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2006〕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打造“天堂硅谷”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决定》(市委〔2006〕11号)精神,
不断提高我市的自主创新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载体建设,为吸纳各类创新人才来杭创业提供平台
(一)加快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加强与“大院名校”的合作与交流,创造条件,积极引进一批国家、省部属高校和大院大所来杭州设立分支机构,共建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技术转移或转化中心、中试基地,实现国家、省部、市的科技资源共享,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研发机构、创新基地建设以及重点科研项目,集聚和培养人才。
(二)加强政策引导,扶持一批企业研发中心、科技服务中介机构、科研实践基地、艺术院校院团、艺术研究创作中心和文化产业创业基地,为各类创新人才提供来杭实施科研成果转化的平台,并通过努力,使其成为国家级创新基地。筑巢引凤,吸引更多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落户杭州,大力构筑人才创业平台。
(三)进一步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建设。做好与国家人事部共建杭州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建设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力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杭创业。对新批准设立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含区、县(市)],市政府从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建园资助。依托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加强留学生创业园区建设,提升创业园区的服务功能,建立畅通的创业融资、成果转化及项目合作交易渠道,进一步发挥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在自主创新中的载体功能。
(四)加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按照杭州的产业布局和区域功能定位,积极扶持企业研发基地建设,鼓励和帮助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一批特色鲜明、与本市产业导向密切相关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不断壮大我市博士后研究人员队伍,发挥博士后人才资源优势。争取用5年时间,使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达到40家左右。
对新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含区、县(市)]
,给予一次性10万元建站资助;
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区、县(市)]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给予一次性科研补助经费5万元。
所需经费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各
区、县(市)给予不低于1∶1的配套资助。
二、创新政策,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
(五)开辟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为加强高层次领军人才和紧缺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对杭州
市事业单位引进符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办〔2005 〕2号)明确的重点引进的5类高层次人才,可采用直接考核、特事特办的方式,经审核同意后办理进人手续。
(六)开拓海外引才新渠道。以我市需求为导向,创造条件,每年组织1-2次海外高层次人才招聘团到美国或欧洲等海外留学人员集中的地区进行留学人才和科技项目招聘活动。进一步拓展海外人才联系渠道。到2010年,力争在海外留学人员较为集中的地区设立2-3个海外留学人才项目引进联络处。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竞争,开展国际项目合作,强化留学人才、科技项目与我市企事业单位需求项目的有效对接机制,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参与承接项目,提高海外留学人才资源开发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七)完善人才柔性流动机制
。积极
鼓励国内各类创新型人才,尤其是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采取柔性流动的方式,到企事业单位从事科技合作、技术入股和投资兴办企业,以引进国内外智力资源。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与其他企事业单位之间开展产学研合作交流,互相聘请客座教授、客座研究员。实施“杭州钱江特聘专家计划”,“十一五”期间聘请100名具有国际国内行业领先水平的高级专家到我市企业、科研院所专职或兼职主持科技创新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经批准列入特聘专家计划的专家,每年给予一定的工作津贴,津贴标准另行制定。所需资金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对符合杭州市人才居住证制度要求,柔性流动到我市工作的创新型人才,给予办理人才居住证,享受相关市民待遇。
(八)加快杭州人才市场建设。切实解决市人才市场长期无固定场地、“有市无场”的状况,改进服务设施,完善服务功能,在场地、资金等方面提供支持,使其更好地发挥杭州人才市场的龙头作用。进一步办好各级基础性人才市场,培育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和有特色的专业人才市场。积极培育发展民营人才中介机构。加快网上人才市场建设,完善市场信息网络,实现与长三角乃至全国各大城市人才市场的信息网络互连,在发现、寻找创新人才方面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三、加大培养力度,开发和提升人才的创新能力
(九)加强对“131”人才的培养。以培养高层次领军人才和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实施新一轮“新世纪131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计划”。至2010年,选拔、培养100名45岁左右的在国内或省内具有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300名40岁以下的后备学术、技术带头人,1000名40岁左右的优秀专业技术骨干。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派一批“131”优秀中青年培养人选出国进行中长期进修;资助一批“131”优秀中青年培养人选到国内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进修深造;组织一批“131”优秀中青年培养人选赴国外进行短期培训考察或在国内学术休假。
