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审〈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辛窑矿井及选煤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同煤经环字〔2019〕3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该项目位于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阳方口镇和朔州市朔城区窑子头乡交界,井田面积53.30平方公里,可采煤层为石炭系上统太原组的2号、5号、6号煤层,可采储量3.05亿吨,设计生产能力400万吨/年,配套建设1000万吨/年选煤厂,服务年限54.4年。工程采用斜井开拓方式,2号煤层采用大采高综合机械化一次采全高回采工艺,5号煤层采用综采放顶煤回采工艺,6号煤层采用一次采全高回采工艺。全井田共划分18个采区,首采区为11采区和14采区,首采区面积10.56平方公里,服务年限6.9年。选煤采用重介浅槽、重介旋流器等工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斜井、副斜井、选煤厂、矸石井下充填系统等主体及其辅助工程,原煤仓、产品仓、矸石仓、封闭式输煤栈桥等储运工程及乏风热泵机组、涌水源热泵机组、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等公用及环保工程。
该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晋北煤炭基地轩岗矿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建矿井,与规划环评相关要求总体协调。国家能源局以《关于山西轩岗矿区北辛窑煤矿产能置换方案的复函》(国能综煤炭〔2016〕661号)和《关于调整陕西轩岗矿区北辛窑煤矿等2处煤矿产能置换方案的复函》(国能综函煤炭〔2019〕131号)同意该工程产能置换方案和400万吨/年建设规模。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地下水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位于管涔山汾河源头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区,土地利用类型以耕地和草地为主。土壤侵蚀类型以水力侵蚀为主,兼有风力侵蚀。项目开采将形成沉陷区,可能将对地表房屋、明长城等文物及局部区域生态系统等造成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煤矿开采将对太原组含水层、山西组含水层、石盒子组含水层的地下水造成不利影响,井田内断层发育、构造复杂,若不采取措施可能会对奥灰水造成影响。矿井水、生活污水、煤泥水若直接排放将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将产生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运营期原煤贮存、转载、筛分、破碎、运输等环节易产生扬尘,若不采取措施将对大气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选煤厂浓缩池、危险废物暂存库等可能会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通风机房、选煤、转载、外运等可能会对声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项目实施应严格遵循生态功能区的相关保护要求,尽量减少对功能区主要功能的不利影响。应依照相关规定制定详细的生态保护和恢复方案,按照“边开采、边恢复”的要求,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开展长期生态监测,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针对恢河、阳方口镇水源地、明长城等保护目标,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系统,开展岩移变形跟踪观测。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受影响居民的搬迁安置工作。
(二)落实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制定地下水保护和应急方案。在导水裂缝带进入地表的区域,应留设足够的防水煤岩柱;在突水系数大于0.06兆帕/米的区域,实施禁采;在突水系数不大于0.06兆帕/米的区域内断层,留设足够保护煤柱,严禁疏水降压采煤,切实保护奥灰水。严格落实地下水水质、水位跟踪监测计划。你公司应制定供水预案,一旦居民用水受到采煤影响,立即启动预案,保证居民用水供应。矿井生产用水不得取用地下水。对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选煤厂煤泥浓缩池、危废暂存库等区域采取防渗措施。
(三)落实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工业场地建设一座矿井水处理站,处理后的矿井水部分回用,不能回用的矿井水经处理后,水质相关指标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后,方可排入恢河,且不得影响下游相关水功能需求。应积极开拓矿井水综合利用途径,尽可能全部综合利用。跟踪监测矿井水水量、水质变化情况,确保矿井水全部得到妥善处置。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选煤厂煤泥水进行一级闭路循环,不外排。
(四)落实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原煤、产品煤筒仓以及原煤筛分、破碎、输送转载等环节配置除尘设施,利用清洁能源供暖,不设置燃煤锅炉。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各场地厂界及敏感点达标。矸石应在投产三年内实施井下充填,加强矸石充填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矸石全部及时充填井下,最大限度减少地面堆存。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五)加强对现有环保问题的整改。淘汰1台燃煤锅炉,安装一台10吨/小时电锅炉;按期完成临时排矸场的挡矸墙建设,对排水沟实施灌草结合的生态恢复措施。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首采区完成后,接续采区开采前,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我部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北督察局、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监督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至上述单位及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和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上述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0年3月18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华北督察局、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3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