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在便利社会公众生活、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创造就业机会的同时,也产生了系列问题。突出表现为部分共享经济企业出现内控不严、卷款跑路等情况,带来客户隐私信息泄露、资金损失等问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殷兴山在今年的提案中提出上述问题。
殷兴山对《浙商》全媒体记者表示,随着移动互联网以及移动支付的普及应用,共享经济获得了大规模的发展,已深入社会公众衣食住行各个领域,对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产生深远影响。共享经济在便利社会公众生活、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创造就业机会的同时,也产生了系列问题。突出表现为部分共享经济企业出现内控不严、卷款跑路等情况,带来客户隐私信息泄露、资金损失等问题。
他认为,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方面,部分客户资金被非法挪用。部分共享企业短期内利用大量风投资本,通过倾销、补贴、过度宣传等手段快速抢占市场。在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共享雨伞等共享经济形态中,共享企业为了控制运营成本、防范消费者道德风险行为,向消费者收取押金或预付资金,虽然个体资金数量不大,但互联网渠道传播速度快、涉及面广、用户量大,在短期内就能形成大规模的资金沉淀,一些企业甚至将收取客户押金异化为非法集资的工具。目前,对共享经济中沉淀资金的监管尚无详细规范,已经发生大量客户押金退回时间长、客户资金被非法挪用等异常状况。
另一个必须引起关注的突出问题是客户隐私信息泄露。一些共享企业在向客户提供共享服务的同时,精确掌握了大量的客户信息,如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出行时间、出行线路、租房时间、租房地点等隐私信息。而共享企业基本由技术公司转型而来,信息保护意识不强、保护机制不健全,极易发生信息泄露事件。公安部门破获的案件中,已经发生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内外勾结,相关信息出售给犯罪分子的情况。
殷兴山认为,需要推动出台相应监管政策,趋利避害,促进共享经济行业的健康发展。他提出了三条建议:
一是加强客户资金监管。共享经济行业主管部门应牵头出台客户资金监管的制度办法,同时要求相关企业健全客户资金管理具体操作规定,明确客户押金、预付资金收取、退还、使用管理要求,尤其要明确客户资金不得与企业自有资金混淆使用。相关规定的建立和执行,作为准入和日常监管的重要条件。司法部门应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共享经济中共享企业收取的客户押金、预付资金的归属权,以及挪用该类客户资金的法律责任,保护客户资金安全。行业主管部门应引导企业采用免收押金、即押即退等方式向客户提供服务。
二是强化客户信息安全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要求相关企业健全客户信息安全管理操作规定,督促企业加强内部岗位控制、“最小化”原则采集客户信息、采取可靠的技术手段保护客户敏感信息。该规定的建立和执行,也作为准入和日常监管的重要条件。
三是明确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出现内控不严、资金链断链、企业主跑路等特殊原因影响客户资金及信息安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共享经济企业注册地政府应担负起属地管理责任,参照互联网金融风险处置模式,建立联动机制,由政府牵头,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工商、宣传、金融等部门,实施联合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保护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减少损失。同时,加大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做好维稳工作。
(文章来源:世界浙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