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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1-12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的,可以从事一定范围内的内地法律事务。日前,司法部下发 2021 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管理试行办法》,符合条件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后,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申请并从事律师执业。

一、制度背景

2020 8 1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等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试点工作,符合条件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的,可以从事一定范围内的内地法律事务。 2020 10 5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对大湾区内地九市律师职业试点工作中申请执业、执业管理和组织实施等作出明确规定,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后,可受聘于大湾区内地九市律师事务所或者大湾区内地九市的香港、澳门与内地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内办理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务(含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 2020 11 6 日,司法部发布第 7 号公告,将举行 2021 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 2020 11 19 日,司法部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宣介会在深圳市召开。

2021 7 31 日,首次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顺利举行。 9 28 日,为规范、有序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省司法厅发布关于征求《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12 15 日,省司法厅印发《关于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二、 制度意义

试点制度的出台,是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及 2019 年修订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对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充分发挥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的专业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试点制度的实施为当事人寻求法律服务提供了便捷,打破三地深度交流与合作的障碍和樊篱,促进三地特别在法律领域联系合作的进一步深化;另一方面,通过港澳法律工作者深度参与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加强内地律师与港澳法律工作者的交流合作等,可以有效推动大湾区国际贸易、跨境金融、互联网金融等涉外高端法律服务发展,提升大湾区律师的整体国际竞争力。

三、 业务范围

根据《试行办法》规定,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内,办理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诉讼案件。诉讼案件为位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的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和有关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案件范围参照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港澳居民可以在内地人民法院代理的民事案件范围执行。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内,办理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非诉讼业务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所地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或者登记地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三)标的物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四)合同履行地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五)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商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六)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内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商事仲裁案件。

持有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人员办理上述法律事务,与内地律师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

四、 执业条件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申请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律师执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三)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经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认许,在律师、大律师登记册上登记,且未被暂时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大律师,或者在澳门律师公会有效确定注册的执业律师;

(四)具有累计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五)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不良名誉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

(六)能用中文书写法律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七)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参加广东省律师协会不少于 1 个月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五、执业管理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可以受聘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或者大湾区内地九市的香港、澳门与内地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不得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可以成为大湾区内地九市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接受广东省司法厅及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参加年度考核,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接受 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施行日期

《试行办法》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