(十)突出紧缺人才的培养。实施“名校、名师、名专业”战略,大力引进国内外名校来杭设立教学基地,为我市培养高层次紧缺人才。在长三角紧缺人才培训项目的引进和开发中,全面启动“万千百紧缺人才培训工程”,到2010年培养10000名长三角紧缺人才,1000名长三角紧缺高级人才,100名长三角紧缺的国际化人才。对符合一定条件参加高层次紧缺专业学习的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资助和奖励。
(十一)强化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创新能力培养。在完成“356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培训工程”的基础上,以提升管理创新能力为重点,加快知识分子企业家、知识型企业家的培养。积极培育数十名国内外知名的企业家,上百名省内外知名的企业家,数千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职业经理人以及数以万计的经营管理人才。按照职业经理人从业资格要求,逐步建立经理人工商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十二)注重高技能人才队伍培养。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加快培养一批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知识技能型人才。完善行业企业为主导,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强化企业培养主体地位,同时指导职业院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走与企业联合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模式。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创新技能人才交流制度,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加快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
(十三)
发挥政府在人才培训中的规划、指导、监督、服务作用。引导人才培训机构向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鼓励和引导各类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开展与我市社会事业发展和产业升级需求相适应,紧贴用人单位需要,紧盯国际国内学术和技术发展前沿的各类人才培训。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制度,并落实必要的办班经费,提升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水平。
(十四)鼓励企事业单位在人才培养中发挥主体作用。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选派人才参加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进修和攻读学位等活动。对培养人选在科研项目开发、课题研究、论文专著出版、学术交流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政府选派参加创新能力提高培训的高层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其培训费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分担。
四、完善激励保障机制,鼓励人才创新
(十五)开展创新型杰出人才评选活动。认真做好杭州市杰出人才评选和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工作,把对我市经济社会有重大贡献,产生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创新人才纳入评选范围的重点,完善创新型人才激励机制。
(十六)树立“能力本位”的激励导向。进一步完善分配机制,大胆实践知识、技术、资本、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有效形式。经营者的收入要与企事业单位的效益、难度、风险和资产保值增值等挂钩,使经营者获得与其责任和贡献相符的报酬。鼓励创新人才以知识产权的形式入股企业,参与利润分配。按照知识、能力及其对社会的贡献,对人才进行奖励。
(十七)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结合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制度,形成以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的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推行专业技术人员竞争上岗机制,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注重考核结果的使用,使其与专业技术人员的晋升、奖惩、培训、薪酬等密切结合。
(十八)建立高层次人才科研资助制度。将科研项目与高层次人才培养结合起来,对我市重点引进的、落户杭州且在同行业具有领先水平或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高层次人才,根据科研项目需要,按规定给予科研启动经费支持。重点资助优秀高层次人才特别是领军型人才、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在我市主导产业、重点技术领域、重点学科从事重点研究开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主持或参与创新性“非共识”项目,加大对创新型人才申请发明专利的资助力度。
(十九)建立专家学术性交流和休假制度。安排国际学术交流资金,对经业内认可具有国际水准的国际学术交流项目,其交流费用按规定予以专项资助。对在现职学术、技术岗位上的专家,根据学科特点和工作需要,可结合学术活动,组织他们进行学术休假。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鼓励其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二十)完善人才
住房政策,进一步营造创新人才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加快建设人才创业公寓,为外地大学毕业生及以上学历人才来杭创业提供政策性租赁用房。符合规定的有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住房扶持政策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有突出贡献人才住房申购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委办发〔2006〕76号)规定执行。在符合城市相关规划及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经批准5城区政府及高新区、开发区、科技园管委会可以兴建人才公寓。根据有关规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对杭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可以建造人才公寓,用于解决引进的急需、紧缺和有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问题。
五、附则
(二十一)
原有政策文件与此相抵触的,以此件为准。
(二十二)本意见由市人才办、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共同负责解释。
(二十三)
本意见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