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是个残障人士,自家楼梯离房后的山坡很近,一到下雨总是提心吊胆,经过一番“考察”,老张决定将自家楼梯改建在与隔壁老王相邻的过道上安全一些。老张认为,这个过道平时也是自己一家人在用,改建个楼梯应该没啥。可是过道上隔壁老王家放了一些木料以及杂物,在老张协商请老王清理时,老王却坚决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于是老张找到司法所诉说苦衷,希望能得到解决。
在调查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事情并非老张说得那样简单,老张和老王为了这个过道已经闹到多年,甚至对簿公堂,虽然最终法院将过道使用权判给了老张,但邻居老王始终不服气,更别说清理楼道让老张改建楼梯了。
为解决老张家的安全隐患,彻底化解双方因过道产生的矛盾,两河司法所决定运用“三力联调”工作机制,联系到饶峰法庭的法官、两河派出所的警官、两河社治办的干部以及社区调委会的调解员,组织老张和老王进行调解。
老张认为,这个过道的使用权人民法院已经判给了自己,自己有权在过道修楼梯。老王则表示不服,认为法院判错了,而且自己家的水池在过道尽头,老张修楼梯把地一占,如果今后清理、修理水池怎么进去。
针对老张与老王双方的争议,调解人员首先向双方阐明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再针对老王家水池的实际情况向双方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最终,通过调解人员的说理普法,耐心疏导,老张与老王达成了和解意向,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调解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相邻权纠纷。所谓相邻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收益人,因一方对自己所有或占有、使用、收益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收益时,享有的要求对方给予必要方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既是相邻各方正确行使相邻权、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同时也是人民法院正确处理相邻纠纷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就是涉及到通行的问题,邻里通行关系是最常见的一种相邻关系,通行是维持人们正常生产生活的前提条件,如果通行权被侵害,那么正常的生活秩序便会被打乱。
遇上相邻权纠纷,能够自行协商当然最好,如果协商不成,应尽快到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反映,利用调解方式进行解决。如果邻居依然顽固不化,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是一定会保障受侵害一方的合法权益的。
主办: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石泉县人民政府政务信息中心
地址:石泉县城关镇人民路1号 邮编:725200 联系电话(网站):0915-6311539 投稿邮箱:
[email protected] 便民服务热线:12345
备案编号:陕ICP备2021005426号-1 网站标识码:6109220038
陕公网安备 61092202000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