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生范围
自治区所辖县及县级市。
三、招生对象
初中三年户籍、学籍均在县或县级市就读的少数民族应届初中毕业生,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四、招生方式
民大附中中考招生工作纳入各地普通高中统一报名、考试、招生管理,与当地示范性高中招生同批次录取,民大附中不再组织任何形式的单独考试、单独录取。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分省(区、市)招生计划、结合考生报名情况,依据当地考试招生办法择优录取,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在省际之间交叉调剂录取。除正常统一录取学生外,不得招收插班、择校、共建、借读、艺术体育特长等类型学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家长收取与招生挂钩的费用。
招生录取工作要接受生源省(区、市)中考招生办公室和社会监督,拟录取名单(考生姓名、民族、户籍所在县区、学籍所在中学、中考成绩等信息)在生源省(区、市)中考招生网站、民大附中网站和北京市中考招生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民大附中要于2019年10月底前将当年招生计划执行情况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五、严格执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民大附中要以各有关省(区、市)经公示无异议的招生录取名册为依据,于2019年9月底前将录取名单报北京教育考试院中考招生办公室备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备案信息为依据,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录取学生转接学籍并统一管理,确保“人人有籍,籍随人走”。在办理学籍过程中,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部给予必要的协调指导。
六、民大附中跨区域招收的少数民族学生按规定完成高中阶段学业后,参加高考统考招生的学生,毕业当年可在北京市参加高考,其高考报名、考试等相关工作由北京市考试招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参加高校自主招生、综合评价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和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特殊类型考试招生的学生须返回原籍参加高考。本人自愿返回原籍参加高考的,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安排落实好学籍转接、学分认定、报名、考试和录取等事宜,北京市考试招生部门和民大附中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七、民大附中跨区域招收的少数民族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取得北京市高中学籍并在北京市参加高考统考招生的,高考招生计划由教育部在“贫困地区民族专项”计划中单列安排并下达。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单列招生计划组织实施单独录取,未录取的学生返回原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