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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宇業主或業主組織已接獲消防處及屋宇署就樓宇公用部分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指示」)及/或其相關的「符合消防安全令」,而截至2017年10月11日當日尚未獲部門發信確認已完成「條例」要求的全部消防安全改善工程。

業主組織類別及申請代表
- 已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即必須由法團作為申請人向市建局提交申請。
- 未有成立法團(包括合作社樓宇),則必須由全體業主或合作社(如適用)作為申請人向市建局提交申請。請先參閱「樓宇復修綜合支援計劃」申請表內附錄一《 未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樓宇申請須知 》了解相關的申請規定和要求。

如樓宇已聘請合資格註冊承辦商進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市建局委任的獨立顧問會審核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文件(例如招標文件、工程合約和工程進度報告),以釐定資助水平,資助金額亦不會超過工程和顧問費用的六成及該類樓宇的相應資助上限(兩者以較低者為準)。
初步設計方案之背景說明
對於現行在商住樓宇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招標過程中採用設計和建造的做法(“現有的設計及建造作業”),不同的持分者(包括大廈業主和消防工程承辦商)都表示遇到困難及表達不滿。

為了針對“現有的設計及建造作業”的缺點,顧問會在招標消防工程之前,與有關當局解決基本設計問題。因此,我們認為“只負責建造”的概念(即在完成消防工程設計,並獲得有關當局對設計的批准後,才招標聘任消防工程承辦商)是可取的做法。另外,除了“只負責建造”的安排,市區重建局聯同消防處/屋宇署亦一起制定了一種新方案。由業主委任的工程顧問會與消防處/屋宇署一起跟進“初步設計方案”,以便在準備採購消防工程承辦商的招標文件前,向有關當局徵詢初步意見。

根據「消防安全改善工程資助計劃」的要求,除非獲得消防資助計劃執行委員會的同意,否則顧問公司的服務必需包括於工程招標前,制定改善工程的初步設計(即“初步設計方案”)或在改善工程招標前與當局完成建議改善工程的設計和解決了設計問題(即“只負責建造”)。有關消防資助計劃內就改善工程初步設計的要求及內容,已準備好供參加消防資助計劃的申請者使用。請點擊以下標題獲取相關文件。

消防安全改善工程資助計劃 - 改善工程初步設計要求

如樓宇亦符合參加第三輪 「樓宇更新大行動2.0」 的申請資格,申請人可同時作出申請。惟相關工程項目不能與第三輪消防資助計劃或其他過往或現時由不同機構或政府部門推行的資助計劃的批准工程項目重複。

為鼓勵樓宇業主籌組法團以進行消防改善工程,若申請人的法團註冊證書於申請期限之前的12個月內簽發,而其第三輪消防資助計劃申請亦獲批《原則上批准通知書》,申請人可獲籌組法團資助港幣$3,000。

如市民想知道更多關於防火措施及消防安全意識的事宜,可瀏覽消防處 公眾教育 網頁。