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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而引发纠纷在生活中比较常见的,通过大数据分析,目前我国法院受理的案件当中,民间借贷纠纷的数量占比是最大的,这里面主要是因为欠款人未按照约定去偿还本金利息,然后出借人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并执行。那么我们在借钱的时候要怎么做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本期栏目邀请了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龙翔律师为我们谈谈有关生活中借钱的那些事。


律师解读

问:

借钱有时候确实也难免会发生纠纷,那么我们在借钱的时候要怎么做才能保障到我们的权益呢?

答:

首先第一个一定要保留书面凭证,比如最常见的借条或欠条,第二个要留存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第三如果是大额的借款最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例如车辆、房屋或者第三人连带保证的方式。

问:

欠条和借条在法律上有什么不同吗?

答:

借条是能够直接证明双方具有借贷关系,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所以借条持有人向法院主张借款关系要求还款起诉时,只需提交借条作为证据,依据借条陈述相关借款事实即可,无需对方认可,也无需对借条的形成原因进行举证,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条所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能轻易否定借条的证明力。

欠条则因其形成原因的多样性,其本身无法表明债权债务形成的真实原因,欠条持有人向法院主张起诉借款关系要求还款起诉时,除了出具欠条以外,还需要向法院陈述欠条形成的有关事实,并提供欠条形成的合法性依据,亦需要对方认可或者不否认,此时法院才会认定此欠条的证明力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若对方否认,则借款人还需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否则可能存在败诉的风险。

问:

在书写借条或者欠条我们要注意哪些内容?

答:

无论是欠条还是借条的签订,一定要注明出借的金额、利息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偿还时间、对方姓名及身份信息住址,违约责任,管辖的法院,有保证人的要最好注明保证人身份。

问:

借款利息在法律上是否有相关规定呢?

答:

若借贷双方都是个人的情况下,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均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双方约定的利息,则利息的标准是不超过LPR也就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问:

观众们可能比较好奇,如果要打官司的话聘请律师,律师费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呢?

答:

目前来说,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所以一般情况下作为原告为诉讼聘请律师的律师费不能要求对方承担,但是如果是双方之间有明确的约定,则可以向对方主张。比如在欠条或借条中约定:如因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利息而引起诉讼的,出借人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这种情况是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所支出的合理范围的律师费用。

问:

有些当事人持有欠条多年,能否通过诉讼解决呢?

答: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如果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如果没有提出,法院也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依法审理判决。所以,作为原告如果通过协商不能处理的,则要尽快向法院起诉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