;对有关人员想要从赌球中获利的,其也明知对方是看中了自己作为当值主裁判可以操控开球的先后、进球的数量。二是收受钱财的数额巨大。从查实的犯罪事实看,黄俊杰收受贿赂的数额大多数在10万元以上,几年不到即轻松收得人民币148万元。三是体现出权钱交易的性质。黄俊杰身为足球比赛的执法裁判,只要听明白搞清楚了有关足球俱乐部和人员所求何事,哪怕在场上并没有偏袒或者并没有怎么关照,总能有所进账。正如其曾经交代“裁判员的执法公平公正只存在于裁判员的良心和职业道德之中”。
苏凤琴说,案发后的黄俊杰非常悔恨,面对检察官他曾痛哭流涕地说“我对不起家人,对不起社会和球迷,我唯独对得起的就是中国足协的官员”。
谈万大雪:“知名度”虽小,收钱却毫不含糊
比起陆俊和黄俊杰,周伟新和万大雪的“知名度”显然小了些,丹东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纪昀是周伟新案的承办人,他印象中的周伟新很爱笑,“他心理状态一直不错,供罪态度也较好。”
“万大雪积极退赃的意识较强,曾主动提着一手提箱现金到公安机关自首。”苏凤琴说,虽然这两人“知名度”相对小些,但他们收起钱来却毫不含糊。在检察机关提审万大雪的一次对话中,可见其收钱及操纵比赛的过程:问:你把收受河南建业足球俱乐部贿赂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讲一下。
答:2009年8月27日的中超比赛,是河南建业对阵重庆诗仙太白,比赛是在郑州打的,这场比赛是我执法的。我是在比赛前一天到的郑州。当天晚上,在我住的宾馆房间里,我接到了河南建业总经理杨楠打给我的电话。在电话里,杨楠告诉我:“这场是我们的主场比赛,请关照一下我们河南建业队。”我当时就明白杨楠的意思了。我在电话里就告诉杨楠:“行,没问题。”然后就没有再和杨楠说什么了。最后是河南建业队赢了。这场比赛结束我并没有当天就走,在比赛结束后的第二天上午,杨楠到我住的酒店来找我。在酒店房间里给了我5万元人民币。
问:你在执裁这场比赛的过程中是否关照河南建业队了?
答:这场比赛我主要是通过控制比赛的节奏,通过吹罚比赛,让比赛向有利于河南建业队的方向发展。另外我在河南建业队球员犯规的时候,尽量吹罚得比较宽松,这样河南队在场上就比较占优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