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
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特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检查的规定。
◆条文释义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对保障后续安全生产尤为重要。有必要作出专门规定,明确提出严格要求。
一、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施工的要求
根据本法有关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计,予以批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不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凡属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变更和调整的,都必须编制施工调整方案,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这是对施工单位提出的法定要求,施工单位必须遵守。这也是保证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质量的基础。 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在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都没有问题的前提下,整个项目的质量状况最终决定于施工质量。在实践中,不少建设项目的质量问题,都发生在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因此,施工单位应当严把施工质量关,做好施工的各项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一般来讲,施工单位应当围绕以下主要方面进行施工管理:一是安全设施的施工必须按照设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否则不准开工。二是开工前必须编制分工计划,逐级向下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同时进行对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的横向交底,并有相应的交底记录。三是加强施工全过程控制,分别对基础施工、结构施工和装修三个阶段,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情况的中间检查。四是工程完成时,必须及时按原安全设施设计作出技术总结,并上报原审批单位。
对于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这些责任包括由施工单位对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给予修复和赔偿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由有关主管部门对违法施工的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责任;以及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由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负责。实行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要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质量承连带责任。
二、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的要求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验收,是指安全设施已经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准备交付建设单位投入生产和使用时,由建设单位对该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的检查、考核工作。这是安全设施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对安全设施质量控制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认真做好安全设施的验收工作,对于保证安全设施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和使用后的安全质量和效果负责,保证建设项目的安全进行。因此,本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的内容,主要是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设施进行施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等。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对于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但不合格的安全设施,建设单位不得将其投入生产和使用。否则,建设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促使建设单位按标准认真做好验收工作,本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包括可以对有关重要项目或重要部位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对验收结果进行核实。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条文释义
在生产经营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践中,对于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有关设备、设施存在的较大危险因素,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因不够清楚,或者忽视,是造成严重的后果的重要原因。因此,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这里的“危险因素”主要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各种因素。同时,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作业场所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的醒目位置,一目了然,让每一个在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或者该设施、设备的使用者,都能够清楚地看到,不能设置在让从业人员很难找到的地方。这样才能真正起到警示作用。而且警示标识不能模糊不清,必须易于辨识。
关于安全警示标志,一般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其目的是要引起人们对危险因素的注意,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我国目前使用的安全色主要有四种:(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也代表防火;(2)蓝色,表示指令或必须遵守的规定;(3)黄色,表示警告、注意;(4)绿色,表示安全状态、提示或通行。 而我国目前常用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其含义,也可分为四大类:(1)禁示标志,即圆形内划一斜杠,并用红色描画成较粗的圆环和斜杠, 表示“禁止”或“不允许”的含义;(2)警告标志,即“△”,三角的背景用黄色,三角图形和三角内的图像均用黑色描绘,警告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各种危险;(3)指令标志,即“○”,在圆形内配上指令含义的颜色——蓝色,并用白色绘画必须履行的图形符号,构成“指令标志”,要求到这个地方的人必须遵守该指令;(4)提示标志,以绿色为背景的长方几何图形,配以白色的文字和图形符号,并标明目标的方向,即构成提示标志,如消防设备提示标志等。国家颁布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矿山安全标志》等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这些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