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產假首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第11個至第14個星期的四個星期產假薪酬上限為80,000元。在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僱主須剔除(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ii)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
僱主須在正常糧期支付產假薪酬給僱員。僱主在正常糧期支付所有產假薪酬後,可透過報銷形式向政府申領發還《僱傭條例》下須支付及已支付的第11個至第14個星期的產假薪酬,詳情請瀏覽「發還易」網站(網址:
www.rmlps.gov.hk/tc/home
)。
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的每一天,如有適當的醫生證明書*或到診證明書**,可作病假計算。在這種情況下,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如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相等於每日平均工資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
*醫生證明書須指明僱員不適宜工作的日數,及導致該僱員不適宜工作的疾病或損傷性質。
**到診證明書須列明僱員曾接受產前檢查及有關日期,並由註冊醫生、註冊中醫、註冊助產士或註冊護士簽發。到診證明書不適用於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進行的產前檢查。
(在《僱傭條例》下有關疾病津貼的詳情,請參閱由勞工處編印的「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
( 1 ) 僱員可在僱主同意下選擇在預產期前2至4星期開始放產假。
( 2 ) 如僱員沒有提出要求,或未得到僱主的同意,則須在預產期前4星期開始放產假。
如僱員在上述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分娩,則以分娩日為產假開始的日期。
注意:分娩指產下嬰兒;流產指在懷孕24*個星期內排出不能於產後存活的成孕物體。如僱員懷孕不足24個星期,產下能存活的嬰兒或嬰兒在誕生後才夭折,則不屬流產。
*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流產指在懷孕28個星期內排出不能於產後存活的成孕物體。
除特殊情況外(
關於懷孕僱員的職業保障詳情,請按此處參閱答5。
),僱主解僱懷孕僱員,即屬違法,僱主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此外,僱主必須在終止合約後7天內,支付下列款項給僱員:
( 3 )
假如僱員繼續受僱便會有資格領取產假薪酬,僱主須支付僱員14**星期產假薪酬。
此外,若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解僱僱員,僱員可向僱主提出「僱傭保障」補償的申索。(在《僱傭條例》下有關僱傭保障的詳情,請參閱由勞工處編印的「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
*1個月工資的賠償款項應為僱員於終止合約的日期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月平均工資。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在計算每月平均工資時,僱主須剔除(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ii)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
**合資格僱員如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分娩或其僱傭合約的終止日期是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她可享有10星期產假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