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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然法学派

法学领域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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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 自然法 学派是一种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 法学流派 。产生于17世纪至18世纪欧洲 资产阶级革命 时期。主要代表人物有 荷兰 的格劳秀斯、斯宾诺沙,英国的霍布斯和洛克,意大利的贝卡利亚,法国的 孟德斯鸠 等。强调人的理性.人性,人的权利,主张依据自然法制定法典,提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罪刑法定 等原则。认为人类一直在追求 享乐主义 功利主义 ,追求快乐,避免痛苦。 [1]
中文名
古典自然法学派
代表人物
H.格劳秀斯、Bde斯宾诺莎
领    域
法制史

学派简介

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 启蒙运动 和革命斗争中,代表 新兴资产阶级 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一称 自然法学派 。所以称“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为了与其他时代(古代、中世纪或20世纪)的自然法学说相区别, 并表示 自然法学说在17、18世纪最为盛行。主要代表人物有 荷兰 的H.格劳秀斯和Bde斯宾诺莎(1632~1677),英国的T.霍布斯和 J.洛克 意大利 的C.B. 贝卡里亚 ,德国的Svon普芬多夫和C.von沃尔夫(1679~1754),法国的 孟德斯鸠 和J.-J.卢梭。 美国独立战争 时期以及 法国大革命 时期的许多政治活动家,例如T.杰弗逊(1743~1826)、P.潘恩(1737~1809)、孔多塞(1743~1794)和M.-F.-M.-Ide罗伯斯庇尔等人,他们也都信仰古典自然法学。

代表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派
古典 自然法 学和当时同样盛行的 天赋人权 论、社会契约论是密切相联的; 古典自然法学 派代表人几乎都在不同程度上主张这两种理论。他们一般都认为,人类在组成国家以前生活在 自然状态 中,受体现人的理性的自然法的支配,以后根据理性要求,订立契约,成立国家。对于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如何生活,为什么要订立契约,契约的当事人是谁,契约内容如何,在成立国家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以及 实在法 与自然法的关系,他们又众说纷纭;特别是在政治上,他们虽然都以 自然法学说 为依据,却各自得出了十分不同的结论。有的倾向 君主专制 (霍布斯),有的倾向君主立宪(洛克、 孟德斯鸠 ),有的主张民主共和国(卢梭、杰弗逊和 潘恩 );有的倾向温和的改良(孟德斯鸠),有的主张以武力推翻暴政(卢梭)。同时,从他们对个人和国家或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的不同解释中,也可以看出两种倾向:一种倾向认为 国家制定 的实在法应服从自然法,国家不得侵犯自然法赋予个人的权利;另一种倾向则认为 国家权力 至上,实在法与自然法实质上是一致的。在西方政治学和法学著作中,前一种倾向被通称为 自由主义 学说或 个人主义 学说;后一种倾向被通称为 国家主义 学说或 绝对主义 学说。

历史作用

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说和古代、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之间,有很多共同点。例如,都将自然法与抽象的正义观念并列;都认为自然法是永恒不变、普遍适用的。但它们之间又有很大差别:在内容上,古典自然法学说强调人的理性、人性、人的权利(包括 私有财产权 ),并认为根据自然法,可以制定出详尽的、普遍适用的法典;而古代、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则强调自然和宇庙的理性,特别是神的理性或意志,依附于神学,强调人的义务,并将自然法归结为少数几条道德箴规或 宗教戒律 。在历史作用上,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一般是为 奴隶制 和封建制辩护的,而古典自然法学说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压迫和争取 民族独立 的重要思想武器,是美国《 独立宣言 》、法国《 人权宣言 》或近代 资产阶级民主 、法制的理论基础;它促进了法律的统一;提高了法律在 社会生活 中的地位;提出了诸如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契约自由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罪刑法定主义等新的 法律原则 ;推动了宪法、国际法等新的 法律部门 的形成以及像 《法国民法典》 这样的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法典的出现;沉重地打击了 宗教神学 ,促使法学摆脱神学的桎梏,为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创造了有利条件。

局限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也有其历史局限性,它的全部学说是建立在 资本主义私有制 基础上的,因此,“这个理性的王国不过是 资产阶级 的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 社会契约 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 民主共和国 。18世纪的伟大思想家们,也和他们的一切先驱者一样,没有能够超出他们自己的时代所给予他们的限制”。
从19世纪初开始,在 历史法学派 分析法学派 和德国古典 唯心主义 哲学的共同反对下,古典自然法学派逐步趋于衰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