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专题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渝水规范〔2023〕3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编制质量,促进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技术审查过程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专题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经2023年6月13日第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重庆市水利局
2023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
移民安置规划专题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专题成果质量管理,增强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报告编制、审查等单位(机构)的质量意识,提高报告成果编制质量,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移〔2014〕114号)、《重庆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渝水〔2019〕102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专题成果质量评价是指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细则、建设征地实物调查报告等专题成果质量进行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水利局负责审批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专题成果质量评价。区县负责审批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的部门可参照开展。
第四条 重庆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全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专题成果的质量评价工作和发布质量评价结果,其内设机构或受其委托的审查单位(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专题成果质量评价工作。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利水电移民机构(以下简称区县水利水电移民机构)应把好申报成果初审关,对转报的成果真实性负责,报告编制单位对提交的成果质量负责。
第五条 评价依据为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现行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等。
第二章 评价方法、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
第六条 评价采用技术赋分的方法,由审查机构组织评审专家组按评价主要内容进行赋分(见附表1—4),并提出技术评价意见。
第七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前言、概述、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实物指标、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城(集)镇迁建规划设计、工业企业处理、专业项目处理、防护工程、水库水域开发利用规划、水库库底清理、实施总进度与年度计划、实施管理、水库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公众参与、附图附件等。
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前言、概述、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及实物指标、规划设计依据和原则、移民安置总体规划、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城(集)镇迁建规划设计、专业项目处理、征用土地复垦及耕地占补平衡、后期扶持措施、水库库底清理、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移民生产生活水平预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投资概算、实施组织设计、公众参与、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附图附件等。
实物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前言、实物调查范围、调查依据、调查组织、调查方法、调查成果、比选方案的实物调查成果、调查成果评价、意见及建议、附图、附件及附表等。
实物调查细则主要内容包括概况、建设征地处理范围、调查依据、社会经济调查、调查方法、实物复核公示确认、调查精度、组织分工、调查计划、提交成果、调查表格和附图等。
第八条 评审专家组由组长和成员组成,组长根据成员专业评审意见对所有评价内容进行赋分,成员对负责专业评审的评价内容赋分。若建设项目不涉及某项评价内容,则该项内容的分值采用同比例扩大系数折算到其他评价内容(详见附件1备注);若某项评价内容有多位评审成员,则该项评价内容得分取该项内容所有评审成员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评价综合得分由组长得分和成员得分取加权平均值,组长和成员权重分别为0.30和0.70。
评审专家对某评分项的技术赋分低于该项总分的百分之六十,则应注明扣分理由。
第九条 审查机构在评审专家组赋分的基础上,确定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技术性评价总分100分,其中得分80分(含80分)以上为合格,60~80分(含6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对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退回申报单位,由其按要求修改完善报告后依程序重新申报;对评价结论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的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修改完善报告后,由审查机构组织评审专家组组长或专家组复核。
第三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建立征地移民安置专题成果质量季度公示制,即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视情况在重庆市水利局外网上公布上季度征地移民安置专题成果质量评价结论。
第十二条 报告编制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1年(1月1日—12月31日,下同)内存在项目成果质量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或同一项目成果质量评价结论为基本合格、但累计两次修改成果仍未通过评审专家组复核的,重庆市水利局将约谈其负责人。
(二)1年内有2个(含2个)以上项目成果质量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重庆市水利局将约谈其负责人并报送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公开期自被第二次认定为不合格之日起1年。
第十三条 区县水利水电移民机构、项目法人应配合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做好相关专题报告。若同一个区县在1年内累计两次出现成果质量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或同一项目评价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但累计两次修改成果仍未通过评审专家组复核的,重庆市水利局将约谈其负责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大中型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征地移民
安置规划报告技术性评价赋分表
2.重庆市大中型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征地移民
安置规划报告技术性评价赋分表
3.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征地
实物调查报告技术性评价赋分表
4.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征地
实物调查细则技术性评价赋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