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Peer-to-Peer)是一种借助网络技术和信用评估技术,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型,依靠互联网的力量,P2P借贷平台将借款人和放款人有效地联系在一起,为借贷双方创造了可观的价值。
P2P最早由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首创,早在1976年,尤努斯教授个人低息贷款给贫困的孟加拉村民以保护他们免受高利贷的盘剥。最后他在国有商业银行体系内部创立了格莱珉分行,开始为大众提供小额贷款业务。
P2P发展历程
根据 2016 年 8月银监会等四部委发布的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P2P 借贷属于民间范畴,受合同法 、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
国内P2P平台运营数量(数据来源:wind 2018.09.04)
在中国,最早的P2P网贷平台成立于2006年。在其后的几年间,国内的网贷平台很少,鲜有创业人士涉足。直到2010年,网贷平台才陆续出现了一些试水者。
2007-2011起步期:P2P行业发展缓慢,网贷平台数量大约在 60 家左右,活跃的平台只有不到 20 家,平均月成交金额为 5亿,有效投资人约为 1万人左右。许多创业者没有民间小额贷款的经验,因此他们采取的是纯线上模式,导致出现了一个借款人在多个平台同时申请借款的情况普遍。
2012-2015野蛮扩张期:大量投资机构、风险资本开始关注进入行业,他们主要借鉴网络借贷线上经营的经验,线上进行融资,线下进行放贷,在风控方面还没有采用大数据征信,基本上都是实地考察项目,包括抵押物、企业经营情况等。2013年提出互联网金融这概念,很多从事民间借贷、小贷公司、银行以及融资担保行业从业者开始进军P2P网络借贷行业,平台数量迅速增加,伪平台与真平台并存,泡沫较为严重。
2016-今,由乱而治期:随着P2P投资理财行业竞争的进一步加剧,各个平台开始进入群雄逐鹿,剩者为王的时代。其标志性事件就是2015年7月18日国家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份《指导意见》是P2P乃至互联网金融的纲领性文件。在该份文件的指导下,网贷行业监管细则以及随后关于存管、 备案、信息披露三大主要配套政策陆续落地。这一阶段P2P发展呈现行业细分更加明显,马太效应下平台数量减少,预期收益下降等特点。
2017年,我国P2P市场贷款总规模大约4300亿美元,是全球最大的P2P市场,贷款规模超过其他主要国家之和。
行业三次爆雷折射深层次问题
目前为止,我国P2P历经近3次“爆雷”潮,虽然导火索有所不同,但总的来看其折射的深层次问题具有一致性:基于互联网的开放性,使缺失有效监管的P2P偏离本质,由信息中介衍变成信用中介。
全国停业及问题平台趋势数据来源:wind 2018.09.04
第一次 2013年宏观经济下行,市场换挡趋势明显,处于监管真空期的P2P平台容易出现自融、假标、庞氏等违法经营手段,最后造成提现困难、卷款跑路等问题。
第二次2014-2016年由于我国网贷准入门槛较低、在监管不断加强的环境背景下,大量违规操作平台风险暴露,继而出现跑路行为,行业迎来第二次大规模清晰。
第三次2017年至今受宏观流动性退潮,投资者信心降低,P2P行业面临深度清理。随着国家金融去杠杆持续推进,流动性全面退潮,信用风险压力提升, 逾期率高加剧了P2P平台偿付危机。
P2P问题平台类型 数据来源:网贷之家2018.08.31
异化后的P2P行业矛盾
P2P借款公司作为平台及中间商;借款和贷款行为发生于线上,当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时,P2P平台利用大数据等技术筛选出信用资质较好的借款人,并将借款信息发布到自身平台上,共投资人决策,借款合同直接为借、投双方,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只负责审核借款人资质、信息披露、撮合交易和收取信息服务费。
正规的P2P作为中介平台应该不存在资金链压力和挤兑风险。我国P2P由于长期处于监管真空,加之金融基础薄弱,在P2P模式在普及之后逐渐出现变质现象,具体表现为:
首先,通过发行虚假标的募集资金,开展虚假宣传,夸大、扭曲融资渠道、性质、目的、收益等。募集后构建资金池,资金投向不明确,要么是快速集资后捐款跑路,要么是将资金用于平台的关联项目或实际控制人,要么是将非法集资用于返还本息、支付员工宣传成本,形成庞氏骗局 。
其次由于我国目前的征信系统尚不成熟,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数9.3亿,仅4.6亿人有信贷业务记录(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截止到2017年8月),征信数据覆盖率较低。此外,P2P平台不能直接对接央行征信系统,如果自身没有绝对的信用数据控制能力,对客户的还款把控能力十分有限。除了征信能力以外,2016年《暂行办法》中明确过去平台尝试的自行担保、提取风险准备金等模式不再,短期内弥补风控的能力不足。
未来监管政策方向
P2P作为传统金融的一种补充模式,对服务实体经济,激发市场活力一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发展普惠金融,P2P在合理的法律法规监管和引导下,可以实现支持小微企业和长尾客户的融资需求,达到金融创新,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一、实现金融机构常态化监管
一是监管机构要让准入门槛规范有效,在监管层面对平台的最低运营资本、客户金管理运营、客户信用风险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二是平台的关键信息披露做到全面透明、动态及时:如每个月的出借人数量、金额、无担保借贷比例、新增借贷的平均利率、上个月的平均违约比例等。三是设置投资者保护条例,要求P2P公司对相应风险事故设置相应预案,平台有明确的投资处理政策、专员,允许特殊情况下投资者的单方面解除合同等条件。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 完善征信制度
目前我国的征信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与西方欧美先进国家相比差距还很大,需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有公信力的征信服务机构,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征信服务,切实发挥征信服务金融运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对个人信用制度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和领导上,要尽快建立设置科学、灵活、规范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强制征信数据源的控制者制定相应的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充当信用立法方案的提议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让征信数据合乎市场规律的商业化。
三、加强投资者教育
首先,监管机构要有针对性地加强知识普及,加强对骗局案例的收集分类及原因、应对方法分析等,用实例实证进行反面教育,警醒投资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内容,创新形式,将制度规则等内容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传播。同时,探索开展有针对性、有区别化的教育。比如,对于金融、法律知识和市场经验缺乏的投资者,着重进行基础知识教育;对风险意识匮乏群体则着重开展风险防范教育等。
此外,平台自身应该及时提供相关风险状况细节,并对投资者进行持续系统的教育,探索建立投资者教育调查、评估机制,进一步完善投资者教育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