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先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曹先生犯贩卖毒品罪,购毒人员小张(化名)通过自己开的网店及微信联系小严(已判刑),微信名为“逗逼333”,向小严求购一支“犀牛G点液”,后经商定,根据小严发送的商品链接在淘宝网下单并支付210元,后小严联系华先生(另案处理),华先生联系金先生(另案处理)上述毒品的货源,金先生又联系被告人曹先生以65元的价格向曹求购一支“犀牛G点液”。
曹先生经手机微信联系以60元的价格向孔先生求购一支“犀牛G点液”,由杨通过快递从四川省成都市寄送至小张提供的地址杨浦区飞虹路。民警在杨浦区通北路中通快递同济分站查获上述快递包裹,内有“犀牛G点液”一支。经称重及检验,查获的“犀牛G点液”净重1.89克,从中检出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成分。
证人小严的证言证明,一名叫小张的买家在小严的淘宝网店订购一支“犀牛G点液”,小张按照小严要求拍下其他商品链接并支付了210元,后小严联系华先生(微信名为“狮子座的小叔叔”),以150元的价格向华先生求购一支“犀牛G点液”,并将小张的收件地址提供给华先生,小严的微信名为“逗逼333”。
证人华先生的证言证明,微信名为“逗逼333”的人与华先生微信名为“狮子座的小叔叔”的账号联系,向华先生购买一支“犀牛G点液”,价格是150元,对方将客户的收货地址和姓名发给华先生。后华先生以75元的价格向微信名为“第六感的追求者”的人求购一支“犀牛G点液”,并将上述收货地址和姓名发送给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