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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四川省委:

您委提出的关于将四川省法定婚假延长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婚丧假规定最早见于 1959年原劳动部《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59〕中劳薪字第67号),其中规定“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的天数,不发给工资”。1980年,原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进一步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根据 1980年原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80 劳总薪字 29号)的规定,四川结合实际,印发了《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川劳险〔1993〕95号),对婚假进行了调整,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目前,我国劳动者除每年享有 115天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外,还可以享受5-15天的带薪年休假。实践中,不少职工结合现行休息日、节假日及带薪年休假等假期筹办婚事、照顾关怀亲属。

但正如提案中所说,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跨市、跨省甚至跨国婚姻,异地嫁娶现象增多。废除 “晚婚假”后,国家法定的3天婚假已不适应实际需要的问题。建议对四川省婚假制度进行调整,更好地保障年轻人举办婚礼。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国家研究婚假和丧事假制度调整意见

感谢您委